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家教少年儿童安全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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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防暴自卫(6)

犯罪毕竟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案犯一旦被抓获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断送自己的前途,连累父母家小,还要受到众人的指责。因此,犯罪分子在作案的全过程中必然怀有一种极其复杂的矛盾心理,即非分的欲望、强烈的作案动机与受着法律、道德制约的心理相冲突。案犯是外强中干的,凶残只是表面现象,正义掌握在被害人手里,只要被害人不畏强暴,敢于反抗和善于反抗,犯罪分子本能的惊慌和恐惧就会加剧,出现手忙脚乱,动作失准,甚至顾不及作案,慌乱中夺路逃窜。

反抗作为一种仇视、排斥犯罪侵害的心理状态的外在表现,其形式可以是体力上的拼搏、撕打与挣扎、抵抗,也可以是语言上的拒绝、斥骂与呼救,还可以是怨恨愤怒的表情、姿态,以及为避免侵害实施而作的规劝、周旋等。

体力上的反抗通常被理解为一种最常见的反抗形式。体力上的反抗也是多种多样的:有被害人主动进攻加害人的,也有遭到加害人的暴力胁迫后与其搏斗、撕打的;有徒手与其搏斗的,也有顺手拿起家什与其扭打的;有当案犯一侵入室内与其搏斗的,也有中途与其搏斗的;有搏斗后迫使案犯逃跑的,也有搏斗后将其擒获的;等等。

语言、表情、姿态作为一种反抗的形式,有时也是存在的,这种情形在老年被害人、被害妇女身上显得常见,因为,他(她)们体力上处于劣势,唯恐硬拼无济于事。非体力上反抗的各种形式我们都可以称之为“软反抗”.“软反抗”对震慑犯罪分子也有特殊的效果,有时,痛斥、咒骂、呼救可以震慑住犯罪分子,规劝可能使罪犯停止犯罪,周旋可拖延争取时间,待其家人赶到时获救。特别是呼喊求援,它既是一种反抗的手段,又是一种报警的方式,它可以惊动邻居以及过往行人,以获得他们的援救。

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公民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是法律所赋予的神圣权利,又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我们应当学会和掌握法律武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七)怎样选择反抗时机

遭到抢劫的事主、被害人要及时选准和抓住有利时机进行反抗。选择最佳的反抗时机,既能制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又能保护自身的安全和财产安全。

最佳的反抗时机因案件的不同、犯罪人的类型不同、环境条件不同、作案过程不同、作案人数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说来,反抗时机存在于抢劫犯罪的整个过程中,从抢劫犯一闯入室内直到作案后逃离现场,都可能潜伏着反抗的时机。反抗时机的选择,还决定于被害人的主观认识。反抗的最佳时机往往是很短暂的,例如,抢劫犯用刀威迫着你,你很难反抗,但当他的视线移向箱柜时,这一瞬间就是一次良好的反抗时机,你可乘机猛力打击他的手腕,使刀落地,然后再与其搏斗。

反抗的最佳时机并不是犯罪分子“恩赐”的,被害人在与案犯周旋过程中也可创造机会,想法使案犯失去戒心。譬如,抢劫犯指令索要某物时,被害人可以将东西拿来,放在地上,这时,犯罪分子见到索要的物品,就会迫不及待地弯腰伸手去拿,丧失对被害人看护的戒心,被害者乘机就可猛击抢劫犯头部,致使其昏厥就擒。被害人主动制造一些有利于反抗的时机,这是被害人智慧和力量的体现,以智取胜当然是对付抢劫犯的上策,也是对付一切犯罪的上策。

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们特地将抢劫家庭案件划分为三个阶段,以便有效地把握反抗的时机。

案发最初阶段。这一阶段犯罪侵害刚刚显露,案犯处于逼近被害人的状态之中。在这一阶段中,被害人的反抗显得十分重要,因为案犯一闯入被害人家,总是怀着惧怕心理的,同时,他摸不着事主的态度究竟如何,是竭力反抗还是束手就擒,是委曲求全还是大声呼救。一进入室内,他就试探着摸被害人的底,察颜观色。他先采用硬的手段来对付,若能镇定住被害人,之后的抢劫过程就顺利了。这一阶段,如果被害人获胜了,就可免遭侵害,制止住犯罪。反之,抢劫犯罪活动就会进一步发展。

