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财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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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财务投资管理(4)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因特殊情况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超过20%,但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四、投资资产取得的控制工作内容

企业财务人员在确定投资资产取得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条例:

1.本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必须以经过董事会审核批准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

2.本公司所有的证券投资项目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本公司所有的证券投资项目在经纪人为委托人购置证券时,必须取得投资企业有效的投资指令,而且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

4.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

5.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及投资报酬率是否符合投资指令。

6.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的证券,要求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的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

五、投资活动内部会计控制标准

1.本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才能进行。

2.本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的交易手续、程序、各种文件记录及账面的反映和财务报表的揭示等均符合政府的投资法规。

3.本公司财务人员必须不断的完善与创新内部控制制度,以堵塞一切投资证券可能被盗窃或挪用的漏洞。

4.本公司财务人员必须对投资资产的计价和反映进行有效的控制。

5.本公司财务人员应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来为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时间和投资收益计算方法,以及为划清投资收益和投资的界限提供基本保证,以取得审计人员和政府机构对其投资收益揭示的信赖。

六、投资资产处置的控制标准

1.本公司的任何有价证券的出售必须以董事会的批准文件为指令;

2.对本公司进行证券代售的批准权在董事会;

3.财务人员必须将经纪人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通信文件应予以记录保存;

4.如果有不同证券之间的转移,则该业务应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的控制制度之下;

5.如果资产处置结束后收回现金,必须结合现金收入的控制方法。

七、短期投资的处置工作内容

短期投资的处置是指短期投资转让、出售、到期收回债券投资的本息等业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或继续持有短期投资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将持有的短期债券、股票投资转让出售。

1.转让、出售短期投资时,可能由于市场价上涨而取得收益,也可能由于市价下跌而发生损失。通常按转让、出售短期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处置短期投资时,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调整。

2.短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时,应根据取得本息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应根据计提的方法,分别处理。

3.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出售部分的成本。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八、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算标准

毫无疑问,企业每一笔长期投资可能增值,也可能减值,财务人员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进行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恶化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者,应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有市价的长期投资: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亏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迹象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无市价的长期投资:

1.因政治、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规则的修订而可能出现巨额亏损的情况,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因商品或劳务供应等多种原因市场需求减少,导致财务状况可能恶化的情况,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3.因所在行业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而失去竞争能力,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4.有其他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期末,企业的长期投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须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四)处理长期投资时,或涉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九、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标准

1.企业购入的长期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如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当减去相关费用),作为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减去相关费用及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按债券面值以及适用的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假如不考虑溢价或折价)。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到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到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实际收到的分期付息长期债权投资利息,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实际收到的一次还本付息债权利息,冲减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2.企业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或本科目(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或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或本科目(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到期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购入溢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照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另外,长期债券投资溢价应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摊销,其摊销应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并作为计提的应收利息的调整。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尚未到期债券的应计利息)

应收利息(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应计利息)

财务费用(债券费用摊销额)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

——债券投资(债券费用)

5.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债券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6.企业购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本科目中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明细科目。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科目,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