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历史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工业化的浪潮使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发生着迅速的变化,许多具有浓厚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非物质文化开始消失,维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传统的精神支柱——宗教文化在淡化。现代文明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使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面临着从未有过的困难选择。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探讨回族伦理文化与回族非物质文化的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与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判
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工业化对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冲击实质上是现代工业文明对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的冲击。这种冲击的要害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非物质文化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环境。任何非物质文化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中,存在于人类生产、生活的过程之中。工业文明带来的种种变化,使非物质文化逐渐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会环境,为文化霸权主义施展威力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在这种形势下非物质文化成为了文化的弱势群体,如果对它不加以保护就势必会造成它的衰微或消亡。
非物质文化是以物质和精神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它是各民族人民在千万年当中同大自然和人类自身进行搏斗与协调的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智慧的结晶;它负载着历代人民的喜怒哀乐、追求与梦想;记录着人类从遥远的过去走到今天的一个个脚印;是人类现代艺术的老师和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是人类文化整体内涵与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认同感和持续性的源泉。
由于非物质文化的弱势和逐渐缺少并消失的趋势,人们开始将它称做非物质文化遗产。关于这一定义,目前在学术界仍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因为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近现代才出现的一个公共话语。遗产的本意最初是指个人对于已故祖先的继承,现代遗产的概念则是这个本意的集体化,它也同样经历了一个从认知到建构的转变,即从原先的私有性概念后来衍生为公共化的意义。遗产的这一建构性特征,强烈地体现在遗产的多义性和实践性上。自19世纪以来,遗产概念及理念最先在欧洲获得普遍认同,并建立了相对成熟的保护准则。之后,遗产保护的观念和法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可。这种认可得益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欧洲在19世纪开始兴起的民族主义和浪漫主义运动。在民族主义运动中,把遗产比如历史遗址作为塑造民族的文化形象的一种不可替代的符号资源,这对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起到了重要影响。19世纪开始的浪漫主义运动中宣扬的原始野性观念对后来的自然遗产保护观念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欧洲的社会与政治精英在进行民族遗产的文化立法和保护的同时,也对遗产概念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2年,在战后美国编纂的《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伊文斯开宗明义表达了遗产概念从个人性向公共性变迁的思想:我们的文化遗产,表达于公众日常生活之中,而这公众日常生活,便是我们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品质的集合和主旨。
特布里基和阿斯华兹总结了遗产在社会公共理解层面上的五种意义:1.遗产作为过去留下来的一切物质遗存。这一内涵说明了遗产的物体实在意义,主要包括博物馆的收藏、考古遗址和被指定的纪念性建筑等,还包括那些已经没有任何实体性的历史遗存,即那些与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相关联的存在也被作为遗产来对待。由于其地域界限上的不确定性,可能整个区域都可被称为遗产地。从这个意义来看,不仅故宫博物院里收藏的物品、马王堆汉墓、曲阜的孔府府第是遗产,已经见不到历史踪影的赤壁古战场遗址也是遗产。2.对于物体、建筑、遗址、地点等遗产,能够表示过去意义的非物质性遗留,也属于遗产。从这个层面来说,不仅集体记忆算做遗产,由于一些历史原因造成的现状也可被称为遗产。例如,现代美国黑人不尽如人意的教育成绩、住房状况等,可被称为奴隶制的遗产;中国人的一些思想道德观念、行为方式及礼仪,也可被称为儒家伦理等的遗产。遗产的真正所指往往不是遗产物自身,而是在其身上所体现和传递的记忆与知识,及其所具有的应用、重塑和再创那些记忆与知识的能力。这不仅使人们能够理解我们是谁,并且更重要的是使人们意识到自己想成为谁。3.遗产除了指称过去遗留的物体或器物,还指一切由于历史累积而形成的文化和艺术的生产力及产品,既包括过去制作的也包括现在生产的。从这个意义来说,遗产便是社会文化活动,包括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的人类创造能力的肯定和提倡,致使遗产观念迅速渗透到民族或族群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将遗产、文化、艺术、娱乐结合起来进行开发的比比皆是。与此同时,在族群层面上,尤其是对原住性族群而言,包括口头文学、手工制作、歌舞表演、仪式活动及文化空间等在内的族群遗产,具有世俗中的神圣性,起到群族认同的作用。4.遗产概念不仅包括人类的社会历史性产物,还可以推广到自然环境,包括遗产地景,甚至还包括动植物种群遗产,即古代遗留的物种或是被认为具有原始或典型的物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2年又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使自然遗产的观念在社会各层面得到广泛的认可。5.遗产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尤其是当代的遗产工业,将遗产元素开发为商品或是服务,也构成了遗产的内涵之一。其中最为鲜明的就是遗产休闲和旅游体验。遗产旅游是一种自觉的将自己的休闲活动与记忆中的或是认定的过去联系起来的行为,其中包括怀旧、记忆、真实性等的诉求和争论。从理论上来说,这种对于时间上的认知需求被转化为对地缘和空间上的异域性、过去时的追求。这种追求的结果往往是将异域异质的族群重新划分到过去、落后、原始的时间轴上,是对种族、进化观点的重拾和隐喻,值得学者们重视和思考。这一点既体现在西方社会对于非西方的期待上,也体现于本土主体族群对于边缘族群的重新分类中。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与联合国2006年4月批准的《保护无形遗产文化公约》的表述有较大的差异,这种表述的差异一方面容易使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层面上产生很多的歧义,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我们在与国际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的接轨上产生障碍。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具有悠久的文明史,是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56个民族共同构建了中华民族的统一文化,同时各个民族又相对独立地传承着不同民族文化,呈现出一体多元的文化格局。回族文化是这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生活在这片广阔而美丽土地上的回族与其他民族的人民共同创造出来众多宝贵而丰富的传统与民间文化遗产。神话、谚语、音乐、舞蹈、曲艺、民间风俗、民居、服饰、工艺、民族体育活动与人类其他历史遗迹、遗址及人文景观共同构成中国的文化财富。回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涵着该民族文化传统的最深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身份的原生状态,以及该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和审美观念等。