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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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政府采购 (25)

三、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监督方式按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其开展的持续性和目的性,可以将其划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两种。

1.日常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财政管理和监督部门在正常业务活动中所开展的监督工作。政府采购是一项数额巨大的财政支出,为了保证采购支出能有较好的支出效益,需要经常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健康有序。因此,日常监督是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监督活动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日常监督的手段主要有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中介机构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

日常监督的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其本质特性都是共同的,其一是广泛性与普遍性,是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其二是经常性与连续性,对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都实行有效的监督。

2.专项监督

专项监督是由政府采购监督机关就政府采购项目的某一个问题综合运用各监督手段所进行的监督。它是政府采购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它的主要特征有:

(1)监督目的的专项性和单一性。一般是对政府采购的某一项或某一个问题而展开的,一般不延伸,体现针对性强的特点。

(2)即时性和时效性。一般是没有计划的,根据情况随时安排进行。同时,专项监督由于内容专项单一,所以布置起来相对较容易,落实较快,时效性很强。

(第三节 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及监督对象

一、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

1.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是国家设立的负责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及管理监督的专门机构。它履行监督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及各采购主体的采购行为的职能。

2.采购机构

采购机构是贯彻执行采购政策,实施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组织有财政拨款的大型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有关事务;代理采购或组织招标投标事宜;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单位的采购业务。它履行监督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能。

3.资金管理部门

它负责对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监督。主要对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和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审查;对采购管理机关和采购机构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采购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和事后监督。

4.社会中介机构

指具有法人地位并获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组织,包括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验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这些中介机构在履行各自的职能、开展业务、提供公证等服务过程中,通过自身的公平、公正的行为来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监督。如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可以在代理采购的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来监督政府采购的公正性;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政府进行验资、查账、资产评估、审核预决算等活动来实现对采购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等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监督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政府采购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

5.审计部门

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并将审计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审计的最基本职能就是监督职能。审计机关的权限主要有检查和调查权、制止权、提请处理权、通报和公布权。审计监督的对象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政府采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各级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审计监督。它可以通过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但审计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往往是一种间接的监督,它是在财政监督、金融监督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再监督。

二、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

1.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是使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行政或事业单位。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因此,使用这些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就成为政府采购监督的主要对象。

对采购单位的监督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督其预算收支情况,主要是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有无截留、坐支、转移、挪用的现象;检查预算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原则和有关财务制度;检查决算收支平衡的情况等等。②检查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专用,有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有无未经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国家规定的未经批准的专项控制商品等等。③监督其非计划采购的部门,检查其各项采购是否都已列入政府采购计划,检查非计划采购所占的比重等等。

2.采购资金

指实施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包括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和采购机构、采购管理机关的采购费用。政府采购实质上仍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过程,如何管好用好这些资金是政府采购的最终目的,对采购资金进行监督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对采购资金的监督包括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的监督、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监督及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等。

3.采购参与人员

指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的各种人员,包括采购单位的有关人员、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人员、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等。对采购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是保证政府采购规范、公正的关键。

对采购参与人员的监督包括:①监督其构成,看其是否符合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标准,如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是否占总人数的60%以上,高级职称人员是否占20%以上等;②监督采购参与人员的素质,看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否胜任政府采购工作;③监督采购参与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看其是否存在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4.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

承担具体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的直接操作者,直接面对供应商的激烈竞争,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才能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和高效。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检查其规章制度、工作章程、采购方案是否完善,有无漏洞可钻;检查其是否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是否严格按工作流程办理,有无违章办事的行为等等。

5.供应商

供应商也是重点监督对象,一般来说,政府采购是否成功与供应商有着直接的联系,这是因为供应商是货物的直接提供者和采购中的当事人,如果对其的监督不力,很可能造成可乘之机和漏洞,致使采购目的难以实现。对供应商的监督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资格;

(2)是否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3)是否与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

(4)是否向采购主管机关、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

(第四节 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对具体的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的重点,主要包括对采购方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及合同履行的监督。

一、对采购方式的监督

对政府采购方式的正确选择,将直接决定着政府采购的效果。因此,监督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是事中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很多种,每一种采购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条件。对采购方式的监督,主要就是监督其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

