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投资主体,由单一化转向了多元化,股东成为投资者。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其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能够获得较多的利润。因此,股份合作制经济在分配制度上既不同于合作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也不同于股份制经济以按资分配为主的分配方法,其生产收入在补偿物质费用,缴纳税金和提留公共积累后,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法。在这种分配制度下,作为企业的职工,在企业中仍按其贡献大小领取劳动报酬,这是按劳分配的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特点;作为企业的股东,即使其不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也有权根据其在企业中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的分红。市场经济中,投资是有风险的,风险越大,投资回报率也往往愈高。股东在企业中投资,在凭股分红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一旦企业亏损或破产,他们就要以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部分进行弥补。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中,股东凭其股权领取收益,这一部分是按资分配的,投资数量越大,企业分红时所得的红利就越多。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通常情况下,多数股东都是企业的职工,因此,他们在企业中既按其提供的劳动量领取报酬,又按其投资份额领取分红。这里的分红部分的多少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紧密相关,企业盈利多就多分,盈利少就少分,不盈利就不分。
(3)机构设置的层次性、制约性和管理的公开性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一般实行“三会”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另外还包括企业负责人及其领导下的企业管理方面的高级职员。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策企业的方针政策及其重大事宜,选举或罢免企业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董事会主要审议企业的一些方案,负责执行企业有关计划,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监事会是企业正常运行的监督机构,它对企业董事会以及管理人员实施监督职能,能够增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层次性是指企业的各级组织机构并非处于平等的水平上,而是有高低上下之分。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这就是说,它做出的决策只要符合国家政策,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企业来说就是至高无上的,必须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关于企业的大政方针也必须经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是企业内部管理、决策和最高业务执行机构,它对股东大会负责。同时它的层次性还表现在,董事会委任或招聘企业经营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对董事会负责。企业负责人总经理或厂长,可以聘任企业中层管理者。
制约性是指企业的组织机构在企业正常运行中,相互之间存在着较强的约束机制。企业经营负责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制约,董事会的职权要受到股东大会的约束,他们不可能拥有无限的权力。同时,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高级职员行使检查权和监督权,这样就能有效地制止董事会、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较好地保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企业的其他一些高级职员及管理人员都具有相应的责任,一方面要受上级主管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受企业各项健全制度的约束。
公开性是指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在正常运行中是公开的,置于广大股东的监督之下。股东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上至董事会,下至基层管理机构,各自都有明确的职责范围,都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必须定期向股东提交财务报表,做到财务公开,增加财务透明度。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组织机构上的特征与股份制略有差异。股份制企业的组织机构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按《公司法》的要求去做,组织机构的建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都有着严格的程序,不能随意减少有关程序和机构。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机构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视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和实际需要灵活设置。此外。就企业的形式而言,股份制作为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都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既可以以公司的形式也可以以工厂的形式出现。
(4)生产要素流动的自由性和开放性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股东的共同投资形成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本。企业中的股东都是平等的,按股份多少享受收益和承担相关的责任。在利润分配上,多股多分红,少股少分红。企业盈利越多,红利也越多。如果企业发生亏损,由股东根据其入股多少共同承担责任。正是这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得股份合作制企业能够冲破狭小的地域、行业界限,冲破所有制的限制,吸引众多投资者来进行合作,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在开放性方面,虽然从目前的情况看它不如股份制企业的开放程度高,但二者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目前有些地方在搞股份合作经济时,往往是在本社区范围内进行集资和合作。这与股份合作经济本身的开放性无关,而是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初期不可避免的现象。
明白股份合作制的开放性,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打破这种社区的封闭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设立优先股等来从社会上集资,保证利息,优先退还(在企业清算时),从而就可以更好地实现股份合作经济的开放性。
综上所述,细分出来的股份合作经济的基本特征不一定都十分准确。但是,一般来说,股份合作经济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产生了互补优势。其主要特征是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结合,在合作制的条件下向股份制发展,更多地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体现股份制的特征,它贯彻了“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其成员大多既是投资者又是劳动者。
(二)股份合作制对社会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
1.产权结构重新组合与产权关系明晰化
(1)员工持股与企业产权结构重新组合
所有权虚置与企业内部人对资产运行效率关心不够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中小型国有企业引入多级代理关系后,有可能使所有者在解决代理问题时陷入两难选择:如果通过多级代理关系强化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则可能使代理成本大大超过代理收益而变得不合算;如果所有者选择“无为而治”,则可能因对代理人行为的失控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则有可能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公司化改造中摆脱上述两难困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通过把职工对财产的参与引进企业制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内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对立的财产基础,而且可以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使职工对企业产生认同感,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减少机会主义的动机和行为。内部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形成可大大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的组织效率。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职工财产参与以及财产权重新组合的不同形式。
第一种形式:以企业内部职工个人股权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该模式的优点是,由于企业的财产权由企业员工拥有,产权关系明确,职工财产参与度高,认同感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组织效率。但若要达到以上优点,必须要解决以下难题:一是对员工持股数额是否应加以限制。如果不加限制,有可能因员工之间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导致企业凝聚力的下降;如果加以限制,就不仅因员工持股的平均化倾向而可能压抑个人投资的积极性,而且会限制企业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二是职工离开企业是否允许退股。如果职工离开企业仍然保留股权则与这种产权形式的内部化原则相悖;如果允许退股,则企业的稳定发展会受到损害。由此看来,这种内部持股形式比较适合那些劳动密集型或初办的小企业。
第二种形式:选择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股权和个人股权相结合的职工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仍然保持职工个人对企业财产的较高参与度,同时又设立相当份额由职工民主推举的财产信托机构或委托社会信托机构持有和管理的集体股权。这样既有利于保持职工对企业的较高认同感,又可以缓解职工退股所造成的企业财务危机,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一般来说,城市集体企业与乡镇集体企业比较适合采用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一些国有小企业,包括已实行承包制或股份制的企业也可参考这种形式重组企业的产权结构。
第三种形式:组建由国家股、法人股、社会个人股、内部职工股共同组合的股份公司。该模式由于具有产权结构开放性和多元化的特点,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筹资,疏通直接融资渠道,从而有助于促使企业迅速扩张规模,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同时,职工通过参股可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有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关心和监督,激发劳动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比较适合采用这种产权形式。
(2)产权界定与企业效率的提高
员工持股制度不管采用何种形式,都要求对企业的资产存量进行评估和产权界定,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界定产权。从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形成来看,其构成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由作为所有者的各级政府以货币、实物以及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形成的;二是利用利润留成或根据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技术改造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在企业形成的固定资产;三是法人通过贷款或自筹资金革新改造,其费用摊入成本的部分。根据所有权理论,第一、三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第二部分的财产的使用、占有、处分和收益权由企业法人拥有。企业资产经过权威部门评估后折成股份,并通过多级委托代理关系,确定国有资产的代理人。
在对企业资产评估与界定的同时,引入内部职工股。企业的工会作为社团法人,对内根据员工持股规章享有对所托管的员工个人股进行占有、支配、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对外根据公司法作为独立法人股东行使所托管的职工股股权。
体制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选择使交易费用达到最小化的权利界定方式,而通过引入员工持股制度,实际上是通过以资产界定权利的方式解决国有企业产权模糊的问题。引入市场化的竞争规则,能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