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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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27)

(四)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处理

1.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凭证。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承付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凭证(格式类同邮划凭证)。电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承付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行。

2.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认真审查:

(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提供的证件需要取回的,收款人在托收凭证上是否注明“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对提供发运证件有困难的,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托收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和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

(4)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5)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有收款人签章,其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托收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经审查无误后,对托收凭证作如下处理:在邮划或电划第一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给收款人。对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发运证件需要带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给收款人。

凭邮划或电划第二联托收凭证登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均在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托收凭证的,均应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请划收××(行号)转划我行”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五)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时,应审查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所附单证的张数与凭证的记载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用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或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银行对付款人发出承付通知日的次日(付款人来行自取的,为银行收到托收凭证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必须邮寄的,应加邮寄时间;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日的次日算起。然后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托收凭证,逐笔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及时交给付款人。

对非属本行开户的托收凭证误寄本行的,应代为转寄,并将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引起重视。如不能肯定付款人开户行时,则退回原托收行。

1.全额付款的处理。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次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转账后,在登记簿上填注转账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于电报划款的,应根据第四联电划托收凭证编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托收承付付款后,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

双设机构地区,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并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将第四联邮划托收凭证作为本系统联行贷方报单附件,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或根据第四联电划托收凭证填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以下同)。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按照双设机构的手续办理。

2.资金不足部分付款的处理。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只能部分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当天可以扣收的金额;邮划的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各二联,电划的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借方凭证。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转账后,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已承付和未承付金额,并批注“部分付款”字样,或将未承付金额登记“到期未收登记簿”。第三、四联托收凭证按付款人及先后日期单独保管。邮寄划款的,将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电报划款的,按照规定格式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收经办员和会计记账员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余额,以便将未承付部分款项及早地分次划转收款人开户行,同时应逐次扣收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余手续与上述相同。俟最后清偿完毕,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扣清”字样,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并销记登记簿。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处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付款人提出全部拒付的,应填具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第五联托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开户行。拒付审查由会计部门负责,先经经办人员审查,然后交由会计主管人员复审。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托收承付拒绝付款的规定对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进行认真审查。对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支付结算办法有关托收承付中七种可以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或将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均不得受理。对不同意拒付的,要实行强制扣款。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为收款人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金额较大的要报经主管行长(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拒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受理拒付或自行拒付退票。受理拒付时,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由经办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经行长(主任)审批的,应由其签章,并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现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电报。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部分拒绝付款时,应填具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拒付部分商品清单送交开户行。开户行应按照全部拒绝付款的审查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拒付,不得受理拒付。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依照全部拒绝付款的审查手续办理,并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及部分拒付金额。对同意承付部分,以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代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转账后,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过交给付款人,将第三、四联和第四联托收凭证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部分拒付和部分承付,除拍发电报外,另将第三、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六)收款人开户行办理托收款划回的处理

1.款项划回的处理。

(1)对全额划回的,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或转汇行寄来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贷方凭证,以及所附第四联托收凭证时,应将留存的第二联凭证抽出,同第四联凭证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后,在该二联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即以第二联凭证作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是: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转账后,将第四联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

如系电报划回的,应编制三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账卡片,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代收账通知,其余手续与邮寄划回相同。

(2)对部分划回的处理,收款人开户行接到部分划回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及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以付款人开户行加盖联行专用章的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贷方凭证。其分录同全额处理。

转账后,将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如系电报部分划回的,应比照电报全额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俟最后清偿完毕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结算终了日期,将其作贷方凭证的附件,并销记登记簿。

(3)对逾期划回的处理。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一、二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后,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注“逾期付款”字样及日期,然后将第二联通知书交给收款人,第一联附于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处理手续比照部分划回。

2.无款支付退回凭证或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处理。收款人开户行在逾期付款期满后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下同)及二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和有关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和有关单证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另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对于无理拒付或逾期无款支付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第×个月划回的赔偿金的金额。如系电报一次划回的,比照电报全额划回的手续处理;电报分次划回的,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分次划回的金额。

3.全部拒绝付款的处理。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三、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日期,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