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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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31)

三、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具信贷证明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信贷证明申请人填写“开具信贷证明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与申请人签订“银行信贷证明协议”,填写“银行信贷证明”和“银行承诺开立凭证”。“银行承诺开立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会计部门记账后退还业务部门留存,第二联作会计部门收入凭证,第三联作会计部门卡片账留存。公司业务部门将“银行承诺开立凭证”、“银行信贷证明协议”副本和“银行信贷证明”复印件送会计部门记账。

会计部门审查凭证和协议的内容和签章,审核无误后,根据已开设的信贷证明业务分户账在“银行承诺开立凭证”上编列账号。然后,以“银行承诺开立凭证”第二联进行记账(“银行信贷证明协议”副本和“银行信贷证明”复印件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收:“可撤销贷款承诺”科目——“信贷证明业务”分户账

“银行承诺开立凭证”第三联由会计部门专人专夹保管,第一联退回公司业务部门。

(二)修改信贷证明

根据业务办法,需要对已出具的信贷证明项下的金额、期限、责任范围等主要条款作修改的,经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公司业务部门填写“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连同信贷证明修改文本复印件送会计部门记账。“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会计部门记账后退还业务部门留存,第二联作会计部门记账凭证附件,第三联作“银行承诺开立凭证”第三联附页。会计部门收到通知书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如需修改信贷证明金额的,会计部门应根据“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另行编制表外科目转账传票进行记账,“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第二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一联退回业务部门。同时在原“银行承诺开立凭证”第三联上记载修改内容,“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第三联作其附页。

如为增加信贷证明金额,会计分录为:

收:可撤销贷款承诺——信贷证明业务

如为减少信贷证明金额,会计分录为:

付:可撤销贷款承诺——信贷证明业务

2.如需修改信贷证明期限、责任范围的,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在原“银行承诺开立凭证”第三联上记载修改内容,“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第二、三联作其附页,第一联退回业务部门。

(三)发放信贷证明项下贷款

在信贷证明有效期内,银行按规定发放信贷证明项下贷款(指发放部分信贷证明额度项下贷款)时,由公司业务部门填写“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和“借款凭证”送会计部门记账,增加申请人贷款,减少申请人信贷证明余额。

会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贷款科目

贷:有关存款科目

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另行编制表外科目转账传票进行记账,“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第二联作附件。同时在原“银行承诺开立凭证”第三联上记载修改内容,“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第三联作附页。

会计分录为:

付:“可撤销贷款承诺——信贷证明业务”分户账

(四)撤销信贷证明

信贷证明到期,或银行履行完信贷证明项下有关义务,或按规定终止履行信贷证明项下义务后,公司业务部门收回“银行信贷证明”,并填写“银行承诺核销凭证”一式两联,送交会计部门记账。“银行承诺核销凭证”上应填明承诺种类为“信贷证明”,第一联由会计部门记账后退还业务部门留存,第二联作会计部门付出凭证。如果公司业务部门到期未送交“银行承诺核销凭证”,且原信贷证明明确填写到期日期的,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司业务部门,或自行填写“银行承诺核销凭证”进行转账。

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诺核销凭证”,与原“银行承诺开立凭证”第三联核对无误后,以第二联付出凭证记账(“银行承诺开立凭证”第三联及相关附页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付:“可撤销贷款承诺——信贷证明业务”分户账

(五)收取开具信贷证明费用

1.手续费从信贷证明开具之日起按信贷证明金额及有效天数计算,按季、半年或一次性收取。

2.开立信贷证明时,公司业务部门应在“银行承诺开立凭证”上注明手续费率、手续费币种、金额、支付方式、收取日期等要素,交由会计部门填写手续费计收凭证,按时向信贷证明申请人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存款科目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信贷证明业务收入

3.修改信贷证明时,由业务部门填写手续费计收凭证,交会计部门向信贷证明申请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同上。

(六)信贷证明保证金和质押品

1.信贷证明申请人存入一定比例的现金或存款作为信贷证明保证金时,会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现金或凭证(票据)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或有关存款科目

