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国家独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企业的产权主体由国家唯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化,从而企业的利益主体也向多元主体转化。企业的资本金不仅有国家股,还有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因此,正确、公平地确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至关重要。从中国的实际来看,目前还没有真正解决好谁作为国有股的代表问题,一些政府机构争当国家股的股东,但又不愿也无法承担国家股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比如在国家股的持有单位上,有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有的由地方政府直接持有,并委派某一机构代管;有的由地方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翻牌”而成的公司持有;有的由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充任国家股代表。但无论由谁代表国家股,都没有解决责权利的统一问题。国家股的代表无法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同时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缺乏一种利益机制。一方面,致使国家股虚置,股份公司分配方案不合理:一是不给国家股送配股、分红或少送、少分以及给国家股份现金而给个人股份等值红股;二是拖欠或低息或无偿占用国家股红利。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作为国家股的代表直接管理企业,又会重新陷入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状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宗旨相违。
2.部分股份制企业行为
短期化其表现在:①抱着“无偿筹资”的指导思想,不按《招股说明书》规划的领域进行投资,而是将筹集到的股民的资金转而投向其他领域。这样,一是大大延长了投资周期,二是加大了投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由广大股民承担的),加上经营失误,往往使“盈利预测”的目标无法达到。②一些企业实行股份制或上市时就业绩平平,甚至处于困境,实行股份制或上市后,也没有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内部管理上狠下功夫,而是只换上一块股份制企业的招牌,其他一切依旧,结果往往效益不佳,不能给股民以满意的回报。③有的公司不务正业,将发行股票所筹资金投入二级市场炒作股票,甚至自我“坐庄”,参与、刺激股市投机,推动股市价格波动。④有的公司经营者滥用权力,不按法定程序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擅自处理超越本身职权范围的一系列重大事宜,出现法人违规犯法,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形同虚设。⑤有的公司董事会部分成员专权,排斥社会公众董事参与公司决策,迫使社会个人股东无法关心公司经营,或无心关心公司经营。
3.股权不平等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以贯彻同股同权原则。而实际上,同股得不到同权。例如:个人股可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而法人股和国家股则不能;上市公司扩大资本时,个人股几乎都溢价配股,而国家股、法人股在配股中无需溢价,使各类股东的等量出资得不到等量的股份。更有甚者,有些股份公司分派红利困难时,个人股优先考虑,国家股、法人股退而居其次。《公司法》规定:“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股份。”所以,这些作法,既有悖于《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利于股份经济的运行。
4.国有企业改制中忽视了应有的规模
经济从表面上看,组建行业性控股公司扩大了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但实际上却会降低企业运行效率,难以形成规模经济。首先,我国企业的行政性“加总”不能真正实现经济规模,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把若干企业行政合并后,虽然可以在帐面上增加资产总量和销售额,但由于要素配置格局和配置效率没有改变,不可能形成真正的规模经济。相反,在资产总量已达数百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之上再增加一个管理层次,结果必然是增加运行成本,降低管理效率,造成规模不经济。其次,经济规模与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相对应,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而是有一个合理的规模,企业规模若超过合理规模,同样会造成规模不经济。再次,组建全行业控股公司会影响基层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企业运行效率,进而影响到市场运行效率。
5.政府对股份制企业干预过多
用行政手段选批股份制改造企业,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定向募集公司还是公众公司,规定公司股票发行数额,决定公司是否上市、上市时间和上市规模等。直接造成了股份制企业选批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不公开性、机会不均性等弊端。另外,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但实际上,中国的国家控股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大多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公司负责人纳入了国家行政系列,甚至直接为政府主管部门官员兼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竟然先于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就已产生,且董事长和总经理往往由一人兼任。这样,便产生了如下后果:一是股份公司还未摆脱对政府的依赖,还未成为市场主体;二是使股东大会成为橡皮图章,其法定职权不能得到保障;三是弱化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制衡关系。
三、实行股份合作制,推动劳动与资本的融合
(一)股份合作制的内涵与特征
1.股份合作制的内涵
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合作经济的内核或内在规定性有四点:一是劳动的联合,与资本联合相比,劳动者的联合属支配地位;二是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消除了资本对劳动的雇佣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是为自己而进行的劳动;三是实行民主决策(一人一票制),共同管理,体现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四是在收益分配上限制资本股金收益,收益分配向劳动倾斜,使劳动者在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上得到了较大的实现。我们可以把股份合作制定义为由劳动者全员入股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实行民主决策和管理,按资分红和按劳分红相结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形式。
这个定义主要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股份合作经济的内在规定性:
(1)全员相对均衡持股从股份合作制企业资金形成的方式看,是由劳动者全体入股聚集或形成企业运行所需的大部分资本。它强调投资入股是成为企业员工的重要前提。这样既吸收了股份制的筹资方式,又保持了合作制中股东参加劳动的特征。企业员工具备双重身份,即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他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从而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而且为了体现职工的平等地位,避免两极分化,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主张全员入股的同时还进一步坚持相对均衡持股。全员入股是保证股份合作企业资本所有权(或产权)结构的重要条件。
