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相欲望流是潜意识的。这是我反复强调的上述矛盾关系(ambivalent relation)的一个基本特征。它使我们有可能做进一步的探讨和解释。潜意识中的心理过程并非与我们所能意识到的心理过程完全吻合。前者享有某些非常特别的自由,而后者却被完全禁止拥有。潜意识冲动的表现之处并不一定就是它的根源所在。它可以表现在与之毫不相干的方面,并指向与其初衷相悖的人或关系。通过“移置机制”,它能达到引起我们注意的程度。并且,由于潜意识心理过程具有不可消除性和对修正的不易感受性等属性,所以在它可能存在的很长一段时期中,如果早期它还算适宜的话,那么在后期和后来的环境情况中也就必然显得令人惊奇了。这一切不过是些蛛丝马迹。但是,只要对它们进行详细的阐述,我们就不难看到在我们对文明发展的理解中,它们是何等的重要。
在给这一讨论下个结论之前,还有一个要点绝不可忽略,因为它可以为我们后面的探讨做些铺垫。即使坚持认为塔布禁忌和道德禁忌间有着本质的相似性,我也不会力图否认它们之间一定存在着一种心理差异这一事实。禁忌为什么不再以塔布的形式出现,唯一可能的原因是,在支配着它们中的矛盾现象的那些环境情况中出现了某种变化。
在对塔布问题的分析性探讨中,我们至此一直沿着我们所能找到的它和强迫性神经症间的一致之处展开的。然而,塔布毕竟不是神经症,而是一种社会习俗。因此,我们面临的任务是,解释在神经症和诸如塔布之类的文化产物之间,什么差异是最主要的。
我还是以一件简单的事实作为我的出发点。原始民族所惧怕的是,触犯塔布必遭报应,通常是害场大病乃至丧命。然而,报应只降临于肇事者。在强迫性神经症中,情况就不同了。如果患者做出某些遭忌讳的举止的话,他所惧怕的是,惩罚不落到他自己的头上,而是落到别人身上。这个人的身份通常是不明确的,不过经过分析不难发现,这是一个与患者非常亲近的人。因此,可以说神经症患者的行为具有利他性,而原始民族则具利己性。只有在触犯塔布的肇事者并没有遭到报应的情况下,这些未开化的人才会产生一种集体感,那就是,他们都因此面临危险。至此,他们才亲自去执行那个被疏忽了的惩罚,不敢有丝毫怠慢。要解释这种团结一致的内在机制并非困难。这主要是对某种具有感染力的榜样的恐惧,是对引起效仿的那种诱惑的恐惧,也就是说是对塔布的传染特性的恐惧。如果一个人能够满足那种被压制的欲望,那么,这种相同欲望就会在社团所有其他成员的心中被激发起来。为了压抑这一诱惑,就必须剥夺受人妒羡的违犯者从其冒险中所获得的一切成果。在赎罪行为的掩饰下,惩罚会给那些执行惩罚的人一个机会,使他们去步违犯者的后尘。这其实是人类刑罚体系的一个基础。它是建构在犯罪团体和复仇团体都具有相同的、遭到禁忌的冲动这一正确无疑的假设之上的。在此,精神分析学只不过是证实了那些虔诚人们的一句口头禅:我们都是可怜的罪人。
那么,我们又如何来解释神经症患者心灵中那种出人意料的、不为自己却为所爱之人担惊受怕的崇高品质呢?分析研究表明,这种态度并不具有原始性。最初,也就是说在患病之初,惩罚的凶兆只是指向患者本人,这和未开化人们中的情形相似。直到后来,这种对死的恐惧才被移置于另一个亲近的人身上。这个过程虽说有些复杂,不过我们还是能够把它理得一清二楚。在禁忌的根系中,一定有某种指向患者所爱之人的敌视冲动--一种希望他人死亡的欲望。这一冲动受到禁忌的压制,而禁忌则又依附于某种特定的动作。通过移置,这种动作很可能就成了敌视所爱之人的动作。如果谁敢做出这一动作,谁就会受到死亡的威胁。但是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原初希望所爱之人会死的欲望被怕他会死的恐惧所替换。因此,当神经症显露出如此温柔的利他性特征时,它不过是对潜藏着的另一种对立态度--蛮横的利己主义进行了补偿(compensate)而已。只为他人考虑而不将其视为性对象(sexual object)的情感冲动或许可以称作“具有社会性”。我们可以强调指出,隐人具有这些社会因素的大背景之中是神经症的一个根本特征,尽管后来这一特征又被过度补偿(over-compensation)所掩饰。
