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社会基础。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道教、原始宗教在少数民族中都有大量的信徒,有些民族甚至是全民信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最广泛的调动了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群众,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防巩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宗教自身的消极作用,尤其是宗教为国内外一些敌对势力所利用,就会对民族社会发展产生消极作用。这种消极作用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干部群众产生严重影响。宗教干涉政治,宗教干涉社会生活,不仅严重影响了各级党委、政府正常工作的运转,而且还会使广大群众产生巨大的思想压力和思想混乱。例如,怒江州是一个群众广泛信仰宗教的地区。一段时间来,宗教被某些敌对势力所利用,成为其干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工具。怒江州福贡县某些人以宗教为幌子,成立了非法宗教组织“恒尼”和“司利匹”。他们暗中进行秘密串联,分裂群众,自封传道员,四处建盖教堂等。他们一贯与基督教“两会”和正常教会为敌,拒不接受爱国宗教团体的领导。他们污蔑正常宗教人士是“当教育的传声筒”、“党和政府的忠实走狗”,污蔑国家干部是“黑暗势力”的代表,煽动信徒不要当国家干部,不要相信各级党委、政府及干部,不要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公开鼓动在职干部退职等。他们叫嚷领取工资有罪;按国家法律上缴正常税有罪;上学求知识有罪;吃国家救济、返销粮有罪;科学种田有罪;计划生育,求医服药有罪等,一句话,人们参与社会的一切正常活动,党和政府的一切法律、法令和政策,社会主义一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他们看来都是有罪的。在这些非法宗教猖獗的地区,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宗教生活被打乱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的领导作用无法发挥,甚至这些非法宗教意识和行为还一定程度侵入党和政府及干部队伍的肌体。或是使党和政府及各级领导指挥不灵,工作无法正常运转;或给广大干部造成重大思想压力和工作阻力;甚至造成国家权力失控,村社权力落到了敌对分子手中,被非法拉拢、欺骗、胁迫变质的干部也时有出现。一些问题严重的村寨,党员、干部参加宗教活动的达20%~30%,个别地方达50%,有个别党员干部甚至担任了宗教神职。在西双版纳、临沧、思茅、德宏、红河、文山、保山等地州的边疆少数民族信教地区,也程度不一地存在着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转,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民族团结。
4.民族间经济发展上的差距是影响民族团结的重要因素
民族问题,是由于民族间的差异引起的。民族差异是产生民族问题的内在因素。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使许多发展后进的民族,不能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充分享受法律上所赋予的平等权利。这样就会产生民族间的矛盾和摩擦,影响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不消除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民族问题就不能彻底解决。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云南则处于低层次上。生产力落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完善等。这些情况,在少数民族地区,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典型。新中国成立前夕,云南各民族基本上处于前资本主义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并以此为起点进入社会主义的。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从总体上讲,还是比较落后的。经济发展不快,社会发展水平低,是云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族团结和稳定面临的重要矛盾。云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由于起点低、基础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省处于中下水平。中共云南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将云南省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省情概括为“四低四高”,即社会发育程度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程度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自然、半自然经济比重高;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低,文盲、半文盲比重高;人民生活水平低,贫困人口比重高。这种“四低四高”的特点,在云南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从总体上看,云南省25个少数民族,特别是15个云南独有的少数民族,在新中国成立前,仍处于原始社会后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发育程度都很低。由于各少数民族社会发育程度有较大差别,加上所处地区的自然条件千差万别,造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虽然有少数几个民族和部分民族地区发展较快,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大多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仍处于全省后进地位。
二是云南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仍较低。不少民族和民族地区还处于自给、半自给的传统农业阶段,有的地区还保留着较为原始的农牧业的生产方式。自然、半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
三是云南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劳动者受教育程度低,教育、科技较为落后。1990年人口普查时,云南省有些少数民族妇女人均受教育仅为1.7年,有的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的儿童入学率只有30%左右,完学率最低的才3%~5%;全省文盲、半文盲率高达25.44%。至今,有的民族也没有几个大学生;不少民族地区科技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远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发展经济,进行科、教、文、卫等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的人才严重不足。
四是云南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低,贫困人口集中。1998年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5元,比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低102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164元,比全省低266元。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9.2%,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只占全省零售总额的36.7%;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只占全省的36.8%。全省73个贫困县,有51个在民族自治地方;506个扶贫攻坚乡,有386个在民族自治地方或是民族乡;目前,全省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245万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民族地区。民族地区成为云南省扶贫攻坚的主战场。
5.利益关系是影响民族团结的重要因素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确定了各民族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就具体利益而言,各民族之间仍存在着某种不平衡和不协调的地方,因利益分配上的不均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高度的集中,或使这些矛盾被表面现象所掩盖;或因采取某种强硬的行政手段而压制。随着改革开发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利益观念得到强化,“一平二调”的资源配置方式和大锅饭的分配方式逐渐被摒弃,人们开始关注工人和集体的利益。在这一前提下,一方面增强了人们的竞争意识;另一方面,也使得利益之间的矛盾突出出来。如云南西双版纳、德宏等民族地区地方与农场因橡胶而引发的土地、生产、销售等一系列问题,使场地、场群关系曾出现种种矛盾和冲突,严重影响了场地、场群团结和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云南是一个资源丰富的省区,但是也因而引发了国家与地方、国营与集体、集体与个人、民族与民族之间的资源争夺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民族团结、场地团结,也严重破坏了资源生态环境,进而影响了可持续发展。