案发中间阶段。这一阶段是双方互相搏斗、扭打或一方制服另一方的阶段。这一阶段双方的搏斗可能会很激烈,犯罪分子遭被害人反抗时,要行凶伤人,而被害人则拼命反抗,只有当犯罪分子完全控制住被害人,消除障碍后,才有可能进行抢劫活动,达到抢劫的目的。如果被害人没有进行抵抗,这一过程就明显缩短,直接进入第三阶段。

第二阶段的反抗时机也是很多的,尽管犯罪分子杀气腾腾,直扑而来,当他接近被害人身体时,只要被害人掌握人体中的重要致命的穴位和脏器,就能处处找到反击的机会,将其击伤或击昏。

案发最后阶段的反抗时机选择。这是案犯抢劫财物和现金,然后逃离现场的阶段。这一阶段中,由于被害人已被犯罪分子控制住(无论是通过暴力的形式,还是精神挟持的方式),他可随心所欲地翻动室内的箱柜、屉斗、衣袋等,或指令被害人交出金银饰品或现金。这一时刻犯罪分子暂时松懈了警惕,再加上抢劫目的物得到后,会得意忘形,放松对被害人的看管。这一过程,暴露出的反抗时机特别多。

(八)怎样借助室内物体进行防卫反抗

当犯罪分子侵入家庭时,事主正好在厨房做菜或正在干某项活计,手中有工具(菜刀、斧头、棍棒、扫帚、拖把)的,就可直接利用它进行防卫反抗。也可用面粉、石灰或水泼向案犯的面部、眼睛,使其一时丧失视觉能力,失去控制,被害人就可乘机上前将他擒获。

手中没拿工具的,可一边退让,一边留意寻找家中可以防卫的物体,退至该物体附近时突然拿起自卫,如拿起花瓶就可砸,拿起扫帚可作反抗的工具等。

当被害人处于徒手状态中时,面对案犯挥刀逼近,事主可以室内的物体作为躲避的客体,如利用桌子与其周旋,或将陈设物体推倒,设置障碍,使案犯跌倒或碰伤,再瞅准有利时机进行有效的反击。

(九)怎样采用先麻痹后攻击的方法

直接采用硬拼的办法,被害人唯恐力不从心,因为犯罪分子是手持凶器,有准备有目的而来的,而被害人则处于无准备状态之中,被动应付。所以,被害人大多要先避其锋芒,用语言与其周旋,设置一个个圈套,让案犯上当中计,然后再紧紧抓住战机不放,重重地加以还击。这种圈套只能临时引开犯罪分子对自己密切监视,把注意力转移至其它的事物上,使其放松警惕性,甚至将手持的凶器放下。所有这些良好的反抗机会,被害者都应充分掌握。

被害人可具体设计以下圈套:当案犯闯入室内,面对被害人时,被害人可假装门口又有一个人进来,与其打招呼,或者使用眼色、表情等,案犯必定会回过头去观察。当他回头的瞬间,就是一次反抗机会。

案犯闯入家中的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和现金,所以逼迫、威胁仅仅是一种手段,当他控制被害人后,紧接着就要进行抢劫了。抢劫先是从被害人身上开始,如搜衣袋、夺手表、项链和戒指,在搜索过程中,案犯距离被害人极近,眼睛、头部的要害部位就在眼前,这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拳击对方,也能治他个半死不活。

当案犯索要现金等物时,被害人可指示财物放置的箱柜,案犯自己去翻动箱柜时,必定放松对被害人的看管,这时被害人乘其不注意时,可猛力敲击他的后脑部。

有的案犯相当狡猾,自己不直接动手翻箱倒柜,而是逼迫被害人去取,这类案犯警惕性高,但也会有出现“漏洞”的时候,因为他们需要钱财的心情迫切,当被害人交出珍贵物品或现金之后,他们会迫不及待地前去抢得。鉴赏该物的数量、真假等。这时,一般的抢劫犯会把注意力转移到“物”上来,趁他弯腰取物或捧在手中观察时,是被害人进攻的大好机会。

此外,还有当案犯跳窗、翻墙、从楼梯逃跑时,被害人可快速赶上将其推下,致其受伤,然后再将他生擒。

(十)怎样在案犯身上留下暗记

细心、机智的被害人趁案犯不注意时,会悄悄地在其身上留下暗记,暗记有留在身体上的,也有留在其衣服上的。留在身体上的如将案犯的皮肤抓破,凑巧现场有墨水、油印泥、颜料、漆、石灰等,悄悄地将它们涂在案犯的身上或者衣服上。涂在身上的保留时间不会太久,案发后应立即核查,留在衣服上的暗记的机会相对就多了,而且留记时案犯也是不知不觉的。在其衣袋中放入细小的物品,如稻谷粒、纸团、钢笔、药片等也是作暗记的另一种方式。作案后,犯罪分子也很难发现和注意到它的存在或为什么会存在。将其衣服撕破也是留暗记的一种方法。

