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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清洁发展机制(CDM)与我国温室气体的减排

洪海娟

(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杭州310014)

摘要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温室气体减排是《京都议定书》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目前仍未承诺减排义务,但作为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我国承担减排义务乃是必然。本文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的特点,探讨了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能源结构、技术和资金上的减排潜力。

关键词CDM 减排潜力温室气体

2005年2月16日,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的国际条约——《京都议定书》生效。至此,全球防止气候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运动达到高潮。国际社会对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视是因为它们的增加将增强温室效应,致使地球表面温度上升、海平面升高,暴雨、飓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频率与强度也逐渐增加,这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十分有害的。作为世界上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由于《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利用“京都机制”(KMS,包括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ET),特别是CDM来增强我国温室气体的减排潜力是应对我国即将承担减排义务的必然选择。因此,分析CDM与我国温室气体减排潜力之间的内在联系具有现实意义。

1.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CDM源于巴西提交的关于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排放义务案文(史称“巴西案文”)中的“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简称CDF)。根据巴西的提案,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承诺,应该受到罚款,用其所提交的罚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按照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但在1997年“防止地球温暖化京都会议”中最终未被采纳,反而被发达国家改成了“清洁发展机制”,将“基金”改为“机制”,将“罚款”变成了“出资”。

根据议定书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最终目的,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由此可见,CDM具有三重目的:一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在议定书下的减、限排承诺,三是有利于实现《公约》的最终目的。因此,允许CDM被认为是一项“多赢”机制:一是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合作,可以获得更好的技术和设备以及更多的资金,利于发展,并有助于奠定本国减排基础;二是发达国家通过CDM合作,可以低成本实现减排承诺,节约资金;三是CDM项目合作能够推广先进减排技术,增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资金流动和技术交流。从履约机制上来说,“经核证的减排量”可以出售或抵消减排额,因此,CDM是《公约》中所提及的“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与《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中提出的“共同执行行动”(Activities Implemented Jointly,AIJ)的新的演化。

2.我国温室气体的减排潜力

我国温室气体的减排潜力主要表现在能源结构、技术和资金等方面。

首先是能源结构调整的减排潜力。我们知道温室气体的排放有两种来源:自然源和人类活动排放源,后者是温室气体减排的主要控制对象。在人类活动中,所有的化石燃料燃烧都排放二氧化碳,而在化石燃料中,煤炭的含碳量最高,其次是石油,再次是天然气;且在化石燃料的开采过程中也会排放CO2和CH4。可见,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特别是煤炭的使用是当前温室气体减排关注的重点。即使我国能源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仍将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特别是煤炭为主,CO2的排放量仍有大幅增加;再者,能源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能源资源结构和能源价格,因而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现状和油价高、煤价低的能源消费结构使我国减排前景不容乐观。

其次是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潜力。目前我国在减排方面的技术水平远低于世界先进水平,在技术革新、技术替代、技术引进、技术自主研发、技术推广等方面还存在可观的潜力。所谓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潜力是指一项已经过示范的技术和措施可能带来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降低或能源效率的提高。高效和清洁地利用能源是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目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据估算,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对我国全部减排潜力所做的贡献可能超过一半。而对于提高能源效率,最关键的就是技术的选择和改进。在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中,减排的措施或技术主要有化肥等CO2去除、物料效率提高、化工N2O减排、铝业PFC减排、氮肥管理、肠道甲烷减排、填埋甲烷收集、燃煤或气产生的CO2收集、生物质能替代煤炭、太阳能替代煤炭等。这些技术在我国的推广使用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减排潜力。

再次是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潜力和生态潜力。所谓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潜力是指通过创建市场、减少市场失效、增加财政和技术转让,可以从成本上有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潜力,实现经济潜力需要的额外政策和措施来扫清市场障碍。事实上,在经济潜力方面,我国的优势主要在于我国将在“十一五”规划期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社会,温室气体减排不仅符合这一要求,而且还顺应了国际形势的发展方向。

