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阶段招标的特点在于:在第一阶段给予了采购机关相当大的灵活性,使其可通过谈判与服务提供者达成有关拟采购服务的规范和规格;在第二阶段,采购机关可充分利用招标程序的高度客观性和竞争性选定合适的中标者。两阶段招标的特点在国际采购规则中都有具体规定,如联合国《采购示范法》将两阶段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并列为可以选择适用的采购方法,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也规定有两阶段招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欧盟《政府采购指令》规定有谈判程序却无两阶段招标。
总之,各国政府采购法为不同的采购环境设计了一揽子备选程序,对于在具体情况下使用何种采购方法也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的选择标准是,采购方法的选择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一般原则。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对于各种采购方法的规定如表7 -2 -1所示。
表7 -2 -1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采用的采购方法
本章正是基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及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常用的采购方式,对各种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基本内涵、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几种采购方式间的异同等,加以详细阐述。
(第二节 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是商品交易活动的一种运作方式。它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的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化的交易运作行为。在充分强调竞争与效率的世界经济活动中,招标已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并被广泛采用。联合国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和组织,已将招标作为在国际间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一项通行的重要准则。常用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做了详细阐述,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在公共领域鼓励使用公开程序( open procedure),邀请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进行投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政府采购应使用公开招标(opentending),只有在《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其他采购方法。我国曾经最早于1902年采用招标比价方式承包工程,当时张之洞创办湖北皮革厂,有五家营造商参加招标、比价。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封建和半封建社会形态,招标在我国近代并未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以一种法律制度的形式得到确定和发展。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于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的办法”。1981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并取得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的新篇章。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机电设备、项目融资、土地承包、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标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除有特殊规定之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均应实行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的概念
公开招标采购,也称竞争性招标采购,即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条件,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其最终签订合同。这通常也是广义的招标的概念,当人们把招标与投标一起使用时,则往往指狭义的招标。狭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潜在的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 invitation to tender)。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采购或大型建设项目承包等通常不采用一般的交易程序,而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对外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国内外制造商或承包商报价投标,最后由招标人从中选出价格和条件优惠的投标者,与其签订合同。在这种交易中,对采购商(或采购机构)来说,彼此进行的业务是招标。
二、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最大的特点,是能向所有供应商提供公平的机会,引起最大范围内的供应商间的竞争,即最突出的特点为竞争性。因此若采购产品的性质不具有竞争性,这时,竞争性招标就不是政府采购的最佳方法。总的来说,不适合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情况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1)采购的商品不存在竞争的情况或者要求采购的产品是独家产品。由于自然或技术等原因,某些产品会出现垄断现象,市场上缺乏竞争,只有一两家垄断供应商,这时若采用竞争性招标,因为缺乏广泛竞争的存在条件,就失去了竞争性招标的意义,体现不出竞争性招标的优点。同时,由于仅存在一两家垄断供应商,还可能出现高价围标和低价抢标的问题,因此,这时应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
(2)不适合用竞争进行采购的情况。比如,采购物资价值太低,采用竞争性招标会增加成本;紧急采购的情况,用竞争性招标会耗时太久;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有些物资不宜公开采购。
(3)排除竞争的情况。如研究和开发、工程扩建、采用计划价格的产品等。
三、公开招标采购的程序
1.招标
招标是招标方单方面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经历的步骤主要有: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通知投标商参与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这些工作主要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2.投标
投标是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相关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采购机构的行为。在这一阶段,投标商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有: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考察现场,办理投标保函,算标,编制和投送标书等。
3.开标
开标是采购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开标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但须邀请投标商代表参加。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按照有关要求,注意揭开每份标书的封套,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会议纪要。
4.评标
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5.决标
决标是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的行为。决标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须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决。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要进行的工作有:决定中标人,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出授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6.授予合同
授予合同习惯上也称签订合同,因为实际上它是由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并由双方签署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双方须对标书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根据标书签订正式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后,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还应向采购人或业主提交一定形式的担保书或保证金。
在招标采购中,若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人,同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如果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节 邀请招标采购
一、邀请招标采购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邀请招标也是一种使用较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所谓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与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2.特点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为投标邀请书;
(2)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与投标;
(3)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标书即可;
(4)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
(5)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采购的缺点
邀请招标虽然也是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但由于邀请招标带有局限性,不利于充分竞争,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等,因此,一般情况下都限制邀请招标的使用,同时严格规定其适用条件,只有采购复杂的采购项目时才允许使用。
三、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1)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和急需项目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
(2)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的总金额不成比例,具体来说就是在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否则招标无效。除特殊原因外,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
(3)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包括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时,如果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邀请对象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鉴于工程招标受《招标投标法》规范,工程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其邀请对象的选择方法首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可以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四、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
邀请招标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要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二是供应商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三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邀请招标的供应商。随机方式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不得人为指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应当全部邀请参加投标,《政府采购法》未作出强制性规定,由采购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五、邀请招标采购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关。凡是产品品种丰富、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充足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都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特殊的采购项目,确实是采取公开招标无法实现采购目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
(2)要对邀请招标程序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规定,要防止通过制定歧视性条款进行资格预选,确保资格预选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制定规范的随机选择邀请对象的程序,减少人为挑选或指定行为。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除了不对公众刊登招标公告,只针对特定的供应商外,其他各阶段均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同。
目前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对邀请招标的实施细则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和销售双方就交易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二)特点
竞争性谈判采购能克服公开采购方式的一些不足之处,但由于采用谈判方式,无法像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一样在投标商之间进行广泛的竞争,不能最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费用和实现高效率,也存在局限性。
1.优点
(1)缩短准备期,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由于不是广泛进行招标,不存在准备标书、投标等情况,采购实体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协商,从而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采购实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拟购商品的品牌、数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多次谈判,最终能够买到符合预期要求的商品。
(4)更有利于对民族产业进行保护。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可以对供应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限制,这就可以让采购实体充分选择国内供应商,并购买国货。
(5)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具有其他任何采购方式所不具备的一个优点,即它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地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商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采购实体事前提出拟采购商品的性能要求,于是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可以各显神通,充分体现各自的科技优势,最终得到的商品的性能很可能超过了采购实体的预期要求。同时,采用这种方式政府还可以转移采购风险,即供应商最终提供的产品如果达不到预期的性能,采购实体将拒绝接收,损失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缺点
(l)无限制的独家谈判,易造成厂商任意抬高价格;
(2)有可能违反自由企业精神,助长企业垄断价格;
(3)秘密洽谈,易为作业人员提供串通舞弊的机会。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的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也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