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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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政府采购 (27)

明确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目标,是我们进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基础。借鉴国外经验并参考国际惯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应当围绕“3E”原则来展开,即经济性(econoin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应成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基本目标。

(一)“3E”标准的基本含义

所谓经济性是指政府采购项目投入成本的最小化程度,简单地说就是支出是否节约。按照此标准,政府采购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降低各项成本支出。经济性是西方各国开展政府采购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初始动力之一,主要目的是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资金严重浪费和资金分配苦乐不均等问题。随着西方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采购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性原则虽然仍作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主要原则之一,但是单纯的经济性原则在绩效评价中的地位已经逐渐为效率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所取代。

所谓效率性是指政府采购项目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包括是否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产出或者是否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效率性原则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时效、规范化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以及采购执行、管理机关的组织绩效最优化。按照这一原则,政府采购应减少不必要的采购环节,缩短采购时间;尽可能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执行、管理机关保持高效运转等。效率性原则在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所谓效益性,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对实现政府采购最终目标的影响程度,政府采购的效益性体现在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性上。按照该原则,采购对象应符合使用人的要求,且采购人、供应商要对采购过程、结果满意等。

(二)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之间的关系

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主体有时因为对支出绩效认识的模糊,要么忽视最终的目标或效果,而单纯追求支出的经济、节约;要么不顾效果而单纯追求效率,造成浪费;还有的为了追求效果,而不顾资源的状况,以致影响综合效果。政府采购支出的经济性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先导和基础,效率性是政府采购有效机制的外在表现,而效益性则是政府采购活动最终目标的反映。在具体的政府采购决策中,应该综合权衡“3E”原则,实现三者的最优组合,而不应偏废其一从而使得评价带有片面性。

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既要对可用货币来衡量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又要对大量无法用货币度量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结合西方国家多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我国开展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全面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采购支出所涉及的范围广且内容杂,支出对象具有广泛性、差异性的特点。相应地,政府采购绩效呈现出多样性特征,包括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整体效益和局部效益。要对政府采购支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对上述效益进行全面衡量。但应该注意的是,不同的采购项目支出具有不同的功能,所追求的效益也有其侧重,所以在评价时,也应充分考虑不同采购项目所产生效益的特殊性。

(二)统一性和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一套统一的原则、制度、指标、程序和方法,是构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所必需的;否则,评价结果将丧失可比性,其准确性也无据可评。同时,政府采购绩效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也决定了对不同部门、不同类别的政府采购支出的绩效评价需要在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差异性,选择与具体采购支出对象相适应的方法和指标。

(三)理论选择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尽管西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已经很成熟并已形成相关理论体系,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支出内容和绩效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传统的不同,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那一套评价体系。我们应该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和政府采购评价工作水平出发,设定具有科学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评价体系。

(四)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定量分析主要是对研究对象所包含成分的数量关系或所具备性质间的数量关系进行分析;定性分析仅仅分析被考察对象所包含的成分或具备的特性,通常用描述性语句表达有关的分析结果。在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评价的过程中.有的绩效可以用量化的指标来计算衡量,有的绩效如公众满意度等,则难以用量化的指标来衡量。因此,若单纯使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评价,势必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因此,应将定量计算和定性描述结合起来,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评价。

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方法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方法就是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应该采用的工具和评价的技术规范,包括定量计算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或两者相结合。有了政府采购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还需要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来运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才能够得出公正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评价结果。无论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还是评价标准的选取,都是评价工作的基础环节,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都将失去存在的现实意义。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决定着评价结果的优劣。我国目前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方法的研究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这就需要我们汲取国外在评价方法上已经积累的经验,根据政府采购各环节、各领域的特点,深入研究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评价的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成本一效益分析法

成本一效益分析法又称为投入产出法,是政府采购绩效分析和评价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该方法针对政府采购支出确定的目标,比较支出所产生的效益及所付出的成本,通过比较分析,判定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的项目是最优项目。如果从微观角度运用该法,就是判断政府采购项目的边际社会效益是否超过其边际社会成本;若从宏观角度则采用“机会成本”法,这里的成本应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以及资源的机会成本,此外还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理论上说,在运用成本一效益法评定的过程中,应包括外在成本和外在收益。但是,由于外部性难以数量化计量,因此,在实际中运用这一方法时一般只对行为主体内在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并确定其大小,对外在的成本和收益则采用估计的方法,最终粗略估算出整体效益。这一方法在对政府采购经济效益进行评价时比较常用。

(二)社会功能分析法

社会功能分析法是通过比较采购所花经费和所实现的职能,衡量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质量,从而得出其绩效情况的结果。衡量工作质量的标准不仅要看取得多少经济效益,还要看采购活动产生的政治和社会职能的效果。

(三)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注重考察政府采购活动所需要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将各种费用因素尽量多地列举出来,并同时将可能产生的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列举出来,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可以用同一单位来衡量费用和效益并进行分析比较;不能用同一单位表示出来的其他因素,则将具有相似性质或一定可比性的指标并入一组,然后分组进行对比分析;最后再综合各个因素,得出政府采购的效益。

