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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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保险证券业务的核算(6)

(4)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转销的冲减。保险公司应当在支付赔付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支付赔付款项或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5)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期末结转。期末,应将“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期末结转后,“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科目无余额。

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例18‐14】 2007年11月,某保险公司在确认某寿险合同保费收入时,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提取50万元。在确认某重大疾病长期健康险合同保费收入时,按保险精算确定的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应提取20万元。2007年12月20日,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给付寿险合同保险金45万元,支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赔款15万元。会计部门以银行存款支付。

编制有关会计分录为。

2007年11月,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500000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500000

借: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200000

贷: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200000

2007年12月20日,支付赔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500000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500000

借:死伤医疗给付——××寿险450000

贷:银行存款450000

借: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200000

贷: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200000

借:死伤医疗给付——长期健康险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第四节 再保险合同业务的核算

一、再保险业务概述

再保险合同相对于原保险而言,是保险公司在直接承保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行为。

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稳定业务的经营,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以限制,将超过其限额的部分转让出去。限制责任、转让责任以分散危险是再保险的主要作用。从会计角度来说,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公司业务包括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一)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

1.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分保接受人(再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大类。

(1)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成数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配,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但就具体分保合同而言,则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每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盈余或亏损,分入公司也相应有盈余或亏损。

(2)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保险公司。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分保费用等。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但两者是不同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是固定的,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便于分出公司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确定自留额,适合于各种险种的再保险,特别是火险和船舶险。

溢额再保险对分出公司更为有利。

2.非比例再保险。它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是由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前者叫做险位超赔分保,它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后者叫做事故超赔分保,它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为基础计算赔款,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其目的是要确保分出公司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财务稳定。无论是险位超赔分保,还是事故超赔分保,分入公司可接受分出公司的全部分出责任,也可只接受部分分出责任,超过分入公司接受部分的保险责任,则仍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

(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它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在这种再保险中,正确确定赔付率限额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只有分出公司的赔付率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分入公司才负责赔偿。

(二)再保险业务核算要求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即要求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单独反映。

2.再保险资金结算方式与原保险业务不同。在再保险分出人发生赔款及手续费、佣金、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业务的情况下,再保险接受人不直接向保险受益人支付赔款及有关费用,而是由再保险分出人支付赔款费用及税费,再保险接受人事后再按分保比例与再保险分出人结算。因此,再保险业务应核算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及责任准备金。

3.再保险业务的收支与原保险业务的收支不同,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与分入的收支也不同。再保险业务对保费、赔款等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依据分出公司提供的分保账单。分保账单是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分保账单由再保险分出人编制并寄送分保接受人,双方在收支、损益核算上,借贷方向相反。

再保险分保账单上一般有几个收支项目,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不是逐项收付款项,而是通过分保账单上的收支差额来结算的,通常由欠方主动向收方办理结算。

二、分出保险业务的核算

分出保险业务的核算内容包括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支出及各种准备金的核算。

(一)分出保费的计算与分保账单的编制

分出保费的计算是分出保险业务核算的基础,原保险人应按再保险合同规定的方法计算分保费用及相关费用,并填制分保账单。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公司对于分保业务活动的各项财务指标按一定格式填制的凭证。它是再保险业务的原始凭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根据核算的需要填制数联,其中一联寄送分保接受公司,再保险双方当事人据此进行往来账务的清结。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分出保险业务,再保险分出人通常应设置“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预收分保赔付款”、“存入保证金”、“分出保费”、“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赔付支出”、“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1.“应收分保账款”,为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借方登记再保险业务发生应收取的款项;贷方登记再保险业务发生应收款项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该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2.“应付分保账款”,为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支付的款项。贷方登记再保险业务发生应支付的款项;借方登记再保险业务发生应付款项的减少,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但尚未付的款项。

该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为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该科目借方登记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及调增的金额;贷方登记按规定调整减少、冲减及转销的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分保合同准备金。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及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4.“预收赔付款”,为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其贷方登记预收分保赔款数,借方登记转销分保赔款数,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转销的预收分保赔付款。该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进行明细核算。

5.“存入保证金”,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再保险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保证金。该科目贷方登记扣存的分保保证金,借方登记转回上期扣存的分保保证金;余额在贷方,反映保险公司扣存的尚未退还的分保保证金。该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进行明细核算。

6.“分出保费”,损益类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的分保费用。其借方登记分出保费数及按规定调整增加数,贷方登记按规定调整减少的分保费用数,期末,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分出保费”科目应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7.“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损益类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也可以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本科目贷方登记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及调整增加额,借方登记冲减或调减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8.“摊回赔付支出”,损益类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保险公司也可以分别设置“摊回赔款支出”、“摊回年金给付”、“摊回满期给付”、“摊回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支出、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

本科目贷方登记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及调整增加额,借方登记冲减或调减应收分保账款,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9.“摊回分保费用”损益类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本科目贷方登记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金额及调整增加额,借方登记冲减或调减应收分保账款,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1.分出保费的核算。

(1)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金额,会计分录为:

借:分出保费

贷:应付分保账款

(2)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金额,会计分录为:

借:分出保费

贷:应付分保账款

(3)调整分出保费时,若分出保费调增,会计分录为:

借:分出保费

贷:应付分保账款

调减分出保费时,则做相反会计分录。

2.存入分保保证金的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金额确认分保保证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分保账款

贷:存入保证金

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会计分录为:

借:存入保证金

贷:应付分保账款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分保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