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德国联邦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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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德国联邦制的前景

在两德统一和欧洲一体化的双重挑战下,未来德国联邦制将走向何方呢?

这个问题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2006年联邦制改革的措施和刚刚在2009年6月通过的联邦制改革第二步方案,就是对它的一种回答。答案就是走出“政治纠缠困境”,迈向一种以团结为取向的竞争联邦制。

所谓走出政治纠缠,就是削弱联邦上院这一使联邦立法受各州制约的机构的权力,让联邦能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放手行使立法权;同时,相当一部分立法权也应返还给各州,使它们能够拥有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此外,使州在财政上依赖于联邦或依赖于其他州的财政平衡制度走向一种注重各州自己财政责任的分立制度,为联邦和各州在政策制定上的自主权提供财政保障。

走出政治纠缠的目的是让联邦和各州自己处理好自己的事务,在政策领域按照自己的情况和意愿进行创新,不再依靠举国一致的解决方法。各州依靠自己的政策和力量在联邦和欧洲的范围内展开竞争,一方面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不断丰富联邦国家内部的多样性。

同时,联邦将继续作为“统一的制造者”将情况各异的16个州整合在一起。各州作为联邦的成员,在相互竞争的同时也必须互相帮助,原来联邦制中的“团结”特征并不能抛弃。

这样的一种发展前景,其基础在于现在德国各州之间在经济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在于举国一致的调控政策在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的背景下已经失效,也在于德国各州作为欧洲的地区,如果没有一定的竞争能力,未来的生存就会成为问题。因此,前面所提到的各州在地域上重组的问题,在改革顺利的情况下,也未必不会成为现实。

如果从更为广阔的背景来看,德国联邦制国家日后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德国学者舒尔策(Schultze,1993)所说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的“三大变迁过程”的影响。这三大变迁过程指的是:(1)超越国家的整合过程,其后果是民族国家影响降低、去中央集权化、联邦化、地区化以及对次民族国家身份的强调;(2)传统集团和集团统治的崩溃,多民族国家的解体以及重新民族国家化,也就是民族国家重新建构的过程;(3)新保守主义的政治策略,鉴于国家的金融危机,它以去规制化、去国有化和去官僚化为目标,其中特别是非国有化的策略常常被视为中央国家为减轻负担向次民族国家层级转移国家职责的手段。在这些过程中,作为联邦制特征集中和非集中的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职权划分日益受到学者的支持。国际比较证明,相对于原来“未受质疑的单一化观念”(Schultze,1985),非集中的地域实体和机构的评价得到较大提高,原因在于:一方面,作为福利发放机构,它们必须对变化了的需求作出反应,这些需求不再可能通过集中的金融货币发放机构得到满足,而必须在具体的空间和具体的社会背景下得到满足;此外,对于在中央国家的保障体系内无法得到充分关注的问题,也要求非集中的地域实体对其进行补充。另一方面,中央国家项目的标准化指令不再适应日益多样的社会生活和生产过程的需要,因此需要一种非集中的执行,以根据特定的条件来使这些指令具体化。分散的地域实体作为执行机构,其活动余地也随之日益扩大。此外,由于中央国家众多部门的各种项目很难互相协调,不能在其执行过程中针对具体问题整合起来,再加上国家对地方和地区发展投入的不够,非集中和地区性的政策被证明意义重大(Hesse/Benz,1990:234)。

因此,一般认为,现在民族国家正失去整合能力,失去其调控整个政治过程和治理微观层级的能力。这种“国家的去魅化”(Wernicke,1990)使它不再被认为是政治的单位和调控的中心,而被视为一种“多中心的结构”(Fürst,1987:263-265),多个行动者在其中作出政治决策,而这些决策在准法团主义式的决策过程中产生。

另一方面,许多政治过程都是在国际化的背景下发生的(Scharpf,1994:156-158),它因问题的外部化而产生,其解决也只能依靠跨国界的合作:瑞典的环境污染并不仅仅是自身造成的,英国或德国排放的有害物质对此也可能负有部分责任。热带雨林的砍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出口依赖性,它们必须将其原材料卖给工业国家,否则在经济上就无法生存。国际裁减军备或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只有通过许多国家的共同行动才能实行。单个的民族国家因此降格为一个重要的调控层级,而必须加入超国家的国际机构的调控和协作机制。所以,国家权力受到侵蚀(参见Grimm,1987:81)。

贝尔(Bell,1988)指出,民族国家对于真正大的问题来说太小,而对于小问题来说又太大。一方面是由于加入超国家组织而造成国家权力的“外部”消解,另一方面是由于以政治纠缠为目标的国内决策参与者多样化的机制而造成国家权力的“内部”消解,这两方面所引起的“国家的新界定”(Grimm,1987)不仅将进一步从质的方面改变德国的联邦制,而且也将改变人们对国家的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政治调控的非集中化以及地域和地区身份的多样化,省、州等“更小的单位”以及与联邦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辅助性原则”无疑再度引起人们的重视。然而,对于联邦德国来说,欧洲一体化的过程意味着规制性的权力进一步集中于欧盟,而执行的权力继续保留在民族国家的过程。因此,这种合作形式在结构上类似于德国联邦制中联邦与州的合作(Scharpf,1994:11-13)。在规制权向欧盟集中的情况下,由于其联邦制的特别结构,执行权实际上由州保留。州依照《基本法》第83条执行联邦法律,对于欧洲的法律规定同样如此,规制(立法)权越向欧洲集中,联邦手中剩下的权力就越少。因此,长远看来,联邦未来处于欧洲和州的夹缝中,很有可能成为一体化过程的真正受害者。不过,地区、民族国家以及欧盟这三者之间在21世纪也可能出现新形式的平衡。但至少现在可以肯定的是,21世纪的国家定然不同于19世纪的传统模式的民族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