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此,很多地方的司法局现在已经出台了知道律师费标准的意见。但这种指导价格是有一定的浮动幅度的。以北京市为例,对于一个10万元一下的经济案件,指导标准为10%。即当事人可以与律师在10%的标准上进行协商,或者略高,或者略低。那么,协商和确定律师费用时所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呢?一般来说,有这么几个因素是要考虑的:【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11、聘请律师的有哪些常见的误区?
法律疑惑:刘女士因为要和丈夫离婚,涉及到一些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准备请个律师。经过查找和比较,有这么几位律师她觉得可以考虑:一位是五十多岁的“老”律师,一位是经常在电视上出现的“名”律师,一位则是比较年轻,而且也没有什么名气的律师,但据说这位年轻律师认真负责,而且分析研究问题非常严谨。所以,她就想:我到底该请哪个律师呢?
律师指点:关于如何找一个合适律师的问题,人们往往总在很多误区。根据同行以及本律师的经验总结。人们大概存在这么一些“误区”。
误区一:律师越有名越好。
很多当事人都希望自己能请到有名的律师,认为这样自己的“胜算”更大。但实际上,人们所理解的“有名”和法律专业人士所认可的“有名”往往是不一致的。有些律师,在老百姓看来确实很有名。为什么呢?因为他【她】经常在电视台上做节目、做嘉宾,所以老百姓们认为他【她】就很有名气。但这些律师,在律师业内来看,并非是让同行敬佩的“名律师”。简单来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一般来说,在电视上那些个法律节目,一般是带有普法性质的。既然是普法,就不可能是疑难案件,二是比较简单明了的,法律关系不是那么复杂的社会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在专业人士看来,根本就没有太多的疑难或者争议之处【如果是争议大的案件,电视台也不会作为普法节目来播放。】所以,如果拿这种案件来考察一个律师的水平,那每个律师都是“名律师“了。
记得有位同行前辈曾说过一句话:如果一个律师整天只顾得沽名钓誉,那么就离欺世盗名不远了。
误区二:“老律师”肯定比“年轻律师”强。
很多人认为,律师和医生一样,是越老越有本事。这样的想法,在过去或许是有其合理性的。但现在,这种想法要改改了。
有一个前提,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老律师”?是年龄大吗?不是吧!有些五十多岁的老律师,应该算是年龄很大了吧。但如果你看看他的律师执业证,你可能会发现他也只是刚执业一年或者两年。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国家对于做律师是没有年龄限制的。很多人是半路出家,即原来可能是搞其他工作的,后来处于某种原因,就去考了律师证,开始从事律师这个工作。对于这样的“老律师”,能算是“老”律师吗?而有的律师,虽然年轻,可能是30岁出头儿,但很可能从大学毕业【就算是25岁吧】后就已经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了。这样算起来,年轻律师的执业时间并不“年轻”。所以,“老律师”未必就是“老”律师,“年轻律师”也不一定就是“年轻”律师。
从官方的数据--司法局评出的“优秀律师”来看,“优秀律师”的获得者大多也是中青年律师,而非人们想象的老律师。
从我国的法制环境来看,我们国家的法律更新可谓是日新月异,这就需要律师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能够有足够的精力来学习新的知识。在这一点上,年轻律师可能更有优势。
从社会发展来看,年轻律师更能与时俱进,掌握最新的社会知识和科技知识。举个简单的例子,现在与网络有关的纠纷越来越多了。对于这种纠纷,光靠法律知识可能还是不足以解决的,还需要精通起码是了解一定的网络知识,才能做到心里有底。
当然,年轻律师和老律师各有优势,比如老律师可能更有经验,老律师更能把握人们的心理等。
误区三:请律师看收费低
在本律师接待的当事人中,有些人确实是“唯律师费作比较”,聘请收费低廉的律师。
其实,一个有执业道德和素养的正真意义上的律师,不能漫天要价或“看着当事人的口袋报价”,更不能降低收费标准,用不正当的手段争揽业务,而应当在法定的收费幅度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工作的复杂程度、等等客观因素给出合理的律师费用清单。作为当事人要明白,聘请律师的最主要的目的是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和维护合法权益,不是为了省钱而不顾案件的质量。因为,换位思考一下就可以知道,律师要在能保证自己收入的情况下,才能很好的为你服务。如果你把律师费降的很低,虽然有可能律师做出了让步,但他在接了你的案件后,为了保证自己能“均衡”一下自己的收入,就会“不计其数”的去接其他案件。这样,他花在你案件上的时间和精力就必定要大大减少。最终损害的,还是你的利益。
误区四:请律师看“打包票”
首先,我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律师在承接法律业务时,不得做出任何胜诉的承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律师对你作出了承诺,他首先就是违反规定和自己的职业道德的。试想,一个为了揽案子而无视职业道德的律师,你敢保证他不会作出其他有损你利益的事情吗?
