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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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10)

第六章 贷款及贴现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意义与种类

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业务是银行传统的核心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资产,是商业银行实现经济利益与经营目标的主要手段。

随着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不断深化,其经办的各种贷款业务,不论在其业务种类上,还是在其业务收入上,均有长足的发展。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仍占据银行全部经营收入的主体位置,因此,贷款业务对实现其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宏观的意义上看,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与区域发展政策为指导,通过发放各项贷款,促使资金循环,充分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能;同时通过信贷规模控制可以落实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政策。因此,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管理与核算的重点。

从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出发,可以对银行贷款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而不同的分类方法,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各项贷款的业务的核算手续具有不同的意义。

(一)按发放贷款期限划分,贷款可划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各种票据贴现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2.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二)按贷款对象的主体性质分,银行贷款可以分为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

1.单位贷款,是银行向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等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

2.个人贷款,是银行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的贷款。目前商业银行经办的个人消费贷款主要有如下种类: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贷款;个人抵押贷款等。

(三)按贷款的保障条件划分,银行贷款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完全凭借客户的信誉而无需提供抵押物或第三者保证而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的财产或信用作还款保证的贷款。根据还款保证的不同,具体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证明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是贷款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银行应客户的要求,以现款或活期存款买进客户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实行预扣利息,票据到期后,银行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收取票款。

(四)按贷款的发放方式划分,银行贷款可以分为单位贷款与个人贷款

1.单位贷款可以分为贷款转存和逐笔核实支付两种。①贷款转存,是指借款单位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合同规定填制借款转存凭证,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存入在本行开立的有关存款户;银行按实际转存的贷款和占用时间计收贷款利息。贷款转存是商业银行支付各项贷款的基本方式。②逐笔核实支付,是指借款单位在该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逐笔支取贷款,银行按实际支用金额和时间计收贷款利息。

2.个人贷款的发放分为直接提款和专项提款两种方式。①直接提款,即依据借款合同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的存款账户。②专项提款,即依据借款合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银行特约户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五)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银行贷款可分为一次性偿还与分期偿还两种方式

一次性偿还,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的贷款,一般说,短期的临时性、周转性贷款都是采取一次性偿还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是指借款人按规定的期限分次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贷款。这类贷款的期限通常按月、季、年确定,中长期贷款大都采用这种方式。

(六)按发放贷款的自主程度划分,银行贷款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与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是指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这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贷款。

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3.特定贷款,在我国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七)按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划分,银行贷款可以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借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贷款的本息偿还仍然正常,但是发生了一些可能会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下去,则有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关注,或对其进行监控。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已经无法偿还贷款的本息,而不得不通过重新融资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来归还贷款,表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5.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这类贷款银行已没有意义将其继续保留在资产账面上,应当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之后,予以冲销。

通常,把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按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分类,有利于银行加强贷款的风险管理,提高贷款质量,同时便于金融监管当局持续、有效的金融监管。我国于1998年起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5级分类管理。

另外,按照贷款的品种还可以分为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贸易融资和个人消费贷款。其中贸易融资又包括买入(或买断)应收账款或票据、贴现、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教育贷款、信用卡贷款(透支)、买入票据(汇票、旅行支票等)等。

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一般程序

(一)贷款申请

凡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都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贷款的种类、期限、金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还本付息计划以及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等。同时提供有关规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贷款证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合同或章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等。

(二)贷款调查

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指派专人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借款申请书内容的调查,主要审查其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数字是否真实、印鉴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申请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等。二是贷款可行性的调查,主要了解借款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的真实性;了解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区域、技术以及环保政策和经济、金融法规;调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及贷款风险情况;测算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盈利情况及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等。

(三)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

银行在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还要利用掌握的资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划分信用等级。信用评估可以由贷款银行独立进行,评估结果由银行内部掌握使用;也可以由人民银行认可的有资格的专门信用评估机构对借款人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供各家银行使用。

(四)贷款审批

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银行应当及时进行审批。银行要按照“分级负责、集体审定、一人审批”的贷款审批制度进行贷款决策,逐笔逐级签署审批意见并办理审批手续。

(五)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

借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必须按《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由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对于保证贷款,由银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由保证人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对于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银行须与借款人签订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措施,并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六)贷款发放

借款合同生效后,银行就应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发放贷款。在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先填好借款凭证,经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并由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签字盖章,送银行会计部门,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就可按照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

(七)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以后,银行要持续保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人的信贷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等。

(八)贷款收回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主动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一般可由借款人开出结算凭证归还本息,也可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的,可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银行同意展期,应办理展期手续;如果银行不同意展期,或展期以后仍不能到期还款,即列为逾期贷款,银行对其应进行专户核算管理。

(九)贷款质量监管(档案)

银行应该对每个贷款客户建立信用档案资料,记录其信贷资金本息归还情况,为未来提供信息支持。

三、贷款账户的开立手续

1.贷款账户开立的主要依据是贷款合同和管理行核定的贷款指标。开销户经办员收到贷款业务部门的“贷款合同副本”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后,认真审查贷款合同与贷款指标有关内容是否相符,审查贷款种类、级别、主管部门、累计指标、核定指标等填写是否准确,“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上是否有信贷部门签章。

是否经有关人员签字。

2.审查无误后发给借款单位空白印鉴卡一式三联,由借款单位经办人签收。

同时,填写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表外科目账。

会计分录:

付出: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户

3.开户单位按规定填写印鉴卡(账号一栏不填),正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背面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交回开销户经办员。

开销户经办员收到申请人交回的印鉴卡,认真审查印鉴卡上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印鉴卡各联号码是否一致;单位名称与开户申请书是否一致,是否与卡片后面加盖的行政公章一致;印鉴卡上的签章是否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印鉴卡背面是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正副卡内容是否一致,核实开户单位所留电话号码是否真实。

4.根据贷款合同和指标,确定贷款科目名称,在计算机开户子系统中将科目号、账号、顺序号、借款单位名称、主管部门、计息标志、利率、逾期利率、核批指标行、贷款起止日期、扣息户账号等内容输入计算机。如果是单位分期还款的,应分别开立贷款账户,登记贷款日期及金额。将计算机生成的贷款户账号填写到印鉴卡各联。

第二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贷款业务核算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银行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原则发放贷款,在会计上应进行适当计量与记录。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银行发放贷款核算应当遵循一些原则与要求。

(一)对短期贷款核算的原则与要求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对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遵循的原则与要求

1.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2.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4.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