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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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人在回族伦理文化中的地位(5)

通过对回族形成和发展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从族源上看,回族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出现较晚的一个民族。回族在中国悠久历史长河中出现较晚,是一个年轻的民族,原因在于她不是由中国古代的某些氏族部落的融合、发展形成的,而是在不同历史时期,由来自不同国度、不同语种的外来民族成员和中国土著各族居民经过融合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而且,回族族源这种土著和非土著的多源出现,在时间上也有先有后。

二是从血缘上看,回族是阿拉伯人、波斯人、西域人和东迁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与中国大地上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特别是汉族人长期通婚、融合的结果。虽然他们中的一些人仍带有族源地的特征,但是作为一个有别于汉族的新的民族,他们已具有了中华民族成员的体质特征。

三是从语言文化上看,回族从元朝中后期开始使用汉语言文字并作为本民族的交际工具,到明朝汉语言文化已成为回族形成的标志之一。在这种同时负载伊斯兰文化和汉文化的两元一体文化结构中,汉文化为表,伊斯兰文化为里,共生于一体的过程既是一个在形态上表现出与其他中国本土民族不同特征的过程,又是一个在体质上、文化上不断接受中华民族文化,逐步培育中华民族意识的过程。

四是从宗教信仰上看,伊斯兰教成为回族信仰文化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古兰经》成为回族思想和行为的指南,构成了回族信仰文化的核心。

五是从经济行为方式上看,回族不仅经营商业和畜牧业,而且从事农业生产,这使得它一方面保持了原有的经商特色,又具有了汉族从事农业生产的经验,从而保证了各个区域内回族经济生活的稳定和特色。

六是从民族心理和民族意识上看,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意识,这是各民族之间相互区别的心理基础。心理状态受文化传统的制约,每一个民族都是一个独特文化体系的承载者。伊斯兰文化和汉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回族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和价值观念,回族在承载这两种文化的同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体系、心理素质和民族意识。

七是从居住聚集上看,回族形成了“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特征。回族是中国分布最广的民族之一,中国95%以上的县市都有回族分布。

八是从风俗习惯上看,由于回族的习俗文化受伊斯兰文化的强烈影响,因此较多地表现出伊斯兰文化的特色,如传统节日、饮食规范、婚丧嫁娶、家庭生活、礼仪禁忌等。这些习俗虽然受伊斯兰文化影响,但回族作为在中国大地上形成的一个民族,它的风俗习惯又深受着中国本土文化的影响,从而形成了自己民族独有的既不同于汉文化,又有别于伊斯兰习俗文化的回族习俗文化。

三、人在回族伦理文化中的地位

从人在《古兰经》中的地位与回族的形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回族文化作为一种内在于回族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文化黏合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文化一方面把伊斯兰文化中关于人的规定性的注重诉求,影响于回族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军事、技术、宗教、艺术,使得《古兰经》中关于人的文化要求全都体现在回族历史发展的方方面面,从而深深地打上了《古兰经》中人的痕迹。另一方面,它也将植根于中华大地的儒家文化中关于人的各种规定性与伊斯兰文化关于人的各种规定性不断地进行文化对话,从而形成了回族文化中的回族人和回族人中的回族文化。这种民族发生上的DNA演变,标志着一个新的民族的诞生。这个新的民族一旦形成,无论在它的DNA上带有多深的伊斯兰文化和儒家文化的烙印,它都已经不再是这两种DNA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新的族群和一种新的文化。这种新的民族和新的文化的形成,使它形成了新的民族伦理文化,而人在这种新的民族伦理文化中所处的地位也与伊斯兰文化和儒家文化中人的地位不同。

首先,在回族伦理文化中,人依然是顺从于主的,也就是说主的地位高于人的地位,也正是这一原因,在回族伦理文化中信仰文化居于伦理文化的核心位置。

其次,在回族伦理文化中,人的地位高于伊斯兰伦理文化中的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经过回族历史上四次大的文化自觉,回族的宗教伦理文化开始世俗化,这种世俗化的过程使得伊斯兰伦理文化中宗教伦理规范开始演化为具有回族民族特色的习俗伦理文化。另一方面,随着回族的民族文化自觉,回族在汉文译著和回儒对话过程中,已开始借用儒家伦理文化中的规范伦理与伊斯兰伦理文化中的规范伦理相融合,形成本民族特有的规范伦理。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注重现世,强调有为,突出人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对回族伦理文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而使得人在回族伦理文化中的地位超过了伊斯兰文化中人的地位,也使得回族伦理文化的人成为了中华民族伦理文化中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变化是与回族伦理文化融入中华民族伦理文化分不开的。

再次,人在回族伦理文化中,他的本质属性依然是善的,这与伊斯兰伦理文化中的人性善恶论和儒家文化中的人性善恶论是紧密相连的。在伊斯兰伦理文化中人的先天本质是善的,这是由天启性所决定的。人在今世不带有原罪,这与基督教的性恶论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在伊斯兰伦理文化中人的现世本性是恶的。《古兰经》说“人性是贪吝所支配的”(4:128),“人性的确是怂恿人作恶的”(12:53)。而在儒家文化中,人的本质属性是善的,恶乃是由于后天教育的缺失才会出现的,这两种文化的影响在回族伦理文化中都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最后,在回族伦理文化中,由于伊斯兰文化的“两世幸福”和儒家文化的“现世有为”的特点,使得人的地位明显提高,因而在规范伦理方面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同时规范伦理的体系也更加完整,形成了回族伦理文化中的“五典”规范伦理体系。

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华民族的民族危机,回族伦理文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改良宗教、发展教育、救国图存,成为了回族伦理文化的主题,在这一过程中,人在回族伦理文化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一方面,回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份子,中华民族的兴亡决定着回族的兴亡,这使得回族具有了强烈的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以爱国爱教为中心的宗教伦理和政治伦理成为了这一时期回族伦理文化的中心内容。另一方面,虽然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先生提出了五族共和,但是蒋介石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以他为代表的国民党政府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巩固其统治,推行民族压迫政策,极力鼓吹“国族论”,把少数民族视为“国族”(实际上就是汉族)的“大小宗支”。蒋介石在其《中国之命运》中,公然宣称中国只有一个“国族”“宗教”或“同一血统的大小宗支”,把那些历来被公认的许多少数民族也都说成是汉族的“宗支”。就连孙中山先生所提倡的“五族共和”也被抹杀,甚至称回族为具有“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从而根本否认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其目的在于压迫和强制同化国内的少数民族。正如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的:“国民党……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而把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称之为‘宗族’。他们对于各少数民族,完全继承清朝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政策,压迫剥削,无所不至。”由于国民党政府不承认回族的民族独立地位,由回族宗教界人士和世俗知识分子组成的精英团队,为着本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开始了又一次的文化自觉,这时候的文化自觉所掀起的回族穆斯林新文化运动已成为中国近代新文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爱国爱教与兴族救国实际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而人在回族伦理文化中的地位,在现实的政治社会活动中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在“顺主”的前提下,回族文化所赋予人的创造性、主动性使得回族人在回族伦理文化中的社会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