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计算机网络公开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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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导论(3)

导论三 新闻权力的起与止

——汶川地震灾难报道的几个伦理学思考

随着余震一次次减弱,汶川大地震逐渐尘埃落定,回望这场震恸了整个中国的非常灾难,传媒界也表现出非凡的勇气与决断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央视做出的非常规的快速反应:在震后短短32分钟,央视就在整点新闻(15:00)中播出了地震发生的消息,52分钟后(15:20)则迅速推出了“抗震救灾众志成城”直播特别节目,这次直播长达300余小时,首播新闻1727条,制作专题133个,到2008年10月为止,仍然有100余名记者坚持在灾区一线。

应当肯定,央视这次的报道,无论是从报道的形式(超长时段直播)、报道的样式、信息的公开度、报道的内容厚度和报道的影响力上,与此前的任何突发事件报道相比,都是前所未有的。美联社称“中国中央电视台对灾情作全天不间断报道,中国媒体及时主动对灾情进行大量客观报道,这标志着中国‘与过去习惯于隐藏危机的倾向决裂’”,应可视为持平之论。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场汶川地震新闻战中,其他媒体同样有令人敬佩的表现。成都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事发之初的冷静与坚守,新浪网等诸多网络媒体的强大信息集纳能力,南方周末的冷静与追问,中国新闻周刊的速度与厚度……包括其他各地方媒体的杰出表现,都将使得整个中国新闻界在回顾这一年的时刻,充满光荣与自豪。

作为长期关注业界表现的新闻传播学者,我们乐于看到这些令人欣喜的变化,也为从业者们的杰出表现感到由衷的骄傲。然而,我们的责任不仅仅在赞美,更在于为了以后更好地报道新闻而进行冷静的思考与追问。

有过业界经验的从业者都知道,新闻采访与报道并无所谓“绝对正确”的操作方式,也几乎没有什么规则适用于一切报道实况,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准则,那就是真相原则、责任原则、独立原则以及最小伤害原则。

所谓真相原则,是指新闻工作者有义务告知公众社会和政府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取得的进步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新闻工作者有义务尽力收集信息,一旦获知真相便公之于众,必须勇敢地追寻真相,不受利益冲突的左右。它的内容包括:核实准确性,绝对反对有意的歪曲;尽力寻找报道对象尤其是被指控的对象,给予答辩的机会;尽可能寻找消息来源;答应匿名前应该了解其匿名动机;遵守承诺;绝不剽窃等内容。

独立原则,则是指新闻工作者应该保持独立和公正,抵制来自秉权者、商业以及其他方面的压力和诱惑。它要求:避免陷入利益冲突之中;不参加有损诚信度的社团和组织;拒收礼品、纪念品、免费旅游等优惠待遇;对权势和压力保持警惕和勇气;抵制广告客户对新闻施加的影响。

责任原则,意味着媒体应当向公众及时提供信息,培养和维护民主秩序,同时,媒体有义务对自身进行审视。它的内容包括:对权力阶层进行监督和曝光;代表公众表达对权力阶层的不满;提供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平台;承认错误并立即改正;曝光同行的不道德行为;鼓励公众表达对媒体的不满等。

最小伤害原则,指对待公众要公正、尊重,甚至寄予同情,如果公众由于不信任或不尊敬新闻媒体而不相信报道,那么,追逐真相就失去了意义。它要求:同情可能因为报道而受到伤害的人;谨慎地处理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新闻;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和失去理智的人的照片和采访;只在公众利益迫切需要时才侵入他人的私生活;品位高尚,不迎合无休止的好奇心等。【8】

在这些原则之外,从业者还应当意识到,不同的权力之间时常存在冲突,在处理它们之间的竞合关系时必须考虑到平衡和多赢。因此,权力之间的价值轻重大小也是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权力位阶”理论。【9】记者对于不同权力价值轻重大小的价值判断,直接影响到他在报道过程中的行动。简要而言,个人的生命和健康权是最为重要的,在这些权力与知情权有所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保护前者。

参照以上这些原则,目前地震报道中出现的一些操作和报道方式,显然是有明显不足的。

一、问,还是不问,这是个问题

已经开始有民众批评了:“为什么记者专门往伤口上撒盐?”

已经开始有记者在博客上自省了:“我的采访,会不会有伤害,可不可以减少伤害?”

