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罪人流徙
罪人流徙也是秦汉时期人口流动的重要形式。
西汉初,梁王彭越罪徙蜀青衣(《汉书·彭越传》),淮南王刘长徙蜀严道邛邮,死于道(《汉书·文帝纪》)。自汉武帝时代起,贵族有罪迁徙远地事不绝于书,例如下表:
时间
事主
徙地
资料出处
汉武帝建元三年(前138)
济川王刘明
废徙房陵
《汉书·武帝纪》
汉武帝元鼎元年(前116)
济东王刘彭离
废徙上庸
同上
汉武帝元鼎三年(前114)
常山王刘舜
废徙房陵
同上
续前表
时间
事主
徙地
资料出处
汉宣帝本始四年(前70)
广川王刘去
废徙上庸
《汉书·宣帝纪》
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
清河王刘年
废徙房陵
同上
汉宣帝甘露四年(前50)
广川王刘海阳
废徙房陵
同上
汉元帝建昭元年(前38)
河间王刘元
废徙房陵
《汉书·元帝纪》
汉哀帝建平元年(前6)
新成侯赵钦
成阳侯赵
徙辽西
《汉书·哀帝纪》
汉平帝元始中(1~5)
梁王刘立
徙汉中
《汉书·文三王传·梁孝王刘武》
汉明帝永平十三年(70)
楚王刘英
迁于泾县
《后汉书·明帝纪》
名臣罪徙史例也频繁见于史册。陈汤与解万年俱徙敦煌,后陈汤改徙安定(《汉书·陈汤传》)。阳球诛死,“妻子徙边”(《后汉书·阳球传》)。梁竦坐兄松事,与弟恭俱徙九真,明帝诏听还本郡,后以恶逆罪死,家属复徙九真,辞语连及舞阴公主,坐徙新城(《后汉书·梁竦传》)。马融也曾“髡徙朔方”(《后汉书·马融传》)。蔡邕“与家属髡钳徙朔方”,“居五原安阳县”(《后汉书·蔡邕传》)。又如杜恕“徙章武郡”(《三国志·魏书·杜畿传》),虞翻徙交州,“复徙苍梧猛陵”(《三国志·吴书·虞翻传》裴松之注引《吴书》),孙皓杀徐绍,“徙其家属建安”,郭诞“送付建安作船”(《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张尚“送建安作船”(《三国志·吴书·张纮传》),“徙(陆)凯家于建安”,陆式“与长兄祎俱徙建安”(《三国志·吴书·陆凯传》),也都是罪人及其家属流徙边僻之地的史例。
每遇大狱,以罪坐法当徙者往往多至数百千人,甚至有徙者逾万之例。汉明帝永平十三年(70),“楚王英谋反,废,国除,迁于泾县,所连及死徙者数千人”(《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十六年(73),刘延、谢弇、韩光一案,亦“辞所连及,死徙者甚众”(《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阜陵质王刘延》)。汉章帝建初元年(76),杨终“以为广陵、楚、淮阳、济南之狱,徙者万众,又远屯绝域,吏民怨旷”,上疏说:“自永平以来,仍连大狱,有司穷考,转相牵引,掠考冤滥,家属徙边。加以北征匈奴,西开三十六国,频年服役,转输烦费。又远屯伊吾、楼兰、车师、戊己,民怀土思,怨结边域。”以为大规模流徙罪人,与组织远征远戍同样,成为导致严重社会危机的主要因素,“愁困之民,足以感动天地,移变阴阳矣”。于是,“帝从之,听还徙者,悉罢边屯”(《后汉书·杨终传》)。
史籍多见流徙者使还本郡的记载。汉章帝建初二年(77),“诏还坐楚、淮阳事徙者四百余家,令归本郡”(《后汉书·章帝纪》)。时距初令流徙前者7年,后者4年。汉桓帝建和三年(149)诏:“昔孝章帝愍前世禁徙,故建初之元,并蒙恩泽,流徙者使还故郡。”并宣布:“先皇德政,可不务乎!其自永建元年迄于今岁,凡诸妖恶,支亲从坐,及吏民减死徙边者,悉归本郡。”(《后汉书·桓帝纪》)所谓“自永建元年迄于今岁”者,前后23年。《北堂书钞》卷四五引蔡邕《徙朔方报杨复书》云:
昔此徙者故城门校尉梁伯喜,南郡太守马季长,或至三岁,近者岁余,多得旅返。自甘罪戾,不敢慕此。
