书城社会科学人口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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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经济理论与国家学说 (3)

一个拒绝工作超过九小时的工人,当还有别人做十小时工作的时候,他要么完全失业要么甘愿损失十分之一的工资才能就业。所以不管他怎样确信缩短工作时间可以有利于工人阶级,若非他非常确信所有的或大多数的别人都愿效法,他树立这种榜样是违背自己利益的。但假使整个工人阶级有了一般的协议,难道没有法律许可就不会生效吗?除非被像法律那样具有严厉的强制执行的力量的舆论所迫,不然是不会生效的。因为不管遵守规定对阶级集体会有多大利益,每一个人的眼前利益仍会破坏它,严守规则的人数越多,个人不守规则所获得的利益就越大。如果差不多一切的人都将工作时间限为九小时,则那些选择做十小时工作的人就会得到这种限制的一切好处,加上违反限制的利益;他们会以九小时的工作获取十小时工资,另加一小时的额外工资。

我承认,如果大多数的人都坚持九小时工作制,就不会产生什么害处:利益主要归于整个阶级,而那些宁愿多做多得的个人也有这样做的机会。这当然是一种所希望得到的局面,假定可能实现减少工作时间而并不减少工资,同时还不致把该商品排斥于它的某些市场之外——这是在每一特定情况下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原理的问题——实现这种结果最为合意的方式应该是悄悄改变一般的行业习惯,通过自发选择和普遍实施来缩短工作时间,而那些选择不遵守的人们也有最充分的自由不遵守。然而,也许有许多人宁愿以较好的条件工作十小时,使这种限制无法普遍实行:当有些人选择这样做的时候,其他的人出于需要也会立即这样做,那些为了增加工资而选择较长工时的人们,最后会被迫延长工时,工资却并不比以前高。假定工作九小时正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并能向他保证所有的别人都会这样做,还不见得一定能达到这种目的,只有把他们所想象的相互协议转变为处罚性的协定,并一致同意通过法律来实施,才能办到……”

“个人最能判断自己利益的这个原则,正如那些反对(这原则)的人所理解的那样,应当证明政府不应当履行任何公认为应该属于它的职责——事实上就是说政府根本无须存在。人们彼此不抢不骗是社会集体的也是个人的最大利益;但也并不是说根本不需要以法律来惩罚抢劫和欺诈行为。因为,人人不干抢骗的勾当虽然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但当一个人放任别人来抢他骗他,而他却不这样做那就对他自己不利了。刑法之所以终究还存在,其主要理由即在于此,因为即使一致认为某种行为符合普遍的利益,但并非总能使坚持的这种行为符合人们的个人利益。”

在德语著作中,对国家确定了显著的任务。李斯特部分地歪曲了放任主义支持者所提出的主张,并借以展开对放任主义的攻击。他的论点,虽然决非完全不正确,但因这种曲解而受到很大的损伤。实际上,他有一些一般性的认辩很符合古典主义的观点:

“难道在私人经济中的理性和在国家经济中理性具有一致性吗?难道关于涉及民族和国家性质的问题,如关于后代需求的考虑,也是包括在个人性质之内的吗?……诸如保卫国家、维持社会治安以及其他许许多多只有借助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完成任务,当个人从事他的私人经济时,他能考虑这是问题吗?国家难道不应该为这些目的而要求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吗?”

“再者,一个人知道得最清楚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他所竭力要促进的也就是这一点;但并不等于说,他一定总会促进社会利益……强盗、贼、私贩、骗子……对于他们自己的事也是极端关怀的,但并不能因此说,这些人的个人活动是受到最少的约束的,社会就得到最佳的服务。”

“但是放任主义者也许要这样回答我们说:‘我们所提到的……非私人经济中那些有益无害的事业;国家对这些是无权加以限制的’。当然不应限制……但在世界一般贸易中确实是有益无害事业,就国家的国内贸易来说却可能成为危险有害的事业;反过来说是如此……在和平时期,从世界主义观点来看,海盗行为是非法行动;但是在战争中,政府却支持这种活动……。”

“……放任主义者说:一国的财富不过是国内一切个人财富的集合,每个人的个人利益要比国家的一切规定都更能刺激生产和财富的积累,因此得出结论说,对于个人积累财富的活动,如果听其自然,不加干预,国内工业就能获得最大发展。”

