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人口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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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积极追求利润

垄断购买的协定一旦缔结,就可能采取积极措施来压低生产要素的价格。这不一定局限于这些要素的购买,还可能想办法恐吓这些要素的售卖者。因此在与劳方谈判的时候,就可能用解雇或黑名单来威胁或对付他们。当这些要素的售卖者本人就是厂商的时候,类似支持共同协定的稳定时用过的策略就可能被使用。除了全部上述这些试图降低成本的方法之外,还有试图直接诉诸立法干涉的可能。厂商或行业常常可以花费很大的资金,来从事收买议员的活动。其中有一部分可能是消极的活动,譬如阻止立法增加劳工报酬,反对立法强制设立减少吸烟的设施,反对立法对该产业所需的进口原料采取保护关税等。

厂商对降低其资源成本所能采用的办法就谈到这里。另外,他们也可以试图通过提高生产过程的技术效率来增加它的利润。这里包括对研究工作的投资以及不断为跟上别处的技术改良而作出的努力。厂商在这些方面有很大的投资不足为奇,化学工业、电力工业和航空工业就是引人注目的例子。投资于研究工作可能有别的目的,譬如发展新品种,使同一厂商的其它产品增加市场份额,对一些产品取得专利和垄断权,还可以阻止那些潜在的低利替代品。

企业家用来增加利润的另一种普遍办法就是提高售价。为降低资源成本所用的某些技巧在这里仍然有用处。因此谋求立法援助就可能不是为了减低成本,而是为了提高售价。在关税法和“公平贸易法”内一般就包括了这种活动。共谋的安排在这里当然也是很有用的。有关的情报也可能不告诉购买者,但卖给大厂商或政府的货物作为例外,这里所保留的情报通常不是关于市场状况,而是产品本身的详细说明。

最后,在出售价格问题上,我们还看到销售成本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现象。广告当然大部分是用来改变消费者的偏好,但也包含着很大的报复和自卫的因素。因此在竞争一个有限市场的两个厂商,因为一个在做广告,另一个就不得不做。广告也能用来作为阻止潜在的竞争者的一种手段,因为这可能使新参加者在销售成本上被迫首先承担过大的开支。

总之,当一个企业家不是很强大,对他所处的买卖条件很少有发言权或根本没有发言权的时候,他的活动就可能大大地超过单纯的生产监督。他对利润的追求要经过一个包含着各种同产品制造没有直接联系的复杂过程,很多厂家用于非制造活动的资源和作出的努力,可能在总开支中要占到相当大的比例。

只要企业家控制了厂商的决策,同时又收取所获利润,以上所讲的一切就会被非常适用。但是随着工业上公司组织形式的成长,日益增多的大企业部分已不能满足这种条件了。大公司或联合股份公司的经营权差不多是由持很少股份或者没有股份的人掌握的。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后果可能是厂商不经常根据所有者的直接利润来进行运作。在某些情形,已形成了对厂商经理认为是舆论判断的追求。

近几十年来,有一种极其有意思而又没有受人注意的发展,这就是大企业想使自己社会化的趋势。有些大公司,特别是大的铁路公司或公用事业公司,还有一些大银行或大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已经达到了这样一个地步,资本所有人,即股东,已经差不多与公司管理完全脱离关系,结果股东个人的直接利益——谋求厚利已变得非常次要。当机构发展到了这一阶段,管理方面所格外关心的是整个组织的稳定和名誉,而不是股东的最高利润。在股东方面,将不得不满足于获得常规的适度股息;在管理方面,这一点得到保证后,构成是它的直接利益,怎样可以避免来自公众方面或来自它的顾客方面的批评。当组织拥有足够巨大的规模,或半垄断地位,使它们特别容易引起社会的注意,容易受到社会的攻击时,更会有这样的倾向。关于这一倾向,可举英格兰银行作为一个极端的例子,这个银行,在名义上仍然属于不受限制的私人财产。

