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1983年中央发布《关于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意见》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要经常地进行和加强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1988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指出,在中小学德育工作中要把爱国主义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1994年中共中央又印发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爱国主义教育必须坚持重在建设、坚持对外开放、突出时代特征的方针,要进行以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调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新时期爱国主义强调民族自尊和民族自信,捍卫国家的独立和尊严,强调加强对全体人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增强人们的爱国情感。
三是公民道德建设。2001年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公民道德建设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强调要把先进性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机制建设,强调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四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建设。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是新中国60年来在建设实践和思考的积累基础上,在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社会政治建设思路。在“文革”十年期间,法律虚无化曾发展到极端地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反思并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对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行了建设和发展,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1996年,江泽民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基本要求、现实意义作了深刻的阐释。这篇讲话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被我国法学界人士称之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明确地载入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建设的发展,人们认识到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对于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性。2000年,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集全党全国智慧,指出教育和管理、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以德治国思想被明确提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大报告也再次提出“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并把“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写入了新党章,从而正式确立了法治与德治并举的治国方略和建设思路。
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2006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部分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突出强调了思想道德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对于整合社会主义先进价值观与其他价值观的合理关系,对于整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大众文化的和谐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经过拨乱反正,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宗教信仰自由、民族平等政策的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30多年来,回族伦理观念也在发生重要变革。例如,为了协助政府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回族人口较多而又居住较集中的宁夏、甘肃等省区的伊斯兰宗教界人士,改变了原来的看法,转而拥护、支持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基本国策,并引证《古兰经》、“圣训”以及伊斯兰教教法,积极宣传计划生育,说明计划生育是符合教义的,使当地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增长,部分伊斯兰教界人士被国家计生委、国家民委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称号。又如,许多清真寺阿訇积极参与当地的普法教育,在讲“卧尔兹”时教育穆斯林群众要遵纪守法,并积极调解民事纠纷;有的阿訇结合禁毒专项斗争,引经据典,宣讲毒品的危害和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协助推进当地禁毒斗争的深入开展。一些伊斯兰教界人士把税法和宗教教义相结合,教育穆斯林群众要依法纳税,遵纪守法,争当纳税模范,协助政府在依法纳税、税费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一切表明,某些与当前社会生活相冲突的旧的宗教观念和宗教道德开始改变,回族穆斯林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是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回族伦理文化正在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发展变化。这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当然也是多数信教穆斯林群众的愿望。
从总体上看,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的伦理道德观在回族群众中得到了广泛传播和发展,回族传统道德伦理摆脱了反动统治者的利用、控制,已由过去与旧的封建道德伦理相结合,转向与新的社会主义道德相适应,回族穆斯林对本民族所固有的传统道德观进行改造、继承、提升,在教义的解释上,不同程度地作了某些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回族穆斯林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自觉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注重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发扬伊斯兰教的教义思想,自觉地用伊斯兰教的教律、教规及伦理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祖国的安定和团结,用实际行动为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和祖国的繁荣昌盛作着不懈的努力,显示了其强大的适应力和灵活性,昭示了光明的前景。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回族伦理文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新的社会条件,回族伦理文化在新的条件下获得了新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在回族宗教伦理方面,党和政府在民族地区实行的民族平等、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落实,伊斯兰教恢复了正常活动,各主要清真寺、拱北、道堂相继修复开放,基本上满足了回族穆斯林正常的宗教生活需要,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引导下,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使回族穆斯林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得以最充分地释放和体现,为回族宗教伦理文化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回族政治伦理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协调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真正贯彻,使历史上形成的“两世吉庆”等回族道德观有了新的发展。虽然广大回族穆斯林仍然笃信死后有一个“天堂”和“火狱”,但他们更注重现实,他们既向往来世,更愿意创造今世美好的生活。为回族政治伦理文化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在回族经商伦理方面,回族穆斯林在经商等经济活动中,依据《古兰经》:“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2:275),和“圣训”:“寻求合法的财物是每个穆斯林的天职”,赞成和鼓励人们进行经济活动,但坚决反对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暴利。党和政府在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系列富民政策,激发了回族人民开拓进取、敢于拼搏、善于经商做生意的传统意识和技能。他们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生产,想方设法创办各种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回族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较快较大的发展,回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回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回族经商伦理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在回族社会伦理方面,回族传统道德要求严格遵循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提倡自我约束的道德生活,反对生活过分奢侈和放荡,认为“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5:90)。回族道德所倡导的勤劳、诚实、与人为善、讲卫生、不偷盗、不妄说、不邪淫等品质,对稳定社会秩序,增进团结友爱,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从个人动机,抑或从社会效果上看,都是对社会有利的因素。许多回族穆斯林及伊斯兰教界知名人士积极捐资助学,有的倡导兴办了“民族希望小学”“回民女子中学”等。在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洪涝、地震等灾害,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极大损失时,回族穆斯林积极捐资捐物,救援灾区。这些道德行为规范对促进社会良好风气,保证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回族社会慈善伦理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活力。
在回族婚姻家庭伦理方面,回族孝敬老人等品质和伦理规范,对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社会秩序,增进团结友爱,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走向富裕、文明的回族家庭的发展昭示了回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发展的美好前景。
在回族生态伦理方面,回族穆斯林积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探索、把握自然的基础上,注意利用自然,造福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过程中,回族人民十分注意保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譬如,回族生态道德规范要求清洁卫生,不允许污染环境,对动物不可任意乱捕滥杀。在这种生态道德观的影响下,广大回族穆斯林积极开发自然,努力生产,创造财富,为祖国的物质文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尤其是西北回族穆斯林群众根据本地自然地理条件,种草种树,防沙育林,绿化河山,在庭院中还种植各种花卉,美化环境,陶冶情操。不仅如此,广大回族穆斯林还非常注意保持环境卫生,减少污染,营造优美的生活空间。许多回族穆斯林还积极响应国家退耕还林还草的号召,大力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绿化荒山。这些为回族生态伦理文化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条件,增添了新的内容。
历史和现实的实践都证明,回族伦理文化伴随着中华民族的发展而形成、发展,伴随着回族的发展而形成、丰富和发展,广大的回族穆斯林是我国社会和谐发展及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回族伦理文化在中华民族的发展中正在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继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在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问题上,要防止重批判轻传承的倾向。强调社会主义道德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历史传统应保持理智而现实的头脑,任何超越传统文化的现代文化都必须和传统文化相衔接。只有那些生于传统长于传统的现代文化才可能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在市场经济开放的环境下,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对传统美德及其文化传统的继承弘扬更要格外重视。任何民族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都不能忽视“民族自我”,不能忽视民族优质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对自我、对自己文化传统缺乏自信心的民族,是一定无法从过去走向未来的。任何一个民族都只有从民族文化的特质及历史根基的现实出发,才可能更好地使自己的民族文化及整个民族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来。对回族伦理文化同样应该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