按照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监督部门要监督其是否存在符合标准而不采用招标采购的情况。

非招标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条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监督部门要监督其是否已经实行公开招标而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无合适标;是否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是否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是否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的要求等等。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要监督其采购的是否为现货商品,是否属于价值较小的设备或者小型、简单的土建工程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要监督其采购的是否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秘密咨询,无其他合适替代标;是否属于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是否属于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而且经采购管理机关的批准等等。

如果发现政府采购的方式有违反标准而不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责成采购机构改正。

二、对招标的监督

1.对招标通告的监督

采购机构在正式招标之前,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通告,以便让所有的潜在投标人知悉。同时,发布招标通告也是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监督部门对招标通告的监督,一是监督公开招标是否已发布招标通告;二是监督从发布通告到投标是否留有足够的时间以便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三是监督招标通告的内容是否详细、真实、合法,有无明显的倾向性。

我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并规定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地点和时间;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2.对招标文件的监督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介绍情况、指导工作、履行一定程序所使用的一种实用性文书。它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因此,对招标文件的监督,是招标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招标文件的监督.主要是对文件内容的监督。①监督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详尽、真实、合法,以方便投标人投标;②监督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针对某一潜在供应商或排斥某一供应商的内容;③监督技术规格的制定是否明确、全面、有无增加评标难度的因素;④监督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等等。

我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3.对招标程序的监督

政府采购招标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只有依程序招标,招标的结果才是有效的。因此,对招标程序的监督,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果和质量。

招标采购的程序包括发布招标通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标书、开标、评标、决标、授予合同等步骤。对招标程序的监督,就是要监督采购招标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是否发布了招标通告,是否进行了资格预审,以及是否存在避开必要的程序而直接授予合同的情况等等。通过监督使招标采购严格按程序办事,杜绝幕后交易,提高采购的效益。

三、对投标的监督

1.对投标人资格的监督

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才可以参加投标。一般来说,这些条件包括:

(1)合法的法人身份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3)完备的生产或供货能力;(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5)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收的义务;(6)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标准;(7)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资格前五年内没有职业犯罪和刑事犯罪记录;(8)没有走私犯罪记录;(9)没有歧视妇女及歧视残疾人就业的记录;(IO)采购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投标人资格的监督,就是要监督供应商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审查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记录、生产和供货能力,以及资金、财务的状况,以便把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2.对投标书的监督

投标书是投标人依照招标书中提出的条件和要求撰写的、交给招标委员会以说明自己投标的有关情况及意愿的文字材料。它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中心文书,也是中标后制订实施方案和签订合同的基础。它的各项经济指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因此,投标书的项目必须切实可行,内容必须周密详尽。

对投标书的监督:①检查投标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招标书的要求;②检查投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③检查投标书中的作价与技术规格等重要条款是否与投标人的能力相一致,有无夸大或隐瞒关键条件的行为;④检查投标书的有效性,看其是否符合规定格式,是否加盖了公章,是否在有效期内交投、是否密封等等。

3:对投标过程的监督

一个完整的投标过程,应该包括申请资格预审、索取招标文件、研读招标书、调查、定价、制作投标文件和提供投标保证金、交递投标文件等步骤。对投标过程的监督,就是要监督其过程的完整性和公正性。①检查投标人是否经过了资格预审;②检查投标人的询价定价是否与招标人有幕后交易;③检查投标人是否提供了足额的投标保证金;④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在交投截止日前交投。通过对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投标过程公正、规范。

四、对开标、评标、决标的监督

1.对开标的监督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一般要以公开方式在投标截止日后三日内开标。对开标的监督,主要是监督以下内容:

(1)开标日期。监督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2)开标方式。监督其是否采用公开的方式开标。

(3)参加者。监督参加开标的人是否符合要求。一般说来,参加开标的人员应有招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投标人、使用人等人员。

(4)开标程序。监督其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一般说来,开标包括验标、拆标、唱标等步骤。

(5)开标记录。检查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地记述了开标情况;同时,要监督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的活动,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