但是大厂商的经理在这里也有把它当作其谋求私利工具的机会。只要对所经营的企业可以在维持足够高的利润水平下运行,能使人确信不需要改组,他就可以把他的精力用来谋取个人的私利。这里有种种特有的清楚机会。首先,因为经理人熟悉本企业的营业情况,他就会比别人更清楚该企业未来可能的收益过程。因此他就能够在这个清楚的基础上利用本厂的证券,成功地从事某些有利可图的交易,上世纪的史册上甚至还记载了若干这种发财的事例:对一厂商取得了暂时的管理权后,就出卖大量的短期证券,即售卖者当时并不持有,以后才交割的证券,然后故意地破坏它的实物资产,确保它的证券价格下跌。对厂商未来的获利机会的预知也有助于猎取这种“投机”利润。再者,一个经营者,即使他本人并不能直接利用他的情报,也可以通过与别人分享他的信息而取得报酬,这种行为并不是十分罕见的。

大公司的经理人还可以大搞裙带关系,并把特殊的权利给予他特别关心的其他厂商。在国民经济临时委员会听取的证词中,有许多这类的事例被披露。从对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活动的听证来看,这种情况尤其突出。在最有声誉和最殷实的厂商中,不乏这种事例:无论存款的银行,或接受委托处理法律问题的法律事务所以及做广告的代理人,都是同董事们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偶尔也有一些董事是只拿薪金,对企业业务似乎不作任何努力。

最后,如果下一章的论点是正确的,即私人投资风险大于社会投资风险,使未来自由市场经济(有风险)的投资越来越少,那么,所有权与经理权分离就可能只会使事情搞得更糟。因为在这种场合,薪金相对固定的经理人就只会关心避免风险,这是由于无把握的事业成功的话,并不会给他带来报酬,而失败了却有被解雇的可能。这当然也就是(前面所讲的)他要避免同公众的意见产生抵触的原因。

我相信,如果要为自由市场经济中很可能有时理想的显著偏离的主张找到有力根据,那么从这一章所表述的材料中就很可能找到这样的根据。首先,许多资源错用的后果就可能比前两章所谈的情况要严重。把资源用于上述的很多活动上,从社会观点来看就纯属浪费,而不只是稍有使用不当。把人力、物力和时间用于设立卡特尔、组织控股公司,逃避法律制裁等,从整体经济观点来看不仅毫无意义,而且还可能造成直接的破坏。不准发明和制造某些专利项目,这种做法对社会的有利性值得怀疑。例如,为了制止“不公平竞争”,竟把牛乳消毒设备也炸掉;据说伊里铁路一直还未完全从古尔德控制时所受的遭遇中恢复过来。使用资源方面的这种清楚而明显地反社会和无益于社会的情况,比一种商品略较别种商品生产过多的情况也许更值得注意。再者,上面讨论过的许多作法,并不是孤立而反常的,而是良好商业技术的一种标准且主要的组成部分,这一点可由《大富翁史》得到印证。该书中一再提到,把大量投资用于竞争性广告,广泛对国会议员进行求助,把精力和资源大量消耗于包括劳资斗争的各种工业斗争,等等。对此较易察觉,因而在集中决定分配资源的经济中也许可以避免这种资源的错用。

立法行为也未必一定能轻易地调节市场经济从而消灭这种浪费。反托拉斯法的历史倒像是要指出,这种立法的一个主要结果是使致力于立法的人力和资源的增加。一般说来,想用折衷的办法来完全消除上述这种浪费的作法,就要求立法机构严格限制私人企业的活动,使其很少有甚至根本没有决定策略的余地。

但必须注意到,并非这一章所讲的一切活动在本质上统统都是浪费。为了增加生产效率而进行的工业研究的确不是浪费;经常被人们所指出的广告也不都是浪费。但是许多商业活动如果按照这一章叙述的方式进行,显然会有相当大的人力和资源用于不符合全体经济福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