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韩非子学院:韩非子的法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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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法家学派与法家智慧(1)

中国历代统治者的治国手腕基本上可以用“外儒内法”来概括,儒家只是治国的门面和装点,法家才是保持统治者地位和权势的核心所在,因此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家思想不但没有消亡,反而在封建统治者的权术和谋略中不断被用到。重视法家智慧,研究法家智慧,依然对我们当今时代有着积极的意义。

1.法家学派思想概述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而闻名,他们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为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因为秦始皇极端地使用这一种方略来治国,所以秦朝很快就灭亡了。后世的封建王朝虽然不像秦朝那样极端,但没有一朝不用法家思想的。汉朝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汉朝确立了独尊儒术的国策,宣称“以孝治天下”,但汉朝很好地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和法律体制,形成了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政治法制的体系结构,这一结构的简单描述就是外儒内法。所以,法家思想在我国从来没有真正的消亡和冷落过。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时代要求、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一、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二、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代表人物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三、“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四、“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2.法家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1.商鞅的生平及其思想

商鞅(约前390~前338年),战国中期政治家。出身于卫国贵族,名公孙鞅,亦名卫鞅。公元前340年,因有功于秦,秦孝公封卫鞅于商(今陕西商州市)15邑,号为商君亦称商鞅。商鞅少年时代喜读刑名之学,到了青年时期,他已经成为一个有学问有才干的人。最初,他在魏惠王的相国公孙痤手下做小官,深得公孙痤重视。公孙痤临死对魏惠王说:如果不用卫鞅,就把他杀掉,决不能让他离开魏国。魏惠王把公孙痤的话当成耳边风,既不重用,也没有杀他。商鞅听说秦孝公下令招贤,就来到秦国。他通过秦孝公的亲信景监引荐,与秦孝公面谈了三次。前两次商鞅讲的是行帝王之道,孝公不感兴趣,听听就睡着了。第三次讲“霸道”,富国强兵,孝王听得很高兴。从此受到秦孝公的赏识和重用。

商鞅的一生,可谓是大有作为的一生,人们称赞他是思想家、改革家、军事家,他对人类历史的主要贡献有两大成就:一是首次提出并建立了法治思想体系;二是在中国形成了官僚政治体制。因此,商鞅变法被看作是中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标志。

商鞅的法家智慧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

(1)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实行以法治国是商鞅思想的核心。他认为实行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之理”,也是现实社会“必为之时势”。为了推行法治,首先必须“立法分明”。法是判断是非功过和施赏罚的惟一标准,万民百姓都得一体遵行。

其次,颁布成文法,并解释清楚,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定分》)“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商君书·定分》)

再次,法令颁布后,严格执行,使人们对法有信心。“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商君书·修权》)

总览商鞅的法治思想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法是治国三要素——法、信、权中的要中之要。商鞅认为,法是君臣共同遵守的;信是君臣共同确立的,只有权,才属于君主,由他单独掌握。君与臣,无论是谁,都不能“释法而任私”,不能“以私害法”,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必乱。权属于国君,但要依法用权,法与信,为君臣共有,谁都不能违背,这样,国家就会有良好的政治秩序。

第二,君主以法为准绳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商鞅主张君主要有绝对的权威,君主必须牢牢掌握权力,并对全国实行有效的统治,他说“权制独断于君则威”,这就是说君主的权力是不容许旁落的,国家的大计必须由他一个人说了算。虽然他还没有明确提出对君权的制约问题,但他是主张以法来限制君权。在商鞅看来,君主只能依法行事,与民众一样,无权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第三,使民知法守法。商鞅之法,对于民众原则是“求过不求善,借刑以去刑”,强调刑罚,主张严厉。商鞅倒也并不讳言于此,他承认法的目的是胜民、制民,而决不能让民胜法,“民胜法,国乱”。为了让民众知法、守法,商鞅主张在法的问题上不搞神秘主义,而提倡公开。