它在中华民族的不同民族文化间的对话,以及与不同国家特别是信仰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间对话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与发展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回族将阿拉伯—波斯伊斯兰文化与儒家文化及其他兄弟民族的文化兼容并蓄,形成了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表现为回族群众在日常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创造、享用并传承的各种传统文化。具体包含以下内容:语言和民间文学,包括方言、诗歌、神话、传说和民间故事等;传统音乐、舞蹈;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传统美术、工艺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其他工艺技术;传统医药;民俗,包括人生礼仪、节庆活动和其他民俗等;与上述文化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认识具体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内涵,可以从外层形态、物质载体和精神内涵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外层形态是特定历史环境遗存。回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回族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文化环境中人为的文化创造,并与历史文化环境融为一体,与回族作为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存在的脉络融为一体,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表现为一种具体的外显化的历史环境遗存。比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回族民间音乐中的“宴席曲”和“花儿”,还有“回族武术”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和文化环境下形成的区域性文化遗产。第二,物态形式的传承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在都需要有一种特定的外在物质形态或其他具体形式来表现,也需要传承人的人为力量。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存续和利用的基本载体。比如回族的民间剪纸和刺绣艺术,它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美术的门类,表现为物质的传承载体形式,又是特定的人的创造,体现出回族特有的审美意识、心理形态、民族性情、艺术智慧和创作技能。第三,精神内涵。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蕴涵着特定的精神内涵,反映着回族特殊的价值观念、心理诉求和文化精神。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和价值所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存在的根本依据。由于民族特殊的形成方式,回族非物质文化中始终体现着回族群众对伊斯兰文化、儒家文化及其他兄弟民族文化的吸收,在深层次上表现着带有伊斯兰色彩的民族精神。比如属于民间工艺美术的回族清真寺建筑工艺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又由于回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地域分布模式,使回族非物质文化受到不同地域文化和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聚居区和散杂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多形式上的差异,虽然这种差异不影响回族之间认同感的形成,其内涵也是完全一致的,但这种差异性正是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客观存在的特性,比如在回族服饰和饮食上。正是这样的特点使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兼容并蓄的文化精神,在不同地域环境和人文环境中表现出自我调节和适应的能力。因此,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涵应该是回族特殊的价值观念、文化精神、心理诉求和不断创新在不同文化环境兼收并蓄的生存能力与适应机制。这也是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其他民族的重要特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回族非物质文化与回族伦理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回族伦理文化的许多重要内容蕴涵在回族的非物质文化之中,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恰恰是因为它其中所包含的这种伦理文化的因素。如果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回族伦理文化的这些重要内容也就随之而消失。相反,如果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提升,那么它所包含的回族伦理文化的内容也同样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提升。另一方面,回族伦理文化作为回族非物质文化的核心内涵,它又决定着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取向和文化报答力,为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提升提供价值评判的标准和原则,这种价值评定的标准和原则本身就存在于回族非物质文化的定义及其保护的缘由中。
首先,当我们把伦理文化引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评判时,我们从上述一系列的公约和专家学者的论述中会发现有两个要点特别值得注意:一个是它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留下来的,并且值得持续发展的创造性产物。保护它的目的,首先是保存人类的创造能量,寻求人类与其既往的联系,使人类加深对自身的认识,仰视自身已经达到的创造高峰,以便激励今天的创造;另一个是它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对文化的认定作用。也就是说,它与某一种文化的联系带有标志性。保护它,就是保护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保护了人类发展中真善美实现途径的多样性。联合国关于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里说道:“这一遗产在国家和国际发展、各文化互相容忍、互相协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段话进一步告诉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为了保护人类文化的创造性和多样性,还为了国际间文化的相互容忍和协调。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是世界爱好和平国家的共同要求,它关系到国际交往中的相互平等、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伦理前景。
其次,当我们把伦理文化引入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缘由时,我们会为这种保护的价值评判确定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态度,并以此找到一个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和原则。这就是:
第一,它的品质必须是高超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之一,是使人类加深对自身的认识,仰视自身已经达到的创造高峰,以便激励今天的创造。它的技艺必须具有高难度,或具有远离现实的高度想象力,表现出人类必须仰视的智慧,达到同类文化样式的制高点,正如《指南》中所说的“具有人类创作天才杰作的突出价值”。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论其本体价值,以为越古远越值钱、越稀少越值钱的价值观,是不足取的。
第二,它必须具有民族独特性,从而成为世界文化多样性中独特的一员,也就是《指南》所说的:“对相关社区及文化多样性的保持有特殊价值。”这种“特殊价值”指的是由于它“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具有相当程度的渊源关系,从而对不可再现的独特历史具有解释力,也就是对民族历史具有再认识的价值,这种解释力还必须是无可取代的,因而能够成为它必须持续发展和传承的理由。保护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比较的不是它绝对的精密和高超,而是具有阐释历史和民族的独特价值。那些可以在任何时代、任何地域通行和延伸的文化成品和技艺,不应是当前的保护对象。当前遗产保护工作中,以发展后的形态或模仿形态作为保护对象的倾向,是不符合遗产保护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