此外,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上的不平衡,也会使得各民族之间在交往过程中产生某种矛盾,往往也会影响到民族团结。同时,国内外一些敌对势力,出于他们的政治目的也会利用上述矛盾进行挑拨,制造更大的矛盾与冲突。所有这一切都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民族问题存在的长期性,树立起长期艰苦努力工作的决心;另一方面,要时刻关注民族矛盾与问题的新动向、新趋势,及时研究对策措施。
综上所述,影响云南民族团结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性。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当前的民族问题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民族问题,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民族问题绝大部分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而要采取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加以解决,决不能片面夸大这些矛盾,更不允许利用这些问题,作为攻击诋毁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团结、平等、互助关系的借口。
五、云南民族团结的经验总结
1.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创了各民族历史发展的新纪元。它标志着民族剥削、民族压迫制度的终结;标志着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载入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江泽民总书记在1999年4月29日接见云南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和部分少数民族代表时也指出: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56个民族始终要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不断巩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这不仅是从中华民族几千年发展历史中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我们胜利迈向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重要保证。云南解放后,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把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看作党的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放在了工作的第一位。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疏通民族关系,消除民族隔阂,云南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关系更为密切,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逐步确立起来。在发展过程中,虽然受到“左”或右的方面的干扰,民族关系受到一定的损害,但是,各民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维护民族团结大局。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广泛深入推动民族团结活动的开展。全省先后三批共250个民族团结先进单位和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云南省委、省政府也先后召开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各地、州、市、县在各条战线也树立了大批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和个人。全省各地还展开了“民族团结日”等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活动,形成了做民族工作光荣,讲民族团结高尚的良好气氛。为了搞好民族团结,从省到地、州、市、县乃至基层都实行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职责、目标和考核办法,实施奖惩,把加强民族团结落到实处。如荣获云南省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先进集体的中共师宗县委、县人民政府,狠抓民族团结并形成了县、乡、村管理网络,使全县的民族团结稳定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责任制的实施使该县上下出现了族与族、村与村、户与户之间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和睦相处的局面。云南文山州丘北县八道哨乡是一个汉、彝、苗、壮、白、回等多民族杂居的乡,少数民族人口占71%。多年来,乡党委、政府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紧紧围绕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民族团结和睦,社会安定,经济社会繁荣的新局面,被树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
云南民族团结实践显示了中国共产党根据民族平等、团结、互助这一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各民族的实际结合起来,把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使这种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更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牢固性。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建设和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下的定义是:“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就是说,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或大或小的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我国实行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是搞好民族团结的基本前提。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族平等就没有民族团结。马克思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第一卷,第287页。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加之历代反动政府实行的民族压迫、歧视政策所造成的民族间的隔阂,只有坚持各民族完全平等,无条件的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各民族的大团结。
作为民族成分最多的边疆省区,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行。云南一解放,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首先就对云南民族成分进行识别,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随着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政权建设工作的逐步展开,云南省人民政府责成省民委,根据中央、西南局等有关民族地区政权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云南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权机构组织暂行条例》(草案),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和《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权机构组织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建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这既保证了少数民族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也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了组织上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