第四,设置“法官”。商鞅主张,在中央即天子周围,设置三法官:一设于宫廷中,即最接近国君的一个;二设于御史和丞相那里;三设于诸侯、郡、县。这些法官的职责有二:其一,“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群众读书少,甚至不识字,要知法就去找法官;其二,如果有官吏为非作歹,“遇民不修(当为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罪告之”。做官的不好好为官,法官就对其提出起诉。这实际上就是法律咨询、法律监督的思想。

商鞅在法律思想上独特之处在于,他以“重刑”著称于世,公开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赏刑》);并针对儒家的“以德去刑”,提出“以刑去刑”的主张。在他看来,禁奸止过,不但不能用轻刑,即使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也不行。商鞅重刑思想为实行严刑峻法创造了理论依据。秦始皇具体实践了这一理论,并将商鞅的片面性绝对化的重刑理论推向了极端,结果导致秦王朝二世而亡。

(2)不法古、不循今的社会发展观

法家是在新兴地主阶级推翻奴隶制,建立和巩固封建制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思想政治派别。因此,他们在哲学上首先面临的课题是如何看待历史;如何看待古与今;如何对待社会变革等重大问题。法家主张,历史上没有永恒不变的制度,时代变了,制度也应该改变,既反对复古,又要改变现状,就得创新,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进步,才能发展,否则社会将停止不前。

商鞅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历史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应法古。商鞅把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和历史的趋势,作为反对循礼守旧、坚持变革的理论依据。

他说:“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商君书·画策》),这是强调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必然之理,据此来“为必治之政”,“行必听之令”;实际上是认为一切社会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是顺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不法古、不循今就必须改革,改革的整个过程充满了激烈的斗争,这种斗争是新旧制度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商鞅变法”首先遇到的斗争是与甘龙、杜挚之争。甘龙认为:圣人是不改变人民的礼俗来施行教化的,智者是不搞变法来治理国家的;按照人民的习惯来进行教化,不费功夫而功效明显。依据成法来进行统治,官吏熟悉而人民安定。如今要变法,不按老规矩办,换一套办法约束人民,恐怕天下都要议论甚至笑话国君的。

商鞅则针锋相对,他认为:常人安于守旧,学者为有限的知识所束缚,凭这两条,都只能当官守法,而难于超越于成法之外,再有较高明的见解。夏、商、周三代,礼制不同,但都可以为王;春秋五霸,做法不同,但都称了霸。所以智者制定了法度,而愚者为法所制,跟拘泥于礼制的人是不好谈大事的,和为法所束缚的人是讲不通变革的。

杜挚又认为:“利不百,不变法”,即没有百倍的利益,就不变更法度,没有十倍的功效,就不更换器具。商鞅则反击道:前世的教化并不一样,我们效法谁者呢?古时帝王的做法也不是再因袭的,我们又以谁的礼法为准呢?在变法过程中也遇到重重阻力和斗争,尤其是和王公贵族的斗争几乎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贵族们为了破坏变法,竟煽动成千人到京城闹事,并唆使太子犯法。商鞅不顾冒犯太子,竟果断地对太子的两个老师分别处以“劓”、“黥”刑,同时严厉地镇压了破坏变法的顽固势力,把那些“乱化之民”尽迁边地,从而保证了新法贯彻执行,最终商鞅变法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取得了胜利,但他因变法而得罪了众多的王公贵族,而又成了这场斗争的殉葬品。

商鞅因变法而死,但“秦法未败”,为秦始皇的统一事业奠定了基础。商鞅不仅是先秦变法卓有成效的政治家,而且是形成法家思想体系的重要奠基者。他以重法著称,自成一派。辑录、记述商鞅思想的《商君书》从秦末一直流传至今。