其次,律师做出的承诺。其本质就像是止痛药一样,虽然暂时会让你心里舒服些。但与案件本身却没有一点儿帮助,如果败诉的话,你原来的期盼一旦落空,心里会更加难受。
再次,律师做出承诺,也是不符合司法科学和逻辑的。司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变化多端的过程。其中随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或新证据,使得任何人包括审理案件的法官,都不可能在审判终结前做出结论。
而且,从本律师的执业经验来看。如果一个律师没有给你拍胸脯打包票,反而对你的案件能否胜诉显得忧心重重,那么你就应该好好的感谢这位律师了。因为他是认真为你分析了案件的风险。而只有分析了风险,才能找到相应的诉讼对策。所以,律师打包票不等于案件胜诉,而律师告诉你有风险也不等于是案件肯定要败诉。
误区五:请律师看“特殊关系”
总是听到当事人跟我反映,我请的某某律师,跟我说跟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关系,但结果却没有办成事儿,唉!钱一次次花了不少,却不见结果啊。他到底有没有关系啊?我跟他说,现在十个律师有九个会说自己有关系。但事实上不管是否真有关系,都基本上不会影响案子的结果。因为司法官员不会为了那么一点点儿利益而置自己的职业和前途于不顾。律师也不会为了满足你的要求【可能是非法的】去行贿,因为这样做不值得,其风险远远大于你所能提供的收益。所以,不要迷信所谓的“有关系”的律师。而且,明目张胆说自己有关系的律师,大都没有关系。他这么说的目的,可能只是为了接下你的案子而已。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只是利用了当事人家属“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趁机敲当事人一笔钱。所以,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要当心了,千万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律师的关系上。而且,你如果真是利用律师的关系去贿赂公务员,那你说不定就构成行贿罪了。本来你的亲友涉嫌犯罪被抓已经很可怜了,千万别再因为自己着急而把自己卷进去。
误区六:律师一定要“口才好”
一直以来,人们对律师的口才都有一种误解,认定律师必须要有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的言辞能力。这似乎成了判断一个律师优秀与否的标准。
其实,大家都被电视剧中的法庭场面给误导了。影视中的律师和法官,他们的台词都是事先准备好的。而且,影视节目带有一定的艺术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但也远远超越了现实。
在实际的法庭辩论中,律师所扮演的角色即不是演说家,也不是辩论家。律师如果在法庭上像他们那样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并不必然带来很好的效果。相反,就实际情况来看,还可能产生两个负面的影响:一是导致庭审时间太长,而法官有时候一天要开三、四个庭,这就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二是书记员无法全部记下你所说的内容。
作为律师,表达自己意思的方式和阶段有很多。法庭辩论仅仅是案件诉讼的一部分。
在起诉阶段,原告律师可以通过起诉书这一载体将案件的基本事实说清楚,叙述事实和理由时一定要围绕着自己的诉讼请求来展开。让法官在看完你的起诉书后能对案件的事实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在假定被告没有实质性抗辩的前提下支持你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起诉书的作用只是立案,没有必要在这一文件上花太多工夫。其实不然,一个起诉书,如果让法官看完后既不能清楚的了解案件的事实,又觉得你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话。那你的诉讼以后就难以顺利进行了。
在法庭审理中,法庭调查应作为重点工作来做。因为,法官裁判的思路基本上是:查清事实,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然后适用法律。在法律方面,法官的知识当然是丰富的。法官开庭审理的目的,在于查清事实,而不是听当事人或律师讲授法律或讲一些其他空话。所以,律师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或反驳主张。并就证据的证明内容和与案件的关系作一个清单,让法官能通过你的所有证据来认定你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语言也应该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不能说一些无关紧要或者连自己都搞不清是什么观点的话。
法庭审理结束后,律师最好把自己在法庭上陈述的观点和意见制作成书面的代理意见,详细的解释自己观点的合理性。在中国目前的审判模式下,代理意见是律师发表意见并说服法官的最好形式,一定要写的条理清楚、逻辑严谨。
这就是现实中的律师办案,不是靠滔滔不绝的口才,而是靠细致严谨的工作、清晰的逻辑思维和良好的文笔把案子办好。
误区七:只看律师,不看律师事务所
虽然,为你办案的、提供服务的是一位具体的律师而非整个律师事务所。但是一家管理规范、办公环境优越、软硬件设施齐全、学习培训制度完善的律师事务所,对于你的案件是有质量保证的。比如,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连台电脑都没有,或者虽然有台电脑,但没有一个专业的法律法规查询系统,那么遇到案件时,律师到哪里去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要知道,律师是不可能把法规记在脑子里的。一个优秀律师的本领之一,就是能够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法官也是如此】。
误区八:记忆好的律师比“翻书”的律师好
当事人咨询问题,往往希望律师马上能回答出法律的规定。但法律对很多事情往往是没有规定的。即使规定了,也可能规定本身就有问题。所以,律师之所以是”律师”,而不是“律匠”,就在于其能够以自己的法学功底和法律人特有的思维逻辑来思考和判断事情,而非简单地将法律的规定死背下来,遇到案件时生搬硬套。
况且,从实际情况来看,任何律师都是不可能将法律的规定一一几下,如果某位律师能一一几下,那么我可以很肯定的说,这位律师是不适合做律师的。因为,律师不是一台“法规存储器”。而是一个能将法律进行灵活运用的“师者”。
误区九:只要知道法律规定可以不聘律师
法律事务特别是诉讼案件,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很少有人认为看看书就可以自己动手做医疗手术,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甚至直接打断律师问询,“我只问这个问题”、“那跟这没关系”、“你只要告诉我法律依据哪一条……”
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因此观点大同小异,只有在受理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细节问题。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 “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以胜任,其结果更可能因小失大。
误区十: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
我们知道,律师办理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从哪里来?当然是当事人提供加上律师的调查取证而得来的。毛主席曾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同理,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一多半时间是在“事实”上下功夫的,只有搞清楚了全部事实,才能做到“胸有成竹”,“知己知彼”。否则,水平再高,法学知识再渊博,如果不把事实的来龙去脉搞清楚,案件还是要败诉的。所以,当事人请了律师之后,不要讨厌律师问这问那,不要讨厌律师核实线索和调取证据。这么做的律师,才是真正对你负责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