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的开始部分,我们就表示不能同意冯特将塔布的本质视为对恶魔的恐惧这样一种观点,但是现在我们却已经赞同这样的一种解释,即附着于死者的塔布来自于对已转变为恶魔的死者亡灵的恐惧。这种明显的自相矛盾是不难解决的。诚然,我们接受了恶魔之说,但却并不把它当作终极性的、且在心理学上无法再做分析的东西。可以说,我们已成功地对魔鬼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我们将魔鬼解释为,活人对死人的敌视情感的投射。
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这两类对死者的感情(柔情和敌意)在居丧期内,都力图以哀悼、以满足的方式表达出来。这两种对立的感情之间注定要发生冲突。由于其中一种感情--敌意整个地或绝大部分地是潜意识的,所以冲突的结果似乎无法将强度较弱的感情从强烈的感情中剔除,并将余下的感情呈现在意识之中--就好比一个人原谅他所爱的人对他进行小小的伤害时的所作所为一样。因此,这一过程是通过另一种精神分析学中名为“投射”的、特别的心理机制来加以调节的。活着的人一无所知同时也不愿知道的那种敌意,是从内部知觉(perception)投射到外部世界中来的,因而,是从一个人那里呈现出来并投射到另一个人身上的。他们并不因摆脱了死者而欣喜;相反,他们对死者表示深深的哀悼。可是,说来也奇怪,死者却变成了一个恶魔,时刻都在幸灾乐祸于我们的痛苦,满心要加害于我们。活着的人们因此要防范这一邪恶的敌人。他们减轻了内在的压力,不过只换来了外在的压迫。
不可否认,这种将死人转变为邪恶敌人的投射过程完全可以因人们回想起死者生前的敌视行为而形成。这些敌视行为,如凶残、权力欲、不公正,抑或所有与构成人类最亲近关系相对立的因素,使得人们有理由恨他。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仅这一因素还不足以解释因投射而创造魔鬼的过程。死者生前的过错固然是人们恨他的一个理由;但是,这些过错也不至于导致人们恨他,除非他们早已对他抱有敌意。何况,尸骨未寒就去回想那些即使是言之有理的抱怨,也是极不合适的。当然,我们不可能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即真正的决定因素是那恒常不变的潜意识的敌意。像这种针对一个人最最亲近的亲属的、充满敌意的感情流可以终生都潜藏着,也就是说它的存在不会以直接或经由什么替代的方式在意识中被揭示出来。但是,一旦亲人去世之后,这种潜藏便不再可能,冲突趋于激烈。柔情的加强使人们对死者不胜哀痛。这种哀痛一方面对潜藏的敌意愈益厌烦,另一方面又不能容忍它引起任何满足感。因此,人们必然要以投射和设立仪制的方式,来压制这种潜意识的敌意。这种仪制同时也表达了人们害怕魔鬼惩罚的心理。在哀悼结束时,冲突已不再那么激烈。因此,施于死者的那些塔布可以渐渐降低其严厉性,或者干脆湮没无闻了。
在对极富启发意义的施于死者的塔布的基础做了如此一番解释后,我们绝不可错过这么一个做进一步说明的机会,这或许有助于提高我们对塔布的一般理解。
在施于死者的塔布中,对恶魔的那种潜在敌意的投射不过只是形成原始心理的众多过程中最具影响的过程。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中,投射完全是为了应付情感冲突;在导致神经症的众多的心理情境(psychical situations)中,投射也被用于同一目的。可是,投射并非为防御的目的而产生;在没有任何冲突的地方也可产生投射。内部知觉的外向投射是一种原始的机制,例如,我们的感性知觉就从属于它。因此,在判断我们周围世界的各种形态时,它通常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在环境的性质还不够明朗的情况下,对情感过程和思维过程的内部知觉可以按照感性知觉的相同方式,作外向投射;这样,它们就被用来建构外部世界,尽管从它们的本分而言,它们仍然是内部世界的一部分。这或许与下述事实有着某种传承关系。这就是注意的机能原初并非指向内部世界,而是指向由外部世界流入的各种刺激;而且,该机能只接受来自快乐感和痛苦感中的有关内心过程(en-dopsychic processes)的信息。只有当表达抽象思想的语言发展了,也就是说,只有当言语表述的感觉残余(the sensory residues of verbal presentations)与内部过程相连时,后者才能够逐渐地被察觉到。在这种知觉形成之前,原始人通过将内部知觉做外向投射,早已形成一幅外部世界图像。现在,我们必须凭借自己强化了的意识知觉(conscious perception),再将这一图像转译成心理学[参见第74页注]。