我并不想在这些社会冲动的起源及其与其他基本的人类本能的关系的问题上,徘徊不前。我要用另外一个例子来说明神经症的第二个主要特征。从这一特征的形式来看,塔布非常类似于神经症患者对触摸的恐惧,即类似于他的“触摸恐惧症”。在神经症中,禁忌一定与某种性方面的触摸相联系着。精神分析学也已经表明,神经症中那些已被转移和移置了的本能力量总的说来都确实源自于性。在塔布方面,那种被禁止的触摸显然不能仅仅从性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而应该从攻击、占有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等更广泛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如果有一种不准触碰首领以及与他有关的任何物品的禁忌,这意味着在相同的冲动下,还潜藏着某种抑制因素。它会在其他不同的场合,以监视首领甚至以在加冕前对他进行肉体摧残的方式表现出来。[见第49页]因此,神经症中的典型现象是性因素压倒了社会本能因素。然而,社会本能本身又是从利己成分和性欲成分的特种组合体中派生而来。
塔布与强迫性神经症间的这种简单比较,足以使我们推测出不同形式的神经症与文化习俗间关系的本质,并使我们明白神经症心理学的研究为什么对理解文明的发展有看重要意义。
各种神经症一方面突出地显示了与主要的社会习俗、艺术、宗教和哲学等相吻之处和意义深远之处。但是,另一方面它们却又好似各自的变形。可以认为,癔症是对艺术创作的一种可笑的模仿,强迫性神经症是对宗教的可笑模仿,而偏执狂幻觉则是对哲学体系的可笑模仿。这种偏差归根于,神经症是非社会性构造;它们力图以私下的方式来达到社会需要集体的合力才能实现的目标。如果我们对在神经症中发挥作用的本能加以分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它们中的决定性影响是由具有性本源(sexual origin)的本能力量产生的;另一方面,相应的文化构成是在社会本能的基础上,从利己因素和性欲因素的组合中派生出来的。性的需要不能按自我保存需要的相同方式,来使人们结合起来。性满足更是每一个体的私事。
神经症的非社会本质的发生源就存在于神经症最根本的目的之中:摆脱令人不满的现实,逃进更加愉快的幻想世界。神经症患者所要逃避的真实世界受着人类社会以及由人类社会合力创造的习俗的支配。逃离现实的同时也是在逃离人类群体。
(第三篇)泛灵论、法术和思想万能
尝试将精神分析学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心理科学领域的种种著述往往免不了有这样一个缺憾,即它们给这两门学科的学者们所带来的实质性内容真是太少了。这类著述从本质上讲不过是一种激励物而已。它们只给专家们以一定的启示,让他们在各自的研究中加以考虑。在这么一篇试图探讨被称作“泛灵论”(animism)这一广泛领域的文章中,这一缺憾一定会极其明显地暴露出来。
泛灵论就其狭义而言是关于灵魂(souls)的学说,从广义来说则是关于一般的精灵(spiritual beings)的学说。“物活论”(animatism)这一术语则是用来指称那些看似无生命的物体的生命特征的理论[见第91页],在这层意义上,还有动物性(animalism)和人性(manism)这两个术语。“泛灵论”一词原本是用来指一种专门的哲学体系,是泰勒(E.B.Tylor)赋予它现在的意义。
之所以引用这些术语,完全是因为我们对古往今来原始民族的极为奇特的宇宙、自然观产生了认识。他们认为世界上到处都有数不清的精灵,有善良的,也有邪恶的;他们认为这些精灵和魔鬼是自然现象的原因,并深信世界上的动植物和所有无生命的物体都由它们激活。这种原始的“自然哲学”还有一个也许算得上是最重要的部分。这第三种信仰在我们看来并不显得那么陌生。因为虽然我们不太相信神灵的存在并用非人的自然力来解释自然现象,但是我们离这种信仰相去不远。这是因为原始民族相信每个人的体内都蛰伏着类似的神灵。人类身体内部的这些灵魂能够离开它们蛰伏的地方,浮游到其他人的体内;它们是心理活动的载体,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独立于人类躯体的。人们原初认为灵魂非常类似于一个个的人,只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它们才失去自身物质特征并变得高度的“超凡脱俗”(spiritualized)。
多数专家都倾向于认为,有关灵魂的这种种观念是泛灵论体系的本原核心;认为神灵不过是些独立于人的灵魂而已;并认为动物、植物和物质的灵魂是在人类灵魂的基础上类推出来的。