2.慎到的生平及思想

慎到(约前395—前315年)是赵国人,曾在当时与田骈、接子、环渊等人同在赫赫有名的齐国稷下学宫讲学,号称“稷下先生”,他的学说见于其著作《慎子》。《慎子》一书,司马迁在《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介绍说有“十二论”。班固的《汉书·艺文志》说有42篇。慎子的著作今存7篇,为清道光年间金山钱熙祚所整理。

慎到的思想发端于道家黄老学派,庄子在其《天下》篇中讲到:“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决然无主,趣物而不两,不顾于虑,不谋于知,于物无择,与之俱往。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慎到闻其风而悦之”,抓住了慎到思想的出发点。

受慎到思想影响较大的是申不害与韩非。申不害讲究势,受到慎到的启发。韩非维护和发展了慎到的“势治”学说,提出了“抱法处势”的理论。在韩非子的著作中,特辟了《难势》一篇,对慎到的势治学说进行辩难。

慎到主张治理国家必须实行“法治”,而实行“法治”就得尊法、尚法。作为法家的主要理论家,其势治理论,备受人们关注。他认为君主持国的奥秘不在别的,而在于“势”。势,是由法权构成的,一有权,二有法。君主拥有了权和法也就拥有了势。他把君主与权势比喻为飞龙和云雾,飞龙有了云雾才能高飞,君主有了权势,即使像桀那样昏庸,也能令行禁止;如无权势,即使像尧那样贤能,也无法管理百姓。君主没有权势,法律就不能得以推行,推行法令只能靠“势”,而不能靠“德”,所以他反对儒家的“德治”。他还主张,国君不做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应按其所能让臣下去做,以充分调动臣下的积极性。

慎到的尚势思想,不但为推行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对法理学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历代统治者都知道“势”的重要性。严格的等级制度,巍峨的宫殿,高置的龙座,威严的仪仗,动辄让三公九卿下跪的圣旨,无不是“势”的具体化。

慎子有较成熟的法治理论。他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威德》)。“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逸文》)

慎到的思想,既要顺应自然,又强调法的作用,反映了时代的需要。

慎到主要侧重于思想理论方面的阐发,因此在法理学方面有突出的建树,对于法家思想体系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

首先,慎到认为法是“至公”的准则。“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他把“法”看作为规范一切人的行为的最公平的制度。

其次,慎到指出,“法”的最大作用和目的就在于“立公弃私”,从而把公与私、国与家、法令与个人爱好明确地区分开来。他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而弃私也。”

再次,慎到提出了“立公弃私”的具体方法,即“事断于法”和以法“定分”。

所谓“事断于法”,即严格按照法令规定办事。所谓以法“定分”,就是确定各种职责、行为和权利、义务的界限。

慎到主张“法治”,又很重视权势和君主的作用。在权势、君主、策略手段等因素之中,他把权势放在首位,认为权势是尊君和尚法的前提。

慎到认为,从事政治和推行“法治”的关键不是君主道德的高低或者才能的优劣,而取决于君主权势的大小,因而对于权势的重要性和权势的运用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总之,慎到的尊君、贵势和尚法都有其独到之处;尊君在于强调集中权力,又反对专制;贵势在于推行“法治”,却并非权力至上;尚法在于“立公”,坚决反对“行私”。这种立法为“公”,以势行法的观点成为法家“法治”学说的思想基础。

3.申不害的生平及思想

申不害(约公元前385——公元前337),亦称申子,郑国京(今河南荥阳)人。战国时期韩国著名的思想家。曾在韩昭侯时任相15年。为政期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曾使韩国一度“国治兵强”。作为法家代表人物之一,以“术”著称于世。

申不害的学术思想,明显地受到道家的影响,他的哲学思想与慎到有极相似之处,他们都遵循老子的大统一哲学。“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申不害认为,自然运行是有规律的,也是不可抗拒的。他认为宇宙间的本质是“静”,其运动规律是“常”。他要求对待一切事情应以“静”为原则,以“因”为方法,“因”指“因循”,“随顺”。“贵因”指“随事而定之”,“贵静”的表现就是“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