将自己的邪恶冲动投射到恶魔身上,这仅仅是形成原始民族宇宙观(Weltanschauung)体系的一个部分,在下一篇论文中,我们将它作为“泛灵论”加以讨论。届时,我们要再次提及由神经症所形成的那些相似的体系,并以此来研究这一体系的心理特征。现在,我只想说,这一切体系的原型正是我们所说的对梦的内容的“润饰作用”(secondary revision)。我们切不可忘,在这些体系的形成之中或之后,可由意识判断的每一心理事件都有两组原因--其一属于体系本身,其二虽然实在但却是潜意识的。
冯特(1906,第129页)指出“在世界各地神话传说的神怪活动中,绝大部分都是邪恶的,所以人们普遍认为,邪恶魔鬼显然要比善良精灵历史久远。”一切神怪观念都极有可能来自生者对死者的重要关系。这一关系所传承的矛盾症在人类发展的后继过程中显现了出来,它使得两种同根同源却截然相反的心理结构得以产生,这就是对魔鬼和幽灵的恐惧以及对祖先的崇敬。人们总是认为,魔鬼就是新近去世者的灵魂(spirits)。这再好不过地表明,哀悼确实对魔鬼信念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影响。哀悼要完成一项特别的心理任务,即将活人的种种记忆和期望与死者隔离开来。如果这个目的达到了,痛苦会越来越小,懊悔、自责以及对魔鬼的恐惧也将随之减少。因此,依旧是那些灵魂,尽管一开始被当作魔鬼而使人惧怕,现在却有可能受到更加友善的待遇;他们被尊为祖先,人们祈求着他们的保佑。
假如我们对活人与死人之间变化着的关系做一历史追溯,那么,非常明显的是,矛盾症一直在令人惊奇地减少。现在要压制针对死者的潜意识敌意已成举手之劳(尽管它的存在仍是有迹可循的),无须耗费特别的心理能量(psychical energy)。在早先满足的仇恨与痛苦的柔情彼此争斗的地方,我们现在却可看到以虔敬为外形的一种伤口,已经结痂,它在宣称“对故去者只可言善”。只有神经症患者对故去亲人的哀悼,仍受着强迫性自我责备的困扰--个中秘密已由精神分析掌握所揭示,即古老的情感矛盾。这里我们没有必要去讨论,这一变化是如何产生的,其中又在多大程度上要归于素质的改变或归于家庭关系中实实在在的改善。但是,这个事例已提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与现代文明人相比较,原始人的心理冲动典型地具有较高程度的矛盾现象。可以设想,随着矛盾现象的减少,塔布作为矛盾现象的征兆以及两种彼此争斗的冲动的妥协也将慢慢消失。神经症患者们被迫复现着这种冲突以及由这一冲突所导致的塔布。可以说,他们继承了一种古老的惯例(archaic constitution),或曰一种返古遗风(atavistic vestige);这就有必要对这一古老的惯例进行补偿,以适应人类文明的要求。这一必要性驱使着他们去无尽地耗费自己的心理能量。
这里我们也许又会想起冯特对塔布这一术语的双重意义所下的含混而又令人困惑的定义:“神圣”而又“邪恶”[第24~25页]。在他看来,这个词本来并不具有这两层意义,它只是说明“什么是魔鬼似的”,“什么是不可触摸的”,因而强调了这两个对立概念共有的一个重要特征。
然而,他又指出,这一共同特征的持久存在表明,神圣和邪恶这两层含义原本同属一个领域,只是到后来才分化开来的。
与此相反,我们的讨论却使我们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塔布”这个词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意义,并被用来标示一种特别的矛盾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其他现象。“塔布”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矛盾情感的词语。只需回顾一下,我们便可感到,仅该词的确凿含义就使我们有可能推测,塔布禁忌应被当作情感矛盾的结果来加以理解。(事实上,经过广泛的研究,我们已获得了这一结论。)对最古老语言的研究使我们懂得,过去曾经有过许多这种表示对立意义的词。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都是充满矛盾情感的词(尽管与“塔布”这个词不尽相同)。对这种意义对立的“原始词”(primal word)稍做发音上的变动,便可能使原本合二为一的两个对立概念,分别得到语言上的表达。
可是,“塔布”这个词却遭遇了不同的命运。由于该词内含的矛盾情绪已越来越不重要,所以这个词,或者更确切地说,与这个词相类似的那些词已不再为人们所使用。我希望在稍后的相关讨论中,能够揭示出隐藏在这一概念的命运背后的那一连串实实在在的历史事变:起初,该词与某些以高度的情感矛盾为特征的、相当特别的人类关系(human relations)相关联,并由此扩展到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上[见第143页以下]。
如果我没说错的话,关于塔布的解释也有助于对良知(conscience)的本质和起源的理解。无须延伸这类术语的意义,我们就可以说有一种塔布良知,如果塔布受到了触犯的话,或许还可说有一种塔布罪恶感,塔布良知或许是我们所遇见到的良知现象的最初形式。