贷:存入保证金——信贷证明保证金

保证金在信贷证明有效期间不得支取或用于其他用途。保证金的金额、期限等应在“银行承诺开立凭证”上注明。

信贷证明撤销或修改后,需退还保证金时,公司业务部门应在“银行承诺核销凭证”或“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备注栏上注明需调整的保证金金额,交会计部门据以编制转账传票,进行账务处理。

2.信贷证明申请人提供存单等作为信贷证明质押品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质押贷款方式处理。质押品的内容、金额、期限等应在“银行承诺开立凭证”上注明。在信贷证明有效期间,需调整质押品的,则由业务部门办理调整质押品手续后,填写“银行承诺修改通知书”(在“备注”栏注明),交会计部门办理质押品会计核算手续后在“银行承诺开立凭证”上注明。

第七节 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

一、衍生业务概述

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委托办理的中间业务,主要包括人民币利率互换代客业务、代客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代客远期外汇买卖等业务。

代客外汇结构性存款会计核算科目设置:买入外汇结构性存款、卖出外汇结构性存款两个表外科目分别用于核算外汇结构性存款交易。交易成交时,按照合同名义金额作收入登记;到期交割时,按合同名义金额作付出登记。上述科目属表外科目,余额应反映在收方,应分别按合同设卡片账进行。

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卖出远期利率协议、买入远期利率协议两个表外科目分别用于银行核算买入或卖出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成交时,按照合同名义金额作收入登记;到期交割时,按合同名义金额作付出登记。上述科目属表外科目,余额应反映在收方,应分别按合同设卡片账进行明细核算。

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交易保证金的会计核算与处理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分别用代客外汇买卖及未入头盘外汇买卖账户进行核算。掉期外汇买卖交易可拆分为两笔远期外汇买卖或一笔即期外汇买卖和一笔远期外汇买卖,分别参照远期外汇买卖和即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代客货币掉期协议设:货币掉期协议表外科目用于核算货币掉期协议。交易成交时,按合同名义金额作收入登记;到期交割时,按合同名义金额作付出登记。该科目属表外科目,余额应反映在收方,应按合同设卡片账进行明细核算。

代客期权增设:买入买权、买入卖权、卖出买权、卖出卖权四个表外科目分别用于银行核算买入或卖出外汇期权。交易成交时,按照合同名义金额作收入登记;到期交割时,按合同名义金额作付出登记。上述科目属表外科目,余额应反映在收方,应分别按合同设卡片账进行明细核算。

代客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代客货币掉期协议、代客期权等业务除使用科目不同外,其他核算手续同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

二、人民币利率互换代客业务会计核算

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由银行总行统一完成,各分支机构据总行的相关通知,对手和客户两种。

(一)客户委托时

分行根据协议,进行交易前应按约定存入相应保证金,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等相关科目

贷:存入保证金——衍生金融工具保证金

(二)利率互换业务交易成交时的会计核算

利率互换业务交易成交时,应根据足以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填制一式三联的衍生金融工具表外科目收入(付出)凭证,根据第一联收入凭证进行记账处理,相关资料作凭证附件,第二、三联连同相关资料按结算日期排列,专夹保管。在进行明细核算时,应在卡片账上注明每笔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存款账号和保证金账号、日期、合同号、合同币种和金额、结算日期等要素。

1.当总行与市场交易对手成交确认后的会计分录为:

收:利率掉期协议——人民币代客业务(对市场)合同金额

2.总行与客户成交确认后的会计分录为:

收:利率掉期协议——人民币代客业务(对客户)合同金额

3.分行在收到总行《人民币利率互换成交确认书》时用保证金锁定交易将保证金锁定。

(三)利率互换业务每季计提利息时的会计核算

1.计提应付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同业往来利息支出——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支出

或:利息支出——其他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支出

或:其他科目

贷:应付利息——利率互换应付利息

2.计提应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利率互换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收入

或:利息收入——其他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收入

或:其他科目

(四)利率互换协议在利息支付日时的会计核算

1.由市场上的交易对手向银行付款,总行收到市场交易对手的结算资金后的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应收利息——利率互换应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