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销售回款博弈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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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催款前你该了解什么(3)

另外,债权人也应该清楚一点,那就是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企业虽然破产了,其债务也并非就此随之作废。

不久前,某市一商贸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被法院裁定为破产,与此同时,一家外地化工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周某追债至该市,周某在得知这家商贸公司已破产后,非常焦急。他急匆匆跑到工商局,就这家商贸公司当初成立时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向工商人员提出质疑和不满。

工商人员面对周先生的质疑,第一个感觉就是:周先生对企业破产及企业注册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并不是太清楚,随之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向他解释。

首先,企业破产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还要在主要媒体上公示,提醒债权人办理相关事宜,也就是说,企业虽然破产了,但其承担的债务并没有随之作废,所以,周先生还是有可能索回自己的钱款的。不过,如果时间过得太久,如超过了60天,即超过了债权人索债的法定时限,那就等于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其次,企业破产往往有多种原因,与其当初的注册资金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因此,企业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应当由验资机构负责查验核实,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能即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时,可以对虚假注资行为进行处罚,就这家破产的商贸公司来说,他的注册资本是否真实,责任并不在工商部门,而在于当初为其开具验资报告的部门,同时,这家商贸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注册资金的真实性也承担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商贸公司刚被裁定为破产,还未超过时限。看到还有希望讨回钱款,周先生很快平静下来。工商人员随后向周先生提供了这家商贸公司的相关材料,尽量帮助其克服困难。工商人员也提醒一些债权人,在经营过程中,随时留意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讨债也可有捷径——申请支付令

时下,“讨债难,债难讨”是债主们的共同苦衷。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主向债务人讨债不成时,只知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知讨债其实还有一条捷径——申请支付令。

2007年10月,一饮料厂为了给来年争取好的茶源,与一茶厂签订一份价值10万元的红茶购销合同。茶厂按合同约定组织货源,饮料厂则按约定派车自提,并在提货之日起5日内支付货款。第二次交易是2008年4月,茶厂通知饮料厂前来提货。4月8日饮料厂派车提走货物,可是饮料厂并没有按约付款。到6月底,饮料厂仍未交付货款。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效后,茶厂决定提起诉讼。可是两个厂分属不同的省份,要是真的起诉的话,这当中的人力、物力消耗巨大,对于一个规模不大的茶厂来说承担不起。茶厂厂长有一个朋友是当地的法律工作者,厂长去向他请教,他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08年7月15日,茶厂向饮料厂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受案人民法院经审查债权债务关系和有关事实证据,认定茶厂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起用督促程序,于同年7月25日向饮料厂发出支付令,责令欠款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接到支付令后,自知理亏的欠款人不敢怠慢,于同年8月3日还清全部欠款。本案从收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至讨回全部货款,仅用了20天。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如果你也想通过这种方式讨债的话,就要考虑是不是符合下面的条件:

(1)双方的债务具有法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收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欠款人支付欠款的案件,才适用督促程序收款。收款人请求欠款人给付的标的物应该是金钱、有价证券。要求欠款人给付金钱的,一般是货款、违约金、赔偿金、贷款、利息、欠款、债务利息以及迟延履行金等;要求欠款人给付有价证券的,一般是支票、汇票、本票、公司债券以及股票等。而收款人要求欠款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不涉及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财产、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案件,均不适用督促程序。

(2)收款人与欠款人之间没有其他的债权债务。收款人与欠款人之间是单务的,收款人只享有收款的权利,欠款人只负有还债的义务。最常见的,收款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了对方认可的货物,而欠款人没有按时支付货款,这时收款人就可以申请支付令。如果收款人与欠款人互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不适用督促程序。如果一方没有供货而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就不能适用督促收款,不能向对方提请支付令。

(3)支付令能够送达欠款人。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向欠款人发出支付令,欠款人收到支付令之日就是其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定期限的起算日。所以,支付令能否送达欠款人,将关系到法定期限的计算、债务的实际履行和书面异议的提交。如果支付令不能够直接送达欠款人,则欠款人既无清偿债务的依据和动力,也无提出异议的缘由和目标。此外,欠款人履行清欠债务的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以及收款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也无从计算。鉴于此,收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应同时详告欠款人的基本情况,以便人民法院确认送达支付令的条件和选择有效的送达方式。对支付令不能够送达欠款人的案件,则不适用督促程序。

送达还有一种特别的方式——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公告送达的一般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这恰好又是适用督促程序的限制性条件。用报纸或是直接发公告的公告送达支付令不能保证欠款人收到支付令,也不能保障欠款人行使提出书面异议的诉讼权利,所以,支付令不能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欠款人”。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送达的,以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为妥,这便于及时清欠和结案。

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是几个,并且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各有关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申请支付令,但也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又无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或是难以取证的,收款人就不宜立即申请支付令,而应进一步“融洽”与欠款人之间的关系,旨在进一步收集和补充证据,待“万事俱备”时,再不失时机地申请支付令。

(2)对下落不明的欠款人,收款人应事先做好申请支付令的准备,一旦知道欠款人的下落,应设法“稳”住欠款人。同时,收款人应立即申请支付令,并请求人民法院迅速送达,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3)欠款人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该支付令即发生效力,收款人即可依据生效的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收款人先向欠款人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4)支付令生效后,收款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即开始起算,所以,收款人的申请执行权应及时行使,以免“过期作废”。例如,收款人拟确定“宽限期”的,该“宽限期”则宜短不宜长,并以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为妥;否则,收款人将难以申请执行或丧失其申请权。最为稳妥的办法是:收款人先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再迫使欠款人与收款人达成执行和解,这既可保留收款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又可达到“以战促和”的目的。

(5)欠款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仅清偿部分债务的,对未尽债务,收款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这表明欠款人已无自觉清偿债务的诚意,同时也预示着督促程序的终结和支付令的失效。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应做好充分准备,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前保全,你会用吗

2007年6月,某商场与某电器供销公司签订一份价值80万元的进口彩电的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商场先给付电器供销公司预付款20万元;电器供销公司则应在收到预付款后的3个月内向需方交货。但供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交货,为此,商场即上门催货。经查实,电器供销公司的供货方是海南某家公司,这家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营业执照。至此,电器供销公司的货源已断,供货无望。此外,商场的预付款已被电器供销公司挪抵债务。事出无奈,商场要求供销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但由于供销公司确无偿债能力而使商场收款未果。2008年1月,供销公司在一次清理“三角债”中,共获清欠款50万元,商场遂上门收款,但供销公司谎称上述款项已作他用。事实上,供销公司想动用该笔资金购买冰箱,以堵塞其他漏洞。为防止欠款人动用或转移财产,商场当机立断,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人民法院则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供销公司账户上的50万元存款。自知理亏的供销公司,未等商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主动清偿了全部债务。

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法”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诉讼保全,是指从诉讼开始之后至做出判决、裁定、调解之前,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对有关财产进行的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藏、出卖或毁损财产等情况,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均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对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所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及时报送上诉二审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