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财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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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税务筹划(3)

1.应当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

2.应当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手续,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3.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以便于进行减免税的统计与管理。

(十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或证件。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将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

纳税人还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证件:财务报表及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进行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等。

扣缴义务人还应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等。

(十二)纳税申报期限

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因各税种情况不同及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各税种的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

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1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或委托代征税额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纳税申报形式

纳税申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申报,二是邮寄申报,三是数据电文。

直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或委托代征税额报告。

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十四)税款缴纳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后,应按照法定的方式、期限将应税款解缴入库,这是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标志。

(十五)税款缴纳的方式

自核自缴方式。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申报核实缴纳方式。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申报查定缴纳方式。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入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定额申报的缴纳方式。对于生产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者账目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采取何种方式缴纳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十六)纳税期限与延期纳税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如果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如增值税、所得税等(具体见各税种);如果税法未明确规定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但是因为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向省、自治州、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缴纳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十七)税款补缴与退还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5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对偷税、骗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存。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纳税人超过应纳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十八)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纳税人为了保证履行纳税义务,以货币或实物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所作税款抵押。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无需提供纳税担保,只有在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才会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提供纳税担保的主要方式如下:

以货币保证金作纳税担保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预缴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纳税保证金。预缴金额就大致相当于或略高于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按期照章纳税,税务机关即可将其抵作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纳税人如期履行了纳税义务,可凭完税凭证如数领回其预缴的保证金。

以实物抵押品作纳税担保纳税人需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一定数量的实物,如商品、货物等,作为应纳税款抵押品,其价值应大致相当于或略高于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拍卖其实物抵押品,以所得款项抵缴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纳税人按期缴纳了税款,则可凭完税凭证如数领回其交保的实物抵押品。

由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由纳税人提名,经税务机关认可,可由第三方出面为纳税人作纳税担保,保证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法纳税,如纳税人逾期不缴,则由担保人负责为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担保人应是在我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纳税担保人,因其不具备代偿债务或代缴税款的经济能力。纳税担保人在承诺纳税担保责任时,应履行承保手续,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的对象、范围、期限及责任等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经纳税担保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三方认同并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纳税担保除以上三种保证形式外,还包括以抵押和质押的方式提供的纳税担保。

(第二节)税务筹划的规范化方法和技巧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从我国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进行的。因此,首先我们应当认识一下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特点

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决非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课征增值税,而要求在销售商品时,将原来含税销售款中的商品价格和增值税,分别列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例如,甲工厂销售给乙批发企业应交增值税商品若干,计收款项100元,增值税率17%。则这100元中,销项税额为100÷(1+17%)×17%=14.53元,实际商品销售价款只有100元-14.53元=85.47元。乙批发企业购买甲工厂的商品时,除了需向甲工厂支付85.47元的商品价款外,应同时负担甲工厂的销项税额14.53元。甲工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分别填列销价款85.47元和销项税额14.53元。

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即除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等情形必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外,企业对外销售其他应税货物或劳务时,还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企业即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项税款与购买时所付进项税款相抵后的余额,核定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了重复征税现象,明确了购销双方之间的纳税利益关系。

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两档,即除了税法规定的少数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外,其他应税项目的税率一律为17%。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应纳增值税额需按应税销售额的6%或4%计算,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当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视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范的方法计征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做好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我们知道,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工业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17%-300×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6.4万元(160×4%)和5.6万元(140×4%),显然,划成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3.9万元。

企业如何选择成为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种:

1.增值率判断法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不含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或4%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或4%

增值率=6%/17%×100%=35.3%或增值率=4%17%×100%=23.5%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或23.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或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或23.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2.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轻重判断法上述增值率的测算较为复杂,在企业实际的税务筹划中难以操作,因而,我们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转化如下: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下式成立:

17%×(1-x)=6%或4%

解得平衡点如下:x=64.7%或76.5%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或76.5%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或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或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