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财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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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财务控制管理(4)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规定标准内节约部分按60%返还。公司员工出差无住宿发票的,按实际住宿天数,每人每天按照包干总额的40%给予补助。但参加包括住宿、市内交通与生活费用在内的会议和由邀请方承担费用的会议,不享受任何补助。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当日有招待费发票的,当日不计算伙食补贴;当日有出租车票的,当日不计算交通补贴。招待费发票日期栏必须填写清楚并说明招待事由,招待费发票未注明日期的,一张招待费发票视同一天发生招待费,并不予计算伙食补贴;出租车票必须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出租车票无日期的,且出租车票数量超过出差天数2倍及以上的,出差期间不予计算交通补贴。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天数按出差自然天数减去一天计算,即算头不算尾;住宿补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须经总裁签字同意方可报销,并须事先请示;飞机票、软卧火车票、头等舱轮船票须经总裁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出差夜间(指晚8时至次日凌晨7时)连续乘坐硬坐火车超过8小时以上的,可给予夜间乘车补贴,补贴标准为票价的50%。

第三十二条长途交通票据如果遗失,须写出书面报告,且有1人以上同行人员或有关人员签字证明,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总监或主管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审批后,按票价的50%报销。

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随同主管及以上级别人员一同出差,其住宿标准可按主管及以上级别人员相应标准执行;公司员工随同副总裁及以上级别人员一同出差,原则上不予发放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三十四条司机带车出差且当天不能返回的,实行每天住宿、生活补贴包干,不享受交通补贴,标准参见一般员工包干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员工出差途中,经批准可绕道回家探亲,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全部自负,在家期间不享受伙食补贴、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

公司员工在私房(家)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出差,不享受住宿补贴,伙食补贴减半发放,交通补贴仍按标准发放。

第三十六条公司员工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贴,不发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住院超过1个月的停发伙食补贴。

第三十七条出国人员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执行。

市内公共交通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司员工在公司所在地办理公务所发生的交通费(包括公共汽车费和出租车费),公司员工上下班或因私所发生的交通费不在此列。

第三十九条市内出租车费报销标准:

部门级别每月限额营销部门总监400元经理300元综合部门总监300元经理200元限额以下凭票据实报销,差额不补。

第四十条凡市内办理公务的主管及以下人员,一般只能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部门经理的批准。

第四十一条所有因公报销出租车费用的员工,必须在出租车票背面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

第四十二条报销的市内公共交通费严格限定为办理公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不得将个人上下班交通费混同报销,如经发现将追缴当次报销的所有市内公共交通费,第二次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将移交人力资源部处理。

通讯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通讯费指因公使用通讯工具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费一律实行凭票限额包干报销制。

第四十四条移动电话指入网电话,充值卡不予报销。使用移动电话的员工,其裸机的购置费及上户费等一律由使用者本人负担。

第四十五条通讯费报销标准:

部门级别每月限额营销部门总监600元经理400元主管300元业务员200元综合部门总监500元经理300元主管200元特别岗位200元限额以下凭话费单据实报销,差额不补;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出差人员的国内漫游费按80%据实报销,其当月话费单除国内漫游费外,其余话费按规定标准报销,超支月份不弥补不足月份的通讯费。

综合部门特别岗位人员须由部门上报,经总裁批准确定。

第四十六条享受通讯费报销标准的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含节假日)通讯畅通。

业务招待费标准

第四十七条业务招待费是指因工作需要招待客户和有关部门人员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人员因公接待外单位人员,建议安排工作餐,需要到外面宴请的,须事先取得部门经理、总监或主管副总裁同意,否则不予报销。部门需安排接待工作餐的,须经部门经理、总监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并报行政办公室登记备案,记入部门招待费。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人员因公出差确需应酬的,须事前电话请示部门经理、总监或主管副总裁同意,限额接待。

第五十条招待费发票日期栏必须填写清楚并说明招待事由。

办公费标准

第五十一条办公费是指办公用品、印刷品及其他办公物料等项目的支出。公司办公费统一由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控制与管理。各部门年初编制预算,按月分解编制,经研究核准后,必须在限额内领取使用,超支不报。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申请购置办公用品、印刷品时,需注明用途、数量、规格型号,行政办公室需查明是否可调节使用,再确定是否购买,报行政总监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行政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领发的人员,每月需填报办公用品、印刷品的领、发、存报表,按部门分类归档,报送财务部和各有关部门。

其他费用标准

第五十四条误餐补贴。公司员工根据公司规定,免费享受工作午餐,如员工在市内办理公务,因故不能返回享受工作午餐的,按工作餐标准给予误餐补贴,但陪同宴请客户及市外出差人员不享受误餐补贴。

误餐补贴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发放,公司员工凭领取的未使用的工作餐券每月最后一天到行政办公室换取现金,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到财务部报账。

第五十五条礼品费。因工作特殊需要,需赠送有关部门人员或客户礼品的,须经总裁同意由行政办公室统一采购,个人不得私自赠送礼品。

第五十六条加班费。加班费由人力资源部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月底随同工资一起发放。

第五十七条司机出车补贴。司机工作时间(9:00—17:00)在市区内出车,不计算出车补贴;司机工作时间以外加班,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加班取件:按实际用车时间,填写加班单,行政办公室统一上报,由人力资源部计入当月工资发放;

(2)接送客户:只负责接送客户,按加班取件办法处理;全程跟车陪同客户的,原则上不得随同客户一起用餐和娱乐,司机用餐须自行解决:

(1)司机自己解决用餐的,公司按工作餐标准发放伙食补贴,并按实际用车时间(含等候时间)计算加班补贴;

(2)司机随同客户一起用餐未与客户一起娱乐的,不计算伙食补贴,但按实际用车时间(含等候时间)计算加班补贴;

(3)司机随同客户一起用餐和娱乐的,不计算伙食补贴,但按实际接送时间(不含等候时间)计算加班补贴。

(3)其它情况:按加班取件办法处理。

(4)司机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参照以上规定及国家、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五十八条主管及以上人员的职务以人力资源部的正式聘任通知为准,对外使用的职务不对内使用,也不享受本制度规定的各项对应级别标准报销有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休探亲假人员的费用报销标准按人力资源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备用金借支和报销单据的审核,财务部随时受理,但报销款的领取时间为每周星期二、四,其余工作日财务部不办理。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七、财物盘点制度模板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点范围

1.存货盘点:指原料、物料、在物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的盘点。

2.财务盘点: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的盘点。

3.财产盘点: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财器具等资本支出的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盘点方式

1.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终(中),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终(中)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的,须重点盘点)。

3.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随机抽样盘点存货。

第四条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1.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2.主盘人:由各事业部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3.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与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4.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5.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由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6.协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第五条盘点前准备事项

1.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2.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3.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1.财务部门应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期限办理盘点工作。

2.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的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

3.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才能改变方式进行。

4.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算器,避免用主管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5.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系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不定期抽点

1.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2.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3.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应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的确实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4.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盘点报告

1.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营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2.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两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3.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以净额转入本其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税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1.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平时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2.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办理。

3.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除封锁,并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4.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5.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动态: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条存货盘点

1.存货的盘点应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2.存货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才能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其他项目盘点

1.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代表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总经理室。

2.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账。

3.经管部门应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状的复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盘点报告

1.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三份,送经管理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其中一份送总经理,一份送财产部门。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7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经理。

2.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编制“盘点报告”一式三份,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于盘点后3天内送总经理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