(四)最低费用选择法

最低费用选择法又称为最低投入法,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在无法取得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预期收益时,分析比较项目的投入、费用或成本,最低的就是最优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一部分的采购项目无法衡量其产生的预期效益,尤其是社会效益和长期效益,对这些项目支出可以用最低费用选择法,即只衡量、计算有形成本,评价某项采购活动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实现成本费用最低,是否还有其他项目在取得相同或相似成果、效益的前提下成本费用更低。

五、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就政府采购而言,其绩效可以从两个层次上来衡量,即微观绩效和宏观绩效。其中,微观绩效是就具体的采购行为而言的,采购花费的资金成本越少、时间越短,微观效率就越高。微观绩效又可分为资金效率和行政效率,资金效率是指政府采购对资金的节约程度,行政效率则一般可通过政府采购周期的长短来决定。宏观绩效是就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制度而言的,宏观绩效可具体分为规模效率、人员效率、政策效率和管理效率。其中,规模效率是指只有当政府采购在整个财政支出或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一定比重时,政府采购的节支效率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人员效率主要是对政府采购人员素质和人均采购额的大小进行衡量,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越高,人均采购额越大,人员效率也就越高;政策效率主要是看政府采购政策是否科学、是否适用;管理效率主要是用于评价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及机制是否高效。

(一)微观绩效评价指标

1.资金效率评价指标

资金效率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的节支情况,可用节支率指标来衡量。政府采购节支率是指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额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比率,是评价政府采购效率的最基本的指标。其公式为:

政府采购节支率=(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一政府采购实际金额)÷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

=1 -政府采购实际金额÷政府采购预算金额×l00%

由此可见,节支率与政府采购实际金额成反方向变化,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成正方向变化。节支率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进行考察:①某个具体采购项目的节支率,用于考察某次采购的节支情况;②某类采购对象的节支率,用于考察不同采购对象的节支情况;③当年政府全部采购的节支率,用于考察政府采购的年度节支效果以及政府采购对财政管理和经济总量的影响。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的节支率越高,表明政府采购的节支效果越明显。因此,实践中许多部门也以较高的节支率为目标。但是,较高的节支率并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目的,而且,高节支率并不一定意味着政府采购的高效。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将政府的采购行为推向市场。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应完全遵守市场规则,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所以,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政府采购实际金额是一个可以衡量政府采购节支效果的参考量。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有预算编制的粗细、预算编制的方法以及编制人员的素质等。预算编制越细、采用的编制方法越科学、编制人员的素质越高,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与由市场决定的政府采购实际金额就越接近,节支的余地就越小,节支率也就越低。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这些都将使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程度提高,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可以预见,随着部门预算的进一步推行、预算编制方法的改进以及财经人员素质的提高,政府采购的节支率一定会越来越低,而这一结果也正是政府采购制度成熟的表现。

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节支率这个指标来考察政府采购对于购买性支出以及整个财政支出管理的影响,这时只要把分母变成购买性支出或财政支出就可以了,即:

政府采购对购买性支出的节支率

=资金节约额÷购买性支出额×100%

政府采购对财政支出的节支率

=资金节约额÷财政支出额×100%

2.行政效率评价指标

行政效率主要用于衡量政府采购是否能够及时满足需求单位的需要。一般来说,政府采购的行政效率主要是指集中采购的行政效率,具体可通过政府采购周期指标来衡量,即从上报需求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财政部门进行需求核对及下达任务单,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的时间。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例,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周期通常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①媒体收到信息并刊登所需的时间;②采购信息公告期;③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时间;④中标公示期;⑤采购中心运作、审批、流转等所耗费的时间;⑥合同履行期;⑦合同履行完毕后付款期。

政府采购周期,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政府采购周期=财政部门核对需求信息、下达任务单期+信息刊登期+

公告期十标书编制期+中标公示期+中心工作期+

合同履行期+合同履行完毕后付款期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其中某些期间的要求,如指定媒体必须在收到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这里的期间都是指工作日,因此实际上的政府采购周期比这些期间加总起来的时间还要长一些。

一般认为,政府采购的周期越短,效率越高;周期越长,效率越低。但也并不总是如此,有些政府采购方式,只有达到一定的周期才能发挥出优势。如果采购周期很短,很多供应商未能来得及获取政府采购的需求信息,这样政府采购的竞争性就发挥不出来,政府采购的效率就会大打折扣。相反,有些采购方式并不需要很长的周期,如果周期太长,不但会怠误需求单位的需要,也会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

以政府采购周期指标衡量的行政效率主要受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中心运作效率的影响。一般来说,法律规定不是随便能改动的,政府采购方式也有其经验性的周期。因此,要想提高政府采购的行政效率,就要从提高政府采购中心的运作效率上着手。如果政府采购中心能够探索出一套高效的运作机制,如果政府采购中心的人员有较高的办事效率,那么政府采购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从而不但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也有利于供应商。

另外,财政部门的付款时间也是政府采购行政效率必须考虑的问题。付款周期太长,会影响供应商的资金回笼,也会影响政府采购在供应商心目中的地位。

(二)宏观绩效评价指标

1.规模效率评价指标

规模效率是指政府采购在具有一定规模基础上所能起到的节约财政支出的效果。政府采购规模是实现经济效率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效益,才能节约更多的采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