为什么会有“良知”呢?如果以语言来证实的话,良知是与一个人“最有把握意识到的”事物相关联着。的确,在有些语言中,“良知”和“意识”(consciousness)这两个词很难区分开来。
良知是对排拒内在于我们某种愿望的内部知觉。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排拒不必依赖其他事物,它非常“自信”。在罪恶意识(consciousness of guilt)中,这一点表现得更加清楚。所谓罪恶意识是指,对那种针对我们为满足某种愿望而做出的某一行为的内部谴责的知觉。要对这一点进行证实似乎是多余的。因为任何有良知的人都必然会感到,自己是有理由进行这种谴责的,同时也必然会感到那种对自己行为的自我否定。在蒙昧人对待塔布的态度中也可见到这种相同的特征。塔布是良知发出的命令;对塔布的任何触犯都会带来可怕的罪恶感。尽管来源不明,但是它的产生是必然的。
由此可见,良知也有可能是在情感矛盾的基础上,从包含有这种矛盾现象的特殊的人类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有可能是在我们所指出的、适用于塔布和强迫性神经症的那种情况下产生的。这种情况是指,在有关的敌对情感中,有一种情感是潜意识的,由于另一种情感的强制性支配,而处在压抑之中。我们在神经症分析中所获得的一些结果佐证了这一结论。
首先,在强迫性神经症的特征中,我们发现一种过度谨慎的特征,这是抵御埋伏在他们潜意识中的那种诱惑所产生的症状。如果病症更加严重的话,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极度的罪恶感。事实上,人们可以大胆地说,如果在强迫性神经症中找不到罪恶感的根源,大概是没有指望再追寻到了。不过我们可以从一个个神经症患者入手,直接来解决这件事,并通过推论来为原始民族中这个同一问题,找到一个相似的答案。
其次,我们不能不注意到,罪恶感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焦虑的性质;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将它形容为“良心的恐惧”。但是,焦虑指向潜意识的根源。神经症心理学启示我们,如果某种欲望冲动受到了压抑,它们的力比多将转变为焦虑。这一点提醒了我们,还是有某种未知的、潜意识的东西与罪恶感相关联着。可以说,这种东西就是排拒行为的动机。内在于罪恶感的焦虑特征恰好与这种未知因素相吻合。
由于塔布主要是从禁忌中表现出来的,所以对我们来说,那种潜藏的、正相(positive)欲望流是不言而喻的,根本不必从神经症的类推中去寻找相差甚远的证据。因为,根本没有任何必要去禁止没人想干的事情,而强烈禁止的事情也必然是人人欲求之事。如果将这一还算比较合理的命题应用于这些原始民族,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他们的某些最强烈的欲望是弑君杀僧、乱伦、虐待死人等等。然而,这种结论是不具任何或然性的。如果我们进而将这一命题应用于我们自己的行为之上,那么我们将看到的是对这一命题的更加明确的否定。这是因为从这些行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听到良知的呼唤。我们绝对肯定地坚持,我们绝不会受到丝毫的诱惑去触犯这些禁忌(如“毋杀生”的戒律),在犯忌的念头面前,我们只会感到恐惧。
然而,如果我们真的承认良知确有如此重要作用的话,那么必然是,一方面,这些禁忌(既包括塔布也包括我们的道德禁忌)将成为多余;而另一方面,良知的存在也将始终得不到解释,塔布、良知和神经症间的关系也将不复存在。换言之,在我们从精神分析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又将回到原有的理解水准上。
不过,我们可以假设已对精神分析学有关常人的梦的研究结果加以考虑,结果发现我们自己也比原来所怀疑的要更强烈,更频繁地受着一定的诱惑,以致要去杀人;并发现这种诱惑尽管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却产生着心灵效应(psychial effects)。另外,还可以假设,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某些神经症患者的强制性禁制(compulsive observances)是防范强烈的杀人冲动的保证,是对这种冲动的自我惩罚(self-punishments)。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更应强调这一命题的重要:禁忌之下,必有欲望。我们必须设想,杀人欲望真的存在于潜意识中。因而,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无论塔布抑或道德禁忌都不是多余的。恰恰相反,对杀人冲动的矛盾态度的存在正好说明并证实了它们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