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10751000000058

第58章 回族商业伦理文化(4)

回族先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是为了经商不远万里来到中国的。在回族商人中,“富商大贾”只有极少数,而绝大部分则是小商小贩,他们经常出现在通都大邑,也经常出现在偏僻的山村小店,其经商的艰难与辛苦不难想象,特别是清政府的高压政策迫使回族迁徙或流亡,所栖之地大都偏僻荒芜,生存条件极为艰苦。但即使如此,回族商业仍得到一定发展。例如,在西南杜文秀领导的起义遭到镇压后,被迫遣散的回族以做小商贩为生,他们活跃于滇缅线上,后来还出现了一些富商;在西北,回民起义失败后,被迫迁入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的蛮荒之地,但经回族商人的勤奋努力,河州(临夏)、平凉、化平(泾源)、海原、张家川等地区又很快成为商业活动中心。可见,回族商业的发展与回族商人所特有的吃苦耐劳、积极进取的精神是分不开的。这种精神在经商活动中表现得特别突出,有很多回族摊贩活跃于全国各地的城乡市场,他们起早贪黑,顶烈日、冒严寒,有人从卖酿皮、拉面、羊杂碎起家而致富。回族勤奋经商的伦理精神促进了回族商业、回族经济乃至回族的发展。

2.诚实经商,礼貌待客。

诚实经商、礼貌待客是回族商业道德的重要信条。回族商人的商业道德习俗来自于伊斯兰教信仰,《古兰经》认为诚实是善举的表现,是受到鼓励和奖励的行为,而与此相对立的欺诈行为则是一种恶行,是被予以制止和惩罚的行为。《古兰经》严厉禁止商贸活动中的各种欺诈、假冒、愚弄、哄骗等不诚实行为。《古兰经》说:“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2:188)穆罕默德曾说:“交易双方未分手前,都有自由权。二人诚实,说明缺点,其交易必有福。二人编谎,隐匿毛病,其交易必倒霉。”根据这些精神,回族商人讲求信誉,要求做到童叟无欺,对老年人、儿童、残疾者、盲人、哑巴,都要一视同仁,不哄不骗,不占便宜。对商品要严格把关,不能以次充好,以假代真,坚决反对欺行霸市。过去在社会上流行“无商不奸”的说法,这在回族商人中是例外的,《古兰经》把诈骗财物和高利盘剥都看成违法和犯罪的行为,因此,回族商人认为商业道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买卖如同诚实的契约,来不得半点虚假和浮夸,不允许进行投机和哄骗。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回族商人追求和气生财,注重商业礼仪,对顾客充分尊重,挺身站立迎接顾客,买卖时亲切和蔼、和颜悦色,极富亲和力。他们总是对宾客笑脸相迎,彬彬有礼、端茶倒水、主动热情地进行周到服务,以便给顾客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并更多地招揽顾客,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回族普遍喜好经商,崇尚商业,既不受重农轻商思想的束缚,也没有那种认为经商是伺候人的自卑心理。回族商人认为,礼多人不怪,和气能生财,买卖不成人情在,这次不买下回来。对顾客,一般都能笑脸相迎,笑脸相送,讲究和气生财;对长辈,常以“老人家”“爷”“爹”“叔伯”“姨夫”“娘”“妈”“姨”等语词称呼;在服务过程中,注意语言分寸,在讲清商品性能特点的情况下,买与不买让顾客自己决定,尊重顾客的意见;顾客遇到困难他们一般会主动帮助解决,并视此为善行。

3.买卖公平,互惠互利。

买卖公平、互惠互利是回族商业道德的另一信条。回族商人要处理好经商和顾客的两极,诚实无欺才能得到顾客的称赞,也才能迎得回头客,使生意日渐兴隆。商品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平等交易,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或者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当尽各自的义务,并有权享受自己的权利,在商业活动中人们应当做公平交易,恪守公平原则,使用标准的度量衡。使用标准的度量及称量公平是卖方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对于卖方所要求的,而要求称量公平以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份额,也是买方的权利,如果卖方短斤少两擅自克扣,以至于使称量不公,这无疑是侵犯了买方的权利。回族商人要求在经商中买卖公平,反对买空卖空,不在秤杆上做文章,认为称量公平是最起码的原则,一定要给足分量。《古兰经》鼓励人们通过交易获取财富,扩大对财富的占有,但进行交易必须诚实、公平,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正如《古兰经》所揭露的:“伤哉!称量不公的人们。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得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83:1—3)《古兰经》中就要求人们公平交易,告诫说:“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6:152)“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7:85)“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份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类善事,是结局最优的。”(17:35)受伊斯兰经济伦理观影响,回族在商业活动中,坚持买卖公平、互利互惠的商业伦理原则,视缺斤短两、不义获利为恶行,不在秤杆上做“手脚”、亏人、坑人,明争分毫,暗不亏人,争价不争秤,正因如此,回族在经商中短斤少两、缺尺少寸的现象相对较少,认为称量不公所赚得钱是“哈拉目”,是套在脖子上的枷锁,是吞进肚子里的烈焰。这里强调的是,交易中要使用充足的斗、公平的秤,不要克扣别人应得的东西,坚决反对那种用不标准的称量工具来哄骗对方的做法。买卖本身即是一种互惠互利的行为,双方都要相互信赖,需要公平交易,买卖不公是一种可耻的行为,其结果是单方面获利,需要加以制止。同时,互惠互利、按质论价是不可缺少的流通原则,值多少钱就给多少钱,不得短斤少两、缺尺少寸、称量不公,这也是回族商人长期坚守的一项道德观念,并得到社会上的极高评价和认同。

4.鼓励合理竞争,反对假冒伪劣。

反对在商业活动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掺假行为,是回族商人的又一信条。在回族商人看来,称量公平是一种最起码的善行,公平地与对方进行商品交往,是在做善事,并且这种善事是会在社会上得到公认和嘉奖的。正如《古兰经》所说:“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分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17:35)当然,卖粮与卖其他货物一样,都应当进行公平交易,不能因财富而见利忘义,危害他人。回族商业伦理主张,无论对方是资金丰厚者还是小本经营者,无论对方是文化程度高者还是文化程度低者,无论是同族人还是非同族人,都应该一视同仁,不能以财产取人或以文化程度等方式取人,应一律平等相待,尤其不能克扣贫弱者和文化程度较低者所应得的财物。在与外族人进行商事活动的时候,不能因为对方是外族人而使交易不公。

回族商人认为在合理范围内竞争是道德的,而那种为了个人膨胀的私利将货物囤积起来,阻滞流通,或者垄断行业、欺行霸市、坑害同行和消费者,或者搞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损人利己,都是不道德的,为合理竞争的商业观念所不允许的。合理竞争,反对欺行霸市。回族视商业及其他行业都是真主的迹象,是真主赐予人类享受现世生活的一种方式,因而他们认为,为了今世的幸福,人可以经商致富,但不能成为财富的奴隶,为财所惑,以致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古兰经》明确指出:“真主确是不喜爱不义者的……应当责备的,是欺侮他人,并且在地方上蛮横无理者,这些人将受痛苦的惩罚。”(42:40—42),因此,回族在与同行的激烈竞争中,反对以强欺弱、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主张采取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商品成本等方式合理竞争。在回族的小商小贩中,有许多人为了降低商品成本,往往自己耕种、牧养、加工制作,又推销产品,亦农、亦工、亦商,以此来降低成本,增大销量,促进商业繁荣。

5.禁止高利贷和重利盘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