(2)民主决策和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拥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民主决策与管理通过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来实施。职工的权利表现为参与重大决策的表决权,表决权的分配可以有三种方式:一是一股一票制,这种做法与股份制企业相同,职工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取决于其拥有股份的多少;二是一人一票制,这种做法与合作制相同,职工不论拥有多少股份,一人只拥有一份表决权;三是将一股一票和一人一票结合起来,操作上可以先考虑把一人一票制作为前提。然后再按股份加权分配一些表决权给予拥有较大股份的职工。由于要求全员相对均衡持股,股份相当分散化,所以,对于员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企业来说,一股一票和一人一票并不存在太大差别,都能够较好地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的权利。对于一些职工持股数量差异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实行一人一票制,充分肯定民主决策与管理的前提下,适当兼顾大股东的利益和决策权,实行决策权按人分配(一人一票)与股份加权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也是一种较为合理的选择。
(3)按资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企业上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后,用于支付普通股股利。在分配普通股股利时,应当分别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按劳分红,按出资比例分红与按劳分红的比例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在分配普通股股利时,拿出一部分用于按劳分红,是进一步规范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机制的重要步骤。股份合作制企业既然是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就应该体现资本与劳动对剩余分配的相应权利。所以,按劳分红首先是作为劳动者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利而安排的。也许有些同志认为,既然大多数企业的股份大致平均,剩余按什么分配已不重要,按资本分配剩余与按劳动分配剩余最终都落到职工身上,差异不大,所以按资分红可以作为唯一的分配原则。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留出一定比例按劳动分配,有利于形成对职工的有效激励,这就意味着职工投资入股虽然可以得到股金红利,但同时努力工作,获取较多的劳动红利,才能确保总收益最大化,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某些职工“搭便车”的心理,而个人在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也就促进了企业的高效率。所以,按劳分红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有利于兼顾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
充分考虑到股份合作制的特性,企业运作所需的足够的资金集聚,以及公平与效率,在实际操作上,仍以按资分红为主,按劳分红部分应控制在普通股可分配部分的30%以内。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一种具备上述三个内在规定性的新的企业制度形式。在目前的研究中,有不少专家学者故意回避股份合作制的内涵,有一些学者虽然下了简短的定义,但尚未形成共识,即使是国家政策中使用的定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2.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
目前,我国各地的股份合作制虽然在具体做法上不尽相同,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它们仍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的特征。这些共同特征主要表现在产权制度、收益分配、组织机构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
(1)产权的明晰化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股份合作制企业从组建时,产权关系的人格化就十分明显。企业的财产是由众多股东入股构成的,资产总量分为若干股份,每一股份都有它的所有者,每一股东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份额。对股东来说,他们各自投入企业的资产是具体的清楚的。企业资产与股东股份资产总额在数量上相等,没有不属于任何股东的资产,也不存在股东的出资不构成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的现象。当然,这里所说的资产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在企业设立时企业章程一般对此都会作出明确的规定。股东可以用一定形式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有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如土地、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却能在一定时间内创造收益的某种特殊资产,如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发明权、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实际运作中,资产归企业法人所有,由企业行使支配权。但由于每个股东的个人性,这些财产同时又是每个股东的,其实物由企业操作支配,价值上归股东个人所有。所以,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财产关系上表现得比较清楚,其财产是按股份来划分的,每一股份则代表一定金额的股本,哪个人或单位入股了,数量是多少,就表示他在这个企业中拥有多少份额,享有多少权利,负有多少责任,都清清楚楚,企业的资产与股东以外的人没有任何关系。
从企业产权主体上看,股份合作制企业与传统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也有着明显的区别。非股份制的传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其产权归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它的产权主体都是单一的、单纯的,除国家或集体外没有其他的主体。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主体则是多元的,并且是互相独立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农民等都可以以入股的方式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成为企业产权主体,每一个股东在人格上都具有相同的独立性,只是由于他们持有股份的不同表现为其在财产占有量上的差别。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这一特征为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奠定了基础。
(2)分配上的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企业制度的不同决定了分配上的差异。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在企业中是按照个人能力的大小、贡献的不同来获取劳动报酬的,即按劳分配。除此之外,职工没有其他获取收益的渠道。职工按劳分配部分的工资全部计人生产成本,企业获取的收益有一部分被国家以税收的形式收走,其余为利润部分则上缴国家或集体。传统的合作经济在分配上也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其生产收入在补偿物质费用、缴纳税金和提留公共积累后,用于按劳分配,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股份制经济在其收益分配方面,是先依法纳税并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剩余部分称为净利润,这些净利润还要依法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金后,余下的部分用于股息红利分配。因此,股份制经济的分配制度是以按资分配为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