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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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保险证券业务的核算(5)

(2)发生年金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应扣回,会计分录:

借:年金给付(应给付金额)

贷:保户质押贷款(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利息收入(欠息金额)

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发生年金给付时,其会计分录:

借:年金给付(应给付金额)

贷:保费收入(投保人未缴保费金额)

利息收入(欠息金额)

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4)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年金给付

(三)退保业务的核算

人寿保险业务是长期性的业务,在这个较长的过程中,种种原因,会发生保户要求退保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具体规定,对保险公司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在“退保金”科目核算,不属于保单现金价值的退款,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对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人寿保险退保业务情况,会计上应设置“退保金”、“保费收入”等科目进行核算。

“退保金”,为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保险公司寿险业务按合同约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支付退保金时,借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退保业务的账务处理包括退保费的发生和期末结转两项内容。

1.当保户要求退保,经业务部门审查同意,支付保单现金价值退保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退保金

贷:库存现金等

若退保支付的为非保单现金价值款项,或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支付退保金的,则会计分录为:

借:保费收入

贷:库存现金等

2.假如保户退保时尚有贷款利息未还的,会计分录为:

借:退保金

贷:保户质押贷款——某保户(未收回的质押贷款本金)

利息收入(欠息金额)

库存现金等

3.保险退保时,若有预收保费,应退还,会计分录:

借:退保金

预收保费

贷:库存现金等

4.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退保金

【例18‐10】 某养老保险户因迁居要求退保,业务部门审查同意,支付保单现金价值6800元,但退保户尚有800元借款未还,公司会计部门经审查无误后,扣除借款后,以现金支付退保金。会计分录为:

借:退保金6800

贷:保户质押贷款——某保户800

库存现金6000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核算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也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致残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健康保险按保险期限的长短,可划分为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及1年以下)和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按保险标的所产生的结果,可划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等。

(一)科目设置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与保险金给付情况,会计上应设置“应收保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进行核算。其中,“赔款支出”科目的设置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赔款支出的核算中已述,“死伤医疗给付”科目用于长期健康保险业务,在人寿保险业务保险金给付的核算中已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收支核算与财产保险业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收支核算与人寿保险业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二)保费收入的核算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也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的三个确认条件,并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办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时,应办理投保手续和缴纳保费。每日对外营业结束后,由业务部门汇编的“××保费日报表”,连同“保费收据”存根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查无误后据以办理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保费等)

贷:保费收入——××险种

【例18‐11】 某高校为在校学生10000人投保1年期学生团体平安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按规定每人每年缴纳保费50元,合计50万元。保费约定投保时缴纳50%,两个月后支付50%。会计部门收到收到业务部门送来“保费日报表”及收据,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50000

应收保费250000

贷:保费收入——伤害险500000

(三)保险金给付的核算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关于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核算前已述;冲减相应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在后“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中阐述。

保险公司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金给付时,必须由投保人本人提交有关单证及证明,保险公司业务部门审查核实无误后,填制“××险给付领取收据”,并交由投保人签章,连同分户卡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给付投保人保险金。

会计分录为:

借: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

贷:库存现金等

【例18‐12】 某保户投保1年期医疗保险,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付出诊断和药品等费用2万元。经核实,按保险单比例给付条款,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80%的责任,会计部门以现金支付。

会计分录为:

借:赔款支出——健康险(医疗险)

贷:库存现金等

【例18‐13】 某投保长期健康险的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申请。经核实,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但须扣回宽限期欠款5000元。会计部门以现金支付。

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死伤医疗给付——长期健康险100000

贷:保费收入5000

库存现金等95000

三、人身保险准备金业务的核算

原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这两类准备金的核算与财产险中该业务的核算基本相同,这里主要阐述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一)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人寿保险基本上都属于长期性保险业务,其保费收入与短期性保险业务完全不同。在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常选择分期均衡缴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因此,投保人缴纳的分期保险费实质上是均衡保险费。对保险契约的整个期限来说,便出现前期的自然保费(或支出)小于均衡保险费,而后期自然保费(或支出)大于均衡保费的情况。保险公司为了平衡未来发生的债务,保证有充足的能力随时进行给付,就必须把投保人历年缴纳的纯保费和利息积累起来,作为将来保险金给付和退保给付的责任准备金。具体说,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当是保险公司收入的净保费和利息与寿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当年应承担给付义务之间的差额。

1.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2.会计科目设置。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增减情况,会计上通常设置以下科目:

(1)“寿险责任准备金”,为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公司按规定提取或补提寿险责任准备金时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冲减寿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领,反映保险公司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2)“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为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公司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当按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账务处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账务处理包括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转销冲减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将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结转本年利润等内容。

(1)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2)充足性测试。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3)寿险责任准备金转销的处理。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寿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为: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4)寿险责任准备金转销的冲减。保险公司应当在支付赔付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支付赔付款项或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会计分录为: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5)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期末结转。期末,应将“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期末结转后,“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无余额。

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1.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的确认与计量。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2.会计科目设置。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增减情况,会计上通常设置以下科目:

(1)“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为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公司按规定提取或补提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时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冲减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领,反映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2)“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为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公司按保险精算确定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当按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账务处理。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账务处理包括提取、充足性测试、转销冲减和将提取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结转本年利润等内容。

(1)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充足性测试。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调增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转销的处理。原长期健康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