已经有心理学家开始呼吁了:“记者采访不要专问灾民那些他们不愿回忆的问题,不要逼他们承认他们不愿承认的事实。”

已经有唐山大地震的孤儿出来劝说了:“请不要反复向我们表示同情,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回忆最黑暗的那一刻。”

对照这些公众的意见,我们就无法不对类似的采访感到遗憾:

一个灾民走了几十小时逃出地震灾区。记者上前问他:

“家里情况怎样?”

“房子全部倒了。”

“家人都在吗?”

(呜)“死了。”

“你现在心情怎样?”

(大哭,摇头)。

网友的评论是:要是这灾民有力气就该给他两耳光。

东汽中学的一个被掩埋学生的弟弟在废墟外试图寻找自己的哥哥,记者上前了解了情况后问他:

“你觉得他还活着吗?”

孩子的回答是充满希望的:

“活着。”

再次追问:

“你觉得他还活着吗?”

那个孩子很坚定地补充说:

“活着。”

记者接下来的问题居然是——

“你说实话,好吗?”

女警蒋敏在震灾中失去了10位亲人,其中包括2岁的小女儿。在救灾现场,记者是这样向这位已经几近崩溃边缘的女警察提问的:

“我们听说你自己家里也有亲人在这次灾害中遇难了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能够坚持着战斗在第一线呢?”

在这个采访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记者的很多问题被删掉了——具体原因不得而知,但观众不难从蒋敏的回答中了解记者问的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

“会想起,一切都会想起。每当我看到很小的小孩,和我们女儿差不多大的小孩……作为一个母亲我太想她了。”

传媒批评家们曾经严厉地批评说,记者是“傲慢无礼、自以为是和权力饥渴”的一类人。【10】如果说这个批评就传媒从业者整体而言,的确过于严厉且以偏概全,那么,上述记者的所为,则证明类似的意见并非空穴来风。

长期以来,我们在一个缺少新闻自由的环境中成长,传媒更注重的是争取自由报道的空间,而对于这自由真正的含义,则缺乏思考:我们为何要争取自由?自由是为了谁而争取?自由的权利之外,我们需承担何种责任?我们如何去实现这些责任?

信息的采集和传递的确需要自由的环境,但自由并非全无边界,所谓“自由而负责任”的媒体,正是“自由地保护公共利益”的媒体。

二、抢新闻是你的天职?

我们也无法不对这样的行为感到愤怒:

5月17日,俄罗斯救援队救出第一名幸存者时,一名队员对着镜头怒吼——摄像机的强光灯正对着幸存者的眼睛!俄罗斯队员把门关上后,这位“敬业”的记者竟然再次冲进了抢救现场。

在救灾现场,被埋灾民被挖掘出来还未及进行眼睛防护时,记者的闪光灯已经开始照个不停。

某记者在直播时竟然进入手术室采访,不但消耗掉一件无菌手术衣,还强行采访即将要进行手术的已消毒完毕的医生,将其手术衣污染,医生怒不可遏,喊道:“你把我搞脏了!”

遭到医生的怒斥,记者并未立即退出,还是继续问医生已躺在手术台上麻醉好的病人的伤情如何,耽误医生重新消毒的时间以及病人的手术时间。

被压123小时的蒋雨航被送上抢救的飞机,记者要求他说一句话:“你现在感觉怎么样?”在得到蒋雨航的回答以后,记者仍然继续追问:“想到自己会坚持活下来吗?”此时蒋雨航已经体力衰竭到只能用点头来示意了,而女记者仍然坚持对他说个不停。

毫无疑问这些记者是勇敢和敬业的——这是我们这个行业缔造光荣的必备素质。但是,另一项同样重要但却常常被忽视的素质,则是“悲悯”。在非常的灾难面前,传统的“抢新闻”的方式,是否应该有度?这个度在哪里?当报道新闻、采集信息与救灾者的紧张工作乃至被救者的生死存亡间,的的确确存在法律中所谓“权利的竞合关系”时,我们当如何取舍?

大多数记者都非常看重“责任”二字,他们也正是为了对公众负责而不避艰险深入灾区。但对谁负责?在责任间相互冲突之时,何者为先?这两个问题,牵涉到对责任的深入认知,牵涉到传媒及其记者对价值判断的标准。假如记者以为获得信息的急迫性超过了士兵的救援行动,超过了受伤者救治的迫切,超过了运送物资的紧急,那么,他就可能在“抢新闻”的名义之下,滥用传媒的力量。

这个轻重之分是值得细细思量的——在“非常时刻”,传媒是否应该舍弃“抢新闻”的报道方式?例如,是否应当等待蒋雨航转危为安之后再进行提问,而不是在飞机上面对已经被埋123小时的伤者喋喋不休?是否应当等待医生成功手术后再进行采访,而不要一味追求现场画面的冲击力?是否应该在采访蒋敏时更多的保持沉默,运用观察的方法来进行报道,而不是问那些连观众都难以承受的问题?