“旅返”或作“旋返”。唐人段公路《北户录》引蔡邕《徙朔方报杨复书》。徙者往往得以归还故郡,似乎说明流徙之刑的惩罚意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于行程的漫长与艰险之中。
《续汉书·律历志下》刘昭注补引蔡邕戍边上章,自述以罪徙边之境遇:“父子家属,徙充边方,完全躯命,喘息相随。”“郡县促遣,遍于吏手,不得顷息,含辞抱悲,无由上达。”可知流徙途中之悲苦。而“既到徙所,乘塞守烽,职在候望,忧怖焦灼”,“所在孤危,悬命锋镝,湮灭土灰,呼吸无期”。罪人又转化为戍边的士卒。大规模罪徙徙边的记载,又有《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八年(65),“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著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凡徙者,赐弓弩衣粮。”因“北匈奴寇西河诸郡”,边备紧张,次年春三月,又“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其妻无父兄独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算”。
汉章帝章和元年(87),护羌校尉傅育领陇西、张掖、酒泉、汉阳、金城兵击羌,战死。羌人首领迷吾“既杀傅育,狃忕边利”,“复与诸种步骑七千人入金城塞”(《后汉书·西羌传》)。边事之危急,以致是年三次颁诏赦死囚发徙金城前线。“夏四月丙子,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金城戍。”秋七月,令“死罪囚犯法在丙子赦前而后捕系者,皆减死,勿笞,诣金城戍”据《后汉书·郭躬传》,四月丙子令“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郭躬上封事谓“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建议“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此既“以全人命”,又“有益于边”。章帝“善之,即下诏赦焉”。。九月“壬子,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后汉书·章帝纪》)。156日间三次下诏赦死囚徙边,确实是历史上罕见之例。居延汉简可见“移囚”(26416B)、“流囚”(27216)简文以及“以赦令免为庶人名籍”(EPT5:105),也都是反映罪徒徙边的资料。
从所谓“郡县促遣,遍于吏手,不得顷息,含辞抱悲”的情形看,罪人流徙,可能是当时组织较为严密,效率也较高的交通活动。
应当看到,大规模的强制性移民有时也表现出与罪人流徙相近的惩治性的意义。如前引秦始皇屯留平叛,“迁其民于临洮”事,以及章邯镇压秦末关东大起义,“引兵至邯郸,皆徙其民河内,夷其城郭”(《史记·张耳陈馀列传》)事。汉武帝令东越人内徙,有迁居至河东郡者《史记·河渠书》:“河东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裴骃《集解》:“如淳曰:‘时越人有徙者,以田与之,其租税入少府。’”司马贞《索隐》:“其田既薄,越人徙居者习水利,故与之,而稍少其税,入之于少府。”《汉书·沟洫志》略同,颜师古注:“越人习于水田,又新至,未有业,故与之也。”,其远徙,自有“悍,数反覆”的因素。元封三年(前108),“武都氐人反,分徙酒泉郡”(《汉书·武帝纪》),性质亦类同。而《汉书·地理志下》:“自武威以西,本匈奴昆邪王、休屠王地,武帝时攘之,初置四郡,以通西域,鬲绝南羌、匈奴。其民或以关东下贫,或以报怨过当,或以悖逆亡道,家属徙焉。”明确指出河西新置四郡徙民中,罪人是最基本的成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