然而,德国理论家们恢复对国家学说的重视似乎主要是从格纳开始的。德国学派跟他一起根据个人欲望与社会欲望的区别,来寻求判断国家活动的正当性以及国家正当活动的特征等。克斯对此提出了比较适度的论点,他根据一种欲望能不能为一切社会成员所共有来加以分辨。在人人都想要有某种货物或劳务的时候,政府就可以不侵犯每人的选择自由地来供应它。当然,这种说法本身并不能作为扩大政府活动的根据,因为私人工业或许还能更便利地供应这种货物或劳务。…其他的经济学者,像科恩那样,为了弥补这种空隙,提出了一种更明确的区别。他们说,一个国家的欲望与其居民的欲望比较起来很不相同,或许更为重要,所以应当由国家供应。私人企业通过供应个人的需要而不会照顾到国家的需要,因为国家的欲望并非与任何特定个人的需要都有联系,而在一个完全未加规定的经济中,从事满足国家欲望的活动也不会为他们带来金钱报酬。

“同个体私有经济比较起来,在欲望发展方面。国家有优越合理的特点……国家的内在本性决定,作为一个整体的需求是经过了一段澄清的过程的,或者也可说是理智考虑的结果。食物、饮料、衣着、房屋、娱乐、社会交际等——这些主要是由私有制经济满足的欲望;和平、秩序、安全、文化、救济等——这些主要是由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较高需要。”

温格尔在最近的一篇文中指出,上述德国学派对个人欲望与社会(集体)欲望的区分,从没有得到较有联系的论据。它的论据是所讨论的欲望能不能方便地来个别满足,或者像在建设公共工程的情况下,几个人的欲望是不是最便于即刻服务。

德国学派对于外部经济的论点似乎丝毫未加一般性注意,虽然在特殊的场合的确也曾提到了。这样一来科恩实际上怀疑公共教育有外部经济的论点的正确性;另一方面,瓦格纳则指出普遍的军事训练可以通过国民健康和培养品格的形式产生无差别的利益,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在杰文斯的革命和在用法语、意大利语和英语写作的作者的实证哲学的影响下,都随后摆脱了对伦理标准的讨论。一般说来,对国家的职责的讨论,通常只不过是作者对于应该做什么的预想,这种分析并不符合新的研究法。关于国家职能的讨论在公共财产著作中已经消失,而变为只探讨实施这些职能时怎样才能抵偿它的成本。

福利经济学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对政府经济职能的分析,但探讨的方法基本上还是很零碎的,其结果证明了福利理论的方法要比它的结论与我们目前的讨论是更相关的。自然,这正是本篇先前几章中讨论的重点之一,福利理论似乎在此范围内联系到我们的目标。

然而,我还找到一本新古典主义时期的著作,它对我们的一般问题,尤其是庇古的问题都有入木三分的讨论,值得在这里加以考虑。因为它的贡献被大大地忽略,如果没有别的理由的话,这书就是西奇威克:《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三篇中的有关分析。

西奇威克在书中一开始就论及了赞成“天然制度自由”,也就是普遍放任主义的标准论点。他同穆勒和萨伊不一样,他发现他已充分理解其意义的这些论点尚需充分的理由。例如下面一段引文几乎完全说明了庇古对私人生产与社会生产的论点之区分。

“在上述给定的一般议论中,暗中假设了个人通过自由交换,总可以用他所能贡献社会的劳务,取得足够的报酬。但也没有一般的根据来假定这是经常可能的事,事实上,在大量各种不同的情况下这种假定还有可能是错误的。首先,有些公用事业,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不能为生产者所专有,也不能为愿购者所专有。譬如,很容易看出,一个位置很好的灯塔,使轮船得到了很大的利益,但却不便强加什么费用。再如,一个国家保护森林而获得经济利益,也是这样,因为它的利益在于缓和并平衡雨量,而私人企业却无意提供它;这是由于没有人可以拥有和出售气候的改善。”

西奇威克看到下述原理可应用的场合,要比今日实际应用的场合广泛得多:

“另一方面,私人企业有时候对社会可能是不经济的,因为该从业人能占有的不是少于而是多于他那企业对社会的全部净收益……(这情形)最易发生在垄断的情况中。如同我们见到的那样,一个垄断者增加他最大净利润,或者更方便地取得同等利润的办法是:用高价少销的办法来代替薄利多销,因而减少了对社会的服务,反而多得利润。”

再者,西奇威克也追随穆勒之后看到:

“……在某些场合就要求一整类的生产者采取联合行动或用合抑制,用所有的办法或最经济的办法去实现某种效用——例如必须防止低于海平面的土地免于水淹,或防止有用的动植物得传染病。在一个完全理想的、由经济人组成的社会中,所有涉及到的人无疑会自愿采取所需措施来防止这样的共同危险;但是在大多数人的努力和牺牲有可能因一两个人的疏忽而弄得几乎无用的时候,信赖自愿的联合总是危险的。在大多数工业部门中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成立协会这种事实本身,就会促使一些个人观望于协会之外,这就更有强制的理由了……这里……很容易感到信赖自愿联合是很轻率的……因为,只要法律还没有强迫禁止(反社会活动)则自动禁止(反社会活动)的人越多,协会外的人继续从事(反社会活动)的引诱力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