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通知之日或者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税收征管法》不仅赋予纳税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而且还规定了当纳税人对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税收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既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选择权。
(八)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
这是指纳税人可以将依法应履行的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人来完成的权利。
为了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社会监督,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样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税务代理人的合法地位。通过税务代理制度,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减少核算过程中的差错,还可以使纳税人的涉税申报、申请、申诉事宜得到及时办理,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维护。
以上纳税人的权利,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监督权,一方面是维护自身利益权。有些权利,如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既是监督权,又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四、纳税人的基本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等必须作出的行为或不得作出的行为,包括程序上的义务和实体上的义务。一般讲,纳税人的义务就是纳税(缴纳税款)义务。但严格说来,这是不准确的。我国宪法规定,作为公民有纳税义务。这个义务不仅是指缴纳税款。国家为了有效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保证财政收入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税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作了严密的规范,以保证这一过程有秩序地进行。这些规范,征、纳双方都应遵守。因此,纳税义务不仅包括纳税(缴纳税款),而且还包括遵守征纳规范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上的义务。实体上的纳税义务受法律保护,程序上的法律义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征管法》及《刑法》上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规定,既有履行实体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履行程序上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可见,纳税人不仅要重视实体上的义务,而且也要重视程序上的义务。实体上的义务和程序上的义务都是纳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更多地以义务主体存在。纳税人的义务是广泛的、全面的。实际上,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主要是纳税人履行义务的过程。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看,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以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从以上规定看,大多数纳税人都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从国际上看,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要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税收管理也不例外,也将与国际上一致,对所有纳税人实行登记管理。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将成为纳税人的一项普遍义务。
(二)管理账簿、凭证
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去管理账簿和凭证。《税收征管法》规定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普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发票。
发票统一由税务机关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这是《税收征管法》对纳税入账簿、凭证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履行的告知义务,这是法定手续,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不论纳税人有否应纳税项目都应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义务的实质。
(四)按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是纳税人的核心义务。前面所讲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的要求管理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等义务都是程序性义务。纳税人履行了这些义务,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但纳税人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那么,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即已履行。所以,按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核心,一般来说,也是纳税人的其他义务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假定纳税人没有按期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的其他义务也不会存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纳税人其他义务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此服务的。纳税人履行程序上的义务是为履行按期缴纳税款义务创造条件。
(五)接受、协助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和审核,是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和保证环节,对于征收税款、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同时鉴于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具有的特殊地位,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以保证检查权的行使。《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五、企业纳税的基本程序
公司依法纳税是我国税收法规的法律规定。公司依法纳税的过程不仅体现在正确核算应税数额,及时将税款解缴入库的环节,而且贯穿了从税务登记到发生纳税争议并处理的整个过程。因此,公司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经理人应当非常熟悉的。根据我国税收征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司依法纳税程序的第一步便是纳税登记。
(一)纳税登记
纳税登记(又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公司而言,通过纳税登记可以确认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可将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作为税务许可证和权利证明书。办理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第一个法定程序。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纳税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纳税企业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四)办理开业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登记表或注册登记表后,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名称、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批准开业证照文件情况、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使用品种、税务代理、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附送件等。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税务登记及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外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依法办理下列税务事项: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要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可申请补发新证。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账证管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六)账簿的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账核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逐笔记账核算。
(七)账簿保管
账簿作为公司重要的经济业务记录,是进行财务、税务检查、审计检查的重要资料。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账簿保管期限认真加以保管,其中,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和辅助账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是25年,涉外和其他重要的会计账簿要予以永久保存。
(八)税收证明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额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要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已付购货额或者货额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应向购货方索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九)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程序的中心环节,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报表的形式申明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不仅是征纳双方核定应纳税额、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研究经济信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十)纳税申报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