作为一个有传媒从业经验的研究者,笔者完全理解,此时此地的记者们正在两难选择面前疑虑重重:

(1)如果我不抢,这条新闻就丢失了;

(2)如果我不抢,这条新闻就被别人抢去了;

(3)我们也许会对一个人造成伤害,但我传递了他们遭遇如此悲惨的信息,在更加广阔的层面上,我对救灾,对公共利益作出了贡献;

(4)每个人都应该做好自己职责所在的工作,因此,我负责抢新闻,对其他问题无需考虑过多。

《南方周末》曾经因为一次报道隐去了当事人姓名、身份乃至所在地区,被读者怀疑为伪造的报道,在内部的激烈讨论中,责任编辑拿出了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事实并非伪造,而决定超乎常规地隐去上述新闻基本要素,完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解释这个决定所造成的两难与挣扎时,她说:“我只能说这次非常幸运,我们没有被逼做出最坏的选择。”

一条生命的安全和健康,整个救灾行动的顺利进行,是否比你所追求的时效性、画面感、冲击力更加重要?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大勇若怯。如果你决定等待乃至放弃一个动人的故事,一句足以令观众潸然泪下的直接引语,你也许做出了一个错误的选择,但你做出的,一定不是那个最坏的、给受难者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的选择。

三、准确与速度,哪个更重要

真实准确是新闻的生命,但在这次报道中,假如对比一下不同地方的报道内容,则立刻可以发现,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同一人物,说法各异乃至迥然不同。

传媒伦理中曾经有一条准则:当存在“明确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11】的时刻,即如果不发表报道可能造成影响公共利益和个人生命安全等明确危险的情况下,传媒允许在存在失实可能的情况下发表新闻。假如引入这一概念,我们会看到,在当下新闻报道中大量存在的报道失实现象,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

但是看到这一点,并不等于我们认同所有报道失实现象的合理性。一些报道,完全可以做到更加准确和客观。但遗憾的是,媒体为了追逐时效性,在报道中罔顾新闻采访和报道之基本原则的现象,比比皆是。

例如,蒋雨航的被埋存活时间,不同媒体就有123小时、124小时和125小时等几个截然不同的说法。孰真孰假?记者进行采访和核实了吗?还是只迷恋于记录的惊人或故事的煽情?

对同一支部队,在废墟中抢救出的人数,不同媒体所报道的数字竟相差甚远。

一些记者为了煽情,不惜扭曲事实赚取眼泪。

一些记者仅仅在现场待了一两天,却写出了数万字的报道,其中有多少是经过核实的事实?抑或是道听途说的传闻?

信息源匿名的做法成为通行的做法。在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一位老大娘”“一个消防队员”这样的信息源,“准确”的新闻理念被显而易见地忽视了。我们能够理解现场救灾的紧迫,但普遍舍弃准确性的报道方式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

“时间就是生命”,这句话在救灾现场被一再重复,但真实难道不是新闻的生命吗?

四、只容许意见,不容许异见

比起以上几点,更加值得忧虑的是媒体,尤其是电视媒体在立场问题上的“大一统”。

此次,令传媒界普遍称道的是政府在对待大灾大难事件中及时、透明的信息传递。但在肯定这一点的同时,要指出的是,信息透明并不等于意见公开。

必须注意到这样的一些事实:

网络上的一些表达愤怒情绪的帖子很快被删除或屏蔽;

少数发出“不和谐声音”的媒体被围攻;

公众意见的表达是被允许的,而且是被鼓励的——前提是,你的意见符合主流的观点,符合国家的声音。在报道信息之后,传媒大批播发了评论,其中不乏来自网友的“原声”,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原声经过了相当“精心”的过滤。对于建筑质量问题的质疑、对于遇难儿童家长的愤怒、对于救灾物资分配的质疑,以及来自偏远地区民众的呼吁与抱怨,都被“精心”地过滤掉了。