原始人是如何获得那些独特的、作为泛灵论之基础的二元论观点的呢?可以假设他们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些二元论观点,是因为他们观察了睡眠(包括梦)和与睡眠极为相似的死亡现象,并试图去解释这些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状态。这一推理的主要出发点一定是死亡问题。原始人把无限延长生命,即长生不死,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情。死亡的观念只是到了后来才被勉强接受。即使对我们来说,这也是个空洞的观念,没有任何明确的含义。在泛灵论基本学说的形成中,其他一些观察到的或经历过的事情,如梦境(dream-pictures)、影子(shadows)、镜像(mirror images)等等,也可能产生一定的作用。人们已对此展开了热烈但却没有结果的讨论。
如果原始人对引起他们推测的现象做出反应,形成了灵魂运动观念并将这一观念推衍到外界物体之上的话,这也一直被认为是极其自然的,并无丝毫令人困惑之处。在讨论相同的泛灵论观念可产生于不同时期的不同种族时,冯特(1906,第154页)声称:“它们是神话时代意识的必然的心理产物……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就我们目前所能观察到的结果来看,原始的泛灵论必须被看做是对人类自然状态的精神表达。”在《宗教的自然史》第三部分中,休谟(Hume)早就对非生物亦具有生命的理由做过阐述:“人类有一种普遍倾向,往往认为所有存在物都和他们自己一样,并将他们熟知且在内心中深深意识到的那些品质转移到每一个物体上。”
泛灵论是一种思想体系,它并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现象做出解释,而且还让我们从某个角度将整个宇宙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把握。如果我们依照权威们的观点,人类在漫长的岁月中则早已产生出三种这样的思想体系:泛灵论(或神话)、宗教和科学。这是描绘宇宙的三幅宏伟画卷。其中,首先产生的泛灵论是最严密、最彻底,对宇宙的本质做出了的确是完整的解释。这种人类最初的宇宙观亦是一种心理学的理论。然而,目前我们并不想说明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它仍然或以迷信这一低劣的形式或作为我们言语、信仰或哲学的活生生的基础,留存于现代生活之中。
考虑到这三个阶段,似乎可以说泛灵论本身还不能算做一种宗教,但却包含了宗教产生的基础。显然,神话也是以泛灵论为前提的,尽管神话与泛灵论间关系的方方面面在某些关键之处似乎是无法解释的。
然而,我们对这个问题所做的精神分析探讨是从另一个侧面展开的。我们绝不会设想,人类是在纯思辨的好奇心的推动下去建构最初的宇宙体系的。一定是那种非常实际的控制周围世界的欲求在发挥着作用。所以,我们并不吃惊地了解到,与泛灵论体系相伴出现的还有一套如何主宰人、兽、物,或更确切地说如何主宰他们灵魂的指示(instructions)。这些指示以“巫术”(sorcery)和“法术”(magic)的名称出现。雷诺(Reinach,1905~1912,第2卷,第15页)将它们形容为“泛灵论策略”(strategy of animism);我倒愿意像休伯特和莫斯(Hubert and Mauss,1904,第142页以下)一样,把它们当成泛灵论的技术。
巫术和法术这两个概念是否能够再加以区分呢?也许可以区分,条件是对语言习惯中时时出现的变化,我们随时随地都要置之不理,坚持己见。因此,巫术本质上是一种影响神灵的技艺,其方式是将神灵当作相同条件下的人们来对待:使它们息怒、向它们赔罪、寻求它们的好感、威吓它们、剥夺它们的权力、迫使它们臣服于我们的意志等等。总之,一切能对付活人的方法都能用来对付它们。而法术却是另一回事。从根本上说,它无视神灵的存在,所采用的也是一种特殊的做法而非日常心理学的方法。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猜到,法术是泛灵论技术中较早、较重要的一种,因为和其他的泛灵论技术一样,法术可以用来对付神灵,而且,法术还可以用于(在我们看来)使自然脱俗化的过程(the process of spiritualizing Nature)尚未起始的那些情形之中。
法术必须用于最广泛的目的,必须使自然现象服从于人的意志,必须保护每个人免遭危险或敌人的伤害,必须给人以力量来打击自己的敌人。作为法术行为基础的那种法则的前提,或干脆说法术的法则,是非常明显的,大概专家们不会熟视无睹。泰勒(1891,第1卷,第116页)曾认为(让我们撇开其中的道德判断不管),说穿了这种法则不过是错误地将理念的联系当成了实在的联系。我们将以下面两组法术动作为例来说明这一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