上述是在犯罪分子身上、衣服上留下暗记,是外加的一种破坏。暗记随着犯罪分子逃离现场而被带走,保留在犯罪分子那里。与之相反,另一种暗记的形式是从犯罪分子身体、衣服上取下来,如抓头发时留下犯罪分子的头发,抓伤后留下他的血迹,或者故意让犯罪分子接触光滑的物体,如箱子、屉斗、杯子、台板等,让其留下指掌印痕。从其衣服上可撕下钮扣、衣服的碎片等,这些从案犯那里得到的无疑是一个个证据材料,在甄别、认定犯罪分子时将会起到重大的作用。

(十一)怎样保护被盗现场

居民或邻居如发现家庭被盗后,请不要过于惊慌,而首先应当妥善保护好现场,否则,就会给破案增加难度。比如女工郑某下班回家,发现衣柜被拧、抽屉被撬后,便一步冲到衣柜前,打开抽屉,里边的5000元存款单不见了。接着,又翻遍床底和床头柜,700多元现金和2000多斤粮票,还有300多元国库券也统统不见了,她边翻边叫。等公安人员到来时,已看不出哪是盗者所动,哪里是郑某所翻。

犯罪现场是追溯判断犯罪活动和犯罪人的客观物质基础。只有把犯罪现场保护好了,公安人员才有可能亲自观察到犯罪现场的原始状态。反之,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变动,一些与犯罪活动有内在联系的痕迹、物品遭到破坏,一些与犯罪毫无关系的痕迹、物品又出现在现场上,公安人员就难以对犯罪活动作出准确的判断。只有把犯罪现场保护好了,侦察人员才有可能把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手印、脚印、犯罪工具等所有痕迹、物品收集起来,而这些正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否则,就无法得到破案线索和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任何公民在发现犯罪现场后,都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密保护现场,避免现场受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公安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不要让任何人进入现场,即使是参与保护现场的干部群众,也要劝阻他们不要无故进入,特别是要严禁触摸移动现场物品,也就是说,既不使现场减少、损坏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现场增加、移动任何痕迹、物品,应一直保持发现时的原始状态。做到了这一点,也就较好地完成了现场保护的任务。

家庭被盗案件现场保护,主要分为露天现场保护和室内现场保护两种。

就家庭被盗案件来讲,露天现场相对较少,但象盗窃放置在楼梯间、院子内等露天处的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物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所以,对这类案件,应在发生案件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周围布置警戒,即绕以绳索或用灰粉划一警戒圈,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于平房大杂院内的现场,可将大门关闭,对院内的住户,可划出一定通道行走,着重是要把重点地段严密保护起来。

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的办法是将出事的房间和室外进出该房间的路线及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场所,一并封闭起来,贴出告示,或者绕以绳索,禁止一切人员入内。具体的做法,可根据现场环境灵活地确定。如果案件是发生在独门独院的房间里,可在房门和房间周围四五米的地方,划出一道警戒线,设岗看守。如果案件是发生在楼房的室内,那么,可在出事房间的门窗外设岗看守。封闭室内现场的同时,对痕迹、物品,就地保护起来。对于保护范围小的室内现场,在现场勘察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也可以先将门窗封闭起来。但应事先记明门窗的原始状况,如门是敞开的还是关闭的,门锁是完好的还是已经破坏的,窗户是敞开的还是关闭的,窗帘是撩开的还是垂闭的,玻璃和窗纱有无损坏,门窗周围有无痕迹、物品等。在封闭门窗时,不要接触门栓、锁头等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地方,以免把自己的指纹留在上面,给现场勘查、认定犯罪分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十二)家庭被盗后怎样向保险公司索赔

家庭财产保险具有“千家万户帮一家”的社会互助性质。保险公司将各家各户的少量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一笔应付巨大损失的保险后备基金,用来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起到安全生活,促进生产的作用。

那么居民家庭被盗后,属于什么情况可以到保险公司索取赔偿呢?一般来说,凡是加保盗窃险并存放于保险财产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盗窃的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赔偿责任。如果你家中的财产已经参加了附加盗窃险,财产被盗后,应在向派出所报案的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前往现场查勘,经查勘确认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你的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价值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