与以往相比,这一次的屈从,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政府所给予的压力所致,公众在表达时的情绪化,是造成舆论一边倒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传媒在意见与异见面前,选择了屈从于主流意见,而对那些含有相当合理性的质疑之声则采取了冷处理的态度,更有甚者,为了争夺公众眼球,故意将片面的、有偏差的个人意见置于显著的位置,在这个议程设置的过程中,哗众取宠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一些媒体在震后开始质疑建筑的质量问题,但立刻引来了“抗震救灾的关键时刻不该有不和谐声音”的质问。

香港的媒体评论家梁文道善意地说,“救灾心要热,但头脑要冷”,立刻遭到了网友的围攻。

艰难时刻,我们需要来自正面的阳光,需要团结起来抗击灾难。但是,什么是团结?提出不同的观点就会影响团结吗?

能够保持一个独立的传媒立场与态度,关系到这个媒体的专业认知。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从业者都应该思考:我有无努力去保持报道的平衡和思考的独立?抑或是为了取悦读者而有所偏向?

一些媒体在宣传正面形象上走得如此之远,以至于已经偏离了灾难报道的本意——诸如“灾区小朋友熊燚幸福、快乐地生活”“灾区小朋友郑州乐享幸福时光”这样的报道,真令人无言以对。

五、谁伤害了我们的隐私

汶川地震前所未有地使国人团结在一起,共同抗击灾难。四川之外的民众,在震灾发生的当日即已经开始了募捐行动,包括演艺界、工商界人士在内的千万民众迅疾有力出力,有钱出钱,为赈济灾民而努力。

然而,在这个令人感动、落泪的过程中,也颇有一些令人深思的做法。最为突出的是公布捐款者的名单、捐款数额。

央视在晚会画面下插入滚动字幕,一一列出受邀义演的明星们以及本台员工现场捐款的数量。数额从数百元到百万元不等。此举固然极大地激发了民众捐款的热忱,但也带来了事前可能没有想到的负面影响:

歌星孙楠由于“只捐了10万元”(事后其妻说明此前已经捐了10万元),而受到网民的冷嘲热讽;张艺谋也由于捐了10万元而遭到围攻;网民还专门设立了“最遭人唾弃的十大明星”贴吧,投票选举在此次捐款中未有令公众满意表现的明星。

与此类似的做法当然还有很多:

网民在博客上列出了在此次赈灾行动中的跨国企业“国际铁公鸡”名单,对其呵斥怒骂。但实际上,跨国企业在此次捐助中捐款超过20个亿,很多企业选择了低调捐助,而不是高调在媒体上亮相。

即使是表扬性质的光荣榜,也为捐款者带来了困扰:据报道,一些社区为捐款者设立“光荣榜”,在其上详细公布了捐款居民的姓名、住址,还有捐款金额,此举令当事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外泄,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其实,选择捐还是不捐,捐款多少,通过什么渠道捐助,或者用什么形式来帮助灾民,都应当是非常私密的个人选择。媒体要刊登其数额以求增加号召力,属慈善捐助中的常见做法。但在此之前,理当征得当事人同意。镜头前,所有的行动都被聚焦和放大了,而网民的不理智和情绪化则使得当事人承受了本不该承受的巨大压力。一些捐款较少的明星及央视的少数工作人员被指“令人失望”“没有良心”以及其他侮辱性言辞,善举给行善者带来的是羞辱,这可能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

网民发帖是言论自由的体现,观点可以商榷,但不应该涉及侮辱性言辞。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众多网站纷纷将这样的帖子置于显著位置,除了以噱头争取点击率,也说明了他们对捐款过程中的隐私权问题毫无意识。目前媒体上不征求意见即公布明星捐款数额的方式以及不够严谨而导致错讹多多的态度,都使得当事人无论是隐私权还是名誉权,受到了相当程度的伤害。

结语:第四权力,起于何处,止于何地

一直以来,我们都将传媒的力量视为极为特殊的一股力量,它所具备的强大影响力使得传媒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公共机构。正因如此,在西方,有人将其视为“第四权力”,即除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它是捍卫公共利益、营造公众意见平台的一股最有效的力量。

在中国,虽然不提倡“第四权力”的说法,但人们还是将传媒视为“社会之公器”,将记者视为“无冕之王”,将其巨大的影响力看成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股重要助力。但是,传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又是有所限制的。作为记者,不能仅仅看到自己手中掌握着这股权力,更应当善加利用,时常自省:这权力究竟起于何处,又应止于何地?

