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五年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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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人民权利的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解析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课收废品的人能不能收这台电视机

李向志今年12岁,他家买了新房,准备搬家。听爸爸妈妈讲,搬进新房后要买新家具,旧家具都要处理掉。一天,向志看到收购废品的叔叔就把他带到家里,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20元的价格卖掉了旧电视。妈妈回家知道此事后,大为生气。说:“这台电视准备送给乡下的姑姑的。再说,就是卖也不止20元。”第二天,妈妈找到收购废品的叔叔要求退钱取回电视。那位叔叔说:“一个愿卖,一个愿买,二者成交,不得反悔。”妈妈反驳道:

“向志今年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与你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一个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与行为能力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只有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进行民事活动,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任何人都有的,而是与公民对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无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密切联系。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有无,取决于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这个案子中的李向志小朋友今年12岁,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像处理家里电视机这样的行为超出了他的判断和预测能力,所以他们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民事行为多种多样,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有些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称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单对当事人无效,对一切人也都是无效的,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你属于哪种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2课不能侵害他人的名称权

小吴在村里开了个家庭防水涂料厂。为了减少成本,他从附近村民手中回收了一部分废塑料袋当包装袋,装他厂里生产的涂料。忽然有一天,小吴家中来了几名法院干警,通知他过几天到法院应诉。小吴一下愣住了,心想:我从不占人家小便宜,从没摸过人家一根针,咋会有人告我呢?

原来,小吴家邻村的新科技建材厂也生产防水涂料。这段日子,一些用户反映这个厂的涂料质量有所下降,引起了厂长的重视。他深入到用户家调查,结果发现部分用户购买的不是他们厂生产的涂料,但包装袋是他们厂的,这些产品的生产厂家就是小吴开的那个家庭涂料加工厂。新科技建材厂厂长一气之下来到人民法院,状告小吴侵害他们的名誉,要求小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看罢诉状,小吴拍拍胸脯告诉家人:“这官司咱输不了。咱一没偷他的,二没抢他的。用他们厂的几个废袋子是从村民手中买来的,怎么会输呢?”

半个月后,小吴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他一看就傻眼了,法院竟然判自己输了!理由是小吴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使用原告的防水涂料包装袋销售自己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吴向建材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小吴不服,气冲冲地到法院理论。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向他讲解道:“你虽然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盗用,假冒建材厂名称,但在客观上已构成了侵权的事实,在用户中产生了误解,影响了建材厂的正常营销活动开展。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你的行为已经违法,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理应判你败诉。”经过法官的法律教育,小吴当场表示服判。

企业法人名称权是指企业法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根据《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我国企业法人名称的构成依次分为四个部分,即:(一)企业法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二)字号(商号);(三)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四)组织形式。

我国《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的判决对小吴公平吗?

第3课损坏别人的东西要赔偿

赵辰与同学们一起在院子里踢足球,在猛跑时一脚将球踢向赵阿姨家的窗户,玻璃打碎了。

怎么办呢?赵辰回家向爸爸讲述了事情的真相,请爸爸出主意。爸爸说:“咱们国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爸爸接着讲:“所以,损坏别人的东西要赔偿。把窗户玻璃打碎,可以买一块同样的玻璃装上,也可以赔钱,还要向主人赔礼道歉。”赵辰听后说:“哦,我懂了,我这就照您说的办。”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由于过错侵犯了国家、集体的财产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人身权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导致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负有民事责任的一方,应当自觉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强制责任方承担民事责任。

小朋友损坏别人的东西后应该怎么办?

第4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谁所有

李庄村村民王军家里翻盖房子,他家的老房子是解放后村里分的,原来是李财主家大四合院的两间偏房,他在挖沟排水时挖出一个大罐子,王军本没在意,就随便扔在一旁,可那个大罐子碰到了一块石头,裂开了一道缝,几个明晃晃的东西漏了出来,原来是一罐子银元,王军不知是什么时候什么人埋下的,问了问邻居,邻居说这可能是村里李财主家在解放前埋的,可李财主家现在已经没人了,财产无人认领。王军又问了问村里的其他人家,也没有人知道这一罐子银元的主人。村里有人认为王军应将挖出的银元交公。有人认为没有理由交公,谁挖的该谁走运,并说主张交公的人是害了“红眼病”。

王军不知该怎么好,自己留下当然好,可这样做是不是违法啊,他也不知道。正着急的时候,有人告诉他说,村里老支书的儿子在城里当律师,你问问他吧。于是,王军找到了老支书,老支书听他讲了发生的事情后说:“我问问我儿子,过两天给你答复。”

过了几天,老支书找到王军说:“我儿子回信了,给你解答了。”他在信里说:“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权属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所有权明确的,另一种是所有权不明确的。所有权明确的,是指谁的就是谁的,任何人无权占有,即使是他人发现或挖得的也要物归原主。所有权不明确的,归国家所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因此,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视为国家所有,当然,应依法交给国家,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据为己有,否则即视为不法占有,应依法追究不法占有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埋藏物、隐藏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王军应当将挖出的银元交给国家,据为己有是错误的,违法的。”王军看过信后说:“谢谢您,老支书,我知道该怎么做了,明天就把那一罐子银元交公。”

什么是埋藏物

什么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呢?一般来说,它是指埋藏或隐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其特点有三:(一)所有人不明。如果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发现人应将财产返还给所有人。(二)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不是显而易见的,否则就属于遗失物。(三)不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

从地里挖出文物怎么办?

第5课惊马撞人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农民李伯伯到集市买货,他正在看货,突然被一匹惊马撞倒在地,当即人事不省,被大家送进医院进行抢救。经医生诊断为颅脑损伤,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李伯伯出院后,要求惊马的主人孙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000元。但孙某以马惊是赵某驾驶机动车在集市鸣喇叭引起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无奈,李伯伯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是惊马的主人,应承担惊马给李伯伯带来的损害;赵某在集市驾车鸣喇叭是造成孙某惊马的原因,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于是一审判决孙某支付3500元,赵某支付1500元,共同承担李某的损失。赵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无错,应由孙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孙某向李伯伯支付5000元,赔偿其损失。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其饲养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有两个理由可以免除责任。

一是受害人的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能证明受害人所受损害是由于他自己的过错所致,则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负责任;二是第三人的过错,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赵某驾车在集市上正常行驶时鸣喇叭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李某的损失,责任应由孙某来负,因为马受惊是动物的本能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应由马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动物饲养人一定要管理好自己所饲养的动物,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否则要负赔偿责任的。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惊马撞人是谁的错?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