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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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政务监督 (1)

(第一章 切实加强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内部监督、职务犯罪监督、公众监督等。加强行政监督,是廉政建设的重点,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第一节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制不够健全

立法和制度建设尚显滞后,反腐败法、财产申报法、公务员伦理法等尚未出台,行政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还不健全,不利于深入开展行政监督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监督缺位和弱化问题比较严重

(1)人大监督的力度还不够。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还存在流于形式、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的监督少和监督滞后等问题,影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监督的效果。同时,有关法律只对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原则性的规定,而对行使监督的程序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对不服从监督的也没有规定如何追究其责任,这就使人大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很难达到监督的效果。

(2)职务犯罪监督还不够到位。司法监督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存在差距;少数司法人员素质低下,有的甚至执法犯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个别司法高官贪赃,使司法监督工作受到严重破坏;有的司法人员受制于地方政府,违反办案程序和规定,扣押冻结款物,甚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

(3)对“一把手”缺乏有效监督。“一把手”个人集权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无论是重大投资项目还是重要人事任免,往往是“一把手”拍板,民主集中制原则难以得到充分贯彻,由此导致的“一把手”腐败的问题屡见不鲜。对重要行业、重点部位的监控不力。交通、金融、建筑领域的腐败,国家重大投资项目被挪用资金和贪占的问题时有发生。

(4)效能监察刚刚起步。许多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的严重的国有财产损失浪费的问题尚未受到应有处罚,一些国家重点投资项目的效益受到严重影响。

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作用不够

(1)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不平衡。在许多地方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群众的选举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没有落到实处。

(2)不依靠和发动群众。这些年来,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决心不可谓不大,采取的措施不可谓不坚决,处理的腐败分子数量不可谓不多,但是反腐败斗争的成效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另一方面,与一些地方和部门不依靠和发动群众密切相关。主要是组织和宣传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不广泛不深入,致使不少群众认为反腐败斗争是党和政府的事情,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未加入反腐败斗争的行列;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渠道不畅通,有些地方对群众举报工作往往敷衍了事,有的竟把群众举报的信息泄露给被检举人,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惩治腐败现象未能充分反映民意,在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相当突出,对某些腐败分子的惩处采取了姑息的态度。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挫伤了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动摇了反腐败斗争的群众基础。

(第二节 加强我国行政监督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依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加强人大监督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首先要提高人们对人大监督的法律意义和地位的认识。我国《宪法》第三条对民主集中制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指出各级人大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地方国家机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有地方受中央监督的含义。从宪法的规定看,人大的监督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如果削弱了人大的监督作用,就损害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制度。《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许多条文还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的监督权,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都是对《宪法》第三条的具体化。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说,要做到依法监督,敢于监督,敢于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宪法的尊严。

(2)加强法律监督。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执行的是人大制定的法律、决定、决议以及法规,执行得如何,人大应该加强监督。现在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人民政府执行法律和决议的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它们是如何执行法律、行使司法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绝不是干涉独立行使司法权,《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并未排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当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不是指人大可以审理案件、判决和起诉,代替法院、检察院进行司法工作。

(3)加强工作监督。在这方面,人大的监督作用发挥得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监督人民关心的重要工作。在各个时期人民群众对某些重要工作表示非常关心,有些工作经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例如加快改革开放、政府机构改革、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专门召开会议或组织代表评议。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人大进行了这些工作,创造了一些经验,实践证明,通过这种监督,效果比较好,对于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益的。

(4)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工作,但是这一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现在违反宪法的行为还时有发生,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利于发挥人大的作用。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宪法的实施加强监督。

(5)制定监督法。宪法虽然规定了监督的原则和内容,但仍需要将监督进一步具体化、法制化,加快制定监督法,使各级人大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将有利于人大更好地行使职权,使人大进一步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二、加强政府内部监督

1.加强行政监察

(1)开展效能监察,促进政府廉洁高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加快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效能监察。

①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一个地区的行政作风、行政效率等发展要素在其综合发展环境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廉政也是软环境、廉政也是生产力的观念,围绕经济发展中的重点工作、围绕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督促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②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效能监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我们不但要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还要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效地履行了职责。要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单位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在推进行政效能监察的过程,要注意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如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投诉中心等机构,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

(2)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明确提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突出体现了纠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维护群众利益。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确定,政府廉政建设的重点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这进一步突出了纠风工作的地位。

①要找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确定纠风工作的重点。按照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重点解决群众反映的十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中有以前专项治理的八个问题,还新增加了治理企业违法排污和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两个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抓好落实,既要抓好老项目的巩固和发展,又要在新项目上有所突破、有所收获。

②要认真研究不正之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经过大力纠治,既要看到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的一面,同时,还要看到受利益驱动、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思想认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正之风还有很强的顽固性和反复性的一面,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出现了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变化,要及时掌握不正之风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③纠风工作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注重解决引发不正之风的深层次问题。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之所以纠而复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必须以改革的思路,抓住那些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的领域和环节,创新体制机制制度,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在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上下功夫。要在改革中落实制度,将健全制度和深化改革紧密结合。不满足于一般的检查和纠正,在检查、纠正的同时要注意预防、加强预防。例如,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中,要大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医药卫生体制三项改革,通过改革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制度,来遏制“暗箱操作”;通过医药分开和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来切断医院与药品经销商之间的直接关系。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要认真落实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收费“一费制”;同时,通过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等措施,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再比如,要发挥群众在行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坚持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目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在全国省级和市地一级的开展面已达到了100%,县(市、区)一级的开展面达到80%以上。社会各界参加行风评议的群众越来越多。要积极促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继续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阳光投诉”、“行风热线”、“网上评议”等好形式,使机制更加健全,监督更加有力。每一项专项治理工作都要选准改革的突破口,从体制机制上去解决问题,建立起管得住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产生。

(3)大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要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提出修订《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建议,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关立法工作要与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相衔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4)建立和实行行政问责制,对渎职和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为了保证公职人员和权力机构负责任地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必须加强行政问责制。包括行政决策问责,把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作为问责的重要方面;人事问责,从推荐到考察任用的全过程都要明确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公共管理问责,把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特别是公共管理重大事故作为问责的重要方面;还有廉洁问责、效能问责、监督问责等。监察机关在实行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为保证这项制度的落实作出积极的努力。针对目前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要作好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于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督促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于煤矿所在地领导干部人股的要全面清退,酿成事故的要严厉追查领导干部的渎职行为。

2.加强审计监督

(1)加大对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力度,促进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督,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从这些年的审计情况看,政府部门在资金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和改进,但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是有些权力运行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