在此次汶川地震报道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这股力量的强大。它使信息得以及时公布,使我们感同身受受灾民众的痛苦,使我们为每一个被抢救出的生命而欣喜若狂。但我们也看到,滥用媒介权力的后果是严重的。

在责任、独立、真相和最小伤害这几个不同伦理原则之间,时常出现孰先孰后,孰轻孰重的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竞合的关系。如果说我们把当下中国媒介现实存在的特权视作一种公共权力的延伸,那么,也应该意识到,这种公权与私权之间必须要有界限。

此时,记者个人及所在传媒对价值标准的深入体会就显得格外重要。长久以来,我们都强调记者的责任和勇气,但对于最小伤害原则和独立原则,则相比之下有所忽视。生命和新闻谁更重要?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选择后者还是前者?怜悯之心可能使记者失去宝贵的新闻,但我们是否应当在死亡和痛苦面前保持一个尊重乃至缄默的态度?

此外,必须指出,传媒机构对记者的示范性影响是非常关键的。要使得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坚守原则,除了通过理念的强调及业务的培训来强化传媒伦理认知外,最为重要的实际上是在媒体运营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业务流程来严密控制伦理方面的失误。如果一个依靠不顾他人安危疯狂追逐新闻源而获得“好新闻”的记者,被选作该媒体报道新闻的模范人物,那么,你如何说服那些在同样境况下选择等待和放弃的记者,他们的做法才是正确的、受人尊敬的?

美国媒体在“9·11”之后曾经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如何在遭受巨大情感冲击的同时保持客观和理性?如何摆脱对政府和军队信息渠道的依赖,搜集被掩蔽的信息?如何在公众的愤怒中保持理性,公正对待阿拉伯族裔?相比之下,我们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一家媒体为记者不恰当的行为向受灾者和公众道歉。

“一个自由和开明的社会不可能欣赏这样一个新闻界的危险的奢侈:它热衷于特权……与此同时却漠视应尽的义务。”【12】对习惯于监督他人的传媒业而言,自我监督和互相之间的对手监督同样必要。【13】大灾之后,我们乐于看到一批优秀的记者被表彰,但我们更希望看到传媒业能够进行深入和坦诚的反思。在这里提出的一些观点,或许可以称之为“论争”,那意味着它们有可探讨的广阔空间。但是要强调的是,新闻人的终极价值追求,久远以来并无太大变化,那就是勇气、真理以及面对作为“人”的个体及其社群心存悲悯之心。如果说汶川地震是传媒改变灾难报道既有模式的一个转折点,那么,也希望它能够成为另一个转折点,在此之后,我们会更深入和具体地认识公正、责任这样一些抽象概念中的丰富含义,并且,更富悲悯之心地报道新闻。

注释:

【1】杜骏飞:《流言止于公开》(谈话录),柴子文整理,《南方周末》2003年2月15日。更详尽的观点,参见:杜骏飞:《流言止于传媒的公信》,《新闻记者》2003年第3期;杜骏飞:《流言的流变:“非典”舆情调查的传播学分析》,《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2】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3】王毅:《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中国青年报》2008年5月12日。

【4】引自南方周末编辑部,《将开放透明进行到底》,《南方周末》2008年5月29日。

【5】参见:李霖:《为什么不把镜头面对死亡》,载“天地纵横的BLOG”(2008年5月19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aaa96c01009ivu.html

【6】在对灾区的聚源小学报道时,直播室电话连线过程中,央视派往前线采访都江堰的某记者称其回到成都所下榻的宾馆,原因是都江堰信号“已被切断”,并称都江堰塌陷的学校救援工作接近尾声。整个连线过程中,该记者支支吾吾,大多凭借主观推测回答问题。这不仅让主持人无奈,也让网友愤怒,纷纷发帖谴责。

【7】葛剑雄:《我建议以5月19日为全国哀悼日》,《南方都市报》2008年5月16日时评。

【8】 inquiry:reporting on risks,USA TODAY,转引自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著:《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9】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10】埃弗里特·丹尼斯等著:《媒介论争:2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11】 Holmes在Schenck v.U.S.案中首次提出“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惊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造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的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个迫近和程度的问题。”249U.S.47,51‐52(1919)。

【12】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13】周海燕:《新闻界的“对手监督”》,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http://www.zjol.com.cn/05cjr/sys‐tem/2003/06/04/0016322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