据测算,到2020年通过上述生态工程可以在森林和土壤中形成24~46亿吨碳的吸收量,也就是说,平均每年可以吸收8000~15300万吨碳。如果从现在到2020年每年种植和管理500万公顷的森林,到2020年的碳吸收量为2.21亿吨,相当于1990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30%。由此可见,我国生态减排潜力巨大。

3.CDM与我国温室气体减排潜力的内在联系

从CDM的本质来看,它是发达国家转嫁减排义务的一种策略。但从其实施的实际效果来看,CDM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却是一种机遇。特别是对我国这样的高能耗国家,合理利用将有效促进国内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资金筹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温室气体减排潜力。CDM具有合作性减排和帮助性减排的特点以及必须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给我国带来了技术的转让、资金的投入、设备的更新,将加大我国减排的技术潜力、经济潜力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潜力。

此外,我国的低成本减排、人力资源的优势以及多重性减排潜力吸引着发达国家,他们自愿从官方和企业两个方面向我国投资建立CDM项目。最后,我国因为减排技术层次低、技术需求量大、技术革新面广、技术项目引进数目多,具有项目技术任意性的CDM在我国具有很大的投资市场。再者,2005年10月12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施行更加说明了在我国开展CDM项目既不存在行政上的障碍,也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因此,我国应该利用CDM的契机在国内形成三个机制,用以进一步增强我国的减排潜力。

3.1通过CDM形成“倒逼”机制。关注全球气候变化的趋势,认清温室气体的不良影响,树立超前的危机意识,在未承担减排义务之前自我加压

通过上文分析的节能与减排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能耗降低的潜力分析以及与国外先进水平的比较,说明了我国必须自主自发地进行温室气体的减排,必须紧紧抓住CDM这个机遇在国内形成温室气体减排的“倒逼”机制。而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清洁生产企业试点和示范区、循环经济试点等的确定与实施也说明了我国已经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了关注政策,全球形势逼迫我国必须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如今,我国承担减排义务已成历史必然,何时承诺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故形成“倒逼”机制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3.2通过CDM形成技术项目引入机制,形成减排配额的交易市场

技术是实现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关键,是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对我国减排潜力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存在减排的巨大潜力,但要实现这些潜力还存在很大的障碍,例如,技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行为和体制上的种种壁垒,并且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所存在的潜在减排机会与障碍是各不相同的,并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但在这些障碍中最主要的是技术障碍。CDM的实施不仅能为我国带来经济利益的提高,能获得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支持,在政治、社会和体制等方面都会有前所未有的成效,另一个方面,它会为我国带来技术项目的引入,达到先进技术转让的目的。

原则上,对于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先进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先进的废弃能源回收技术和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先进的能源替代技术、先进的生态系统保护技术等,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选择。这些也都可以成为我国CDM技术项目引入的对象。

3.3形成发展清洁能源的推进机制

我国政府于2005年12月颁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项目申报、许可程序等政策规定,明确了提高能效、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甲烷回收利用等三个方面为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国际合作的优先领域,为我国发展清洁能源制定了一个政策框架。

企业通过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探索清洁煤等清洁生产技术,可以在CDM项目的申请上获得优势。因为CDM项目是一个国际合作项目,项目所生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通过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出售给发达国家的政府或企业,由此获得商业利益。而企业受利益的驱使将更加注重发展清洁能源。这样,我国就可以借机形成发展清洁能源的推进机制,推进清洁能源在我国的开发与利用,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作出贡献。

4.小结

考虑到我国已经有CDM项目的实施,我们必须正视CDM项目带来的工业转移将造成国际污染的转移,有可能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我国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就必须主动、逐步地加大自身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培育低能耗的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保持并力求降低人均能耗和万元GDP能耗,避免被锁定在国际产业和技术的最底层。

此外,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CDM和其他两项灵活性机制一样还存在一些缺点。交易成本和制度僵化问题都将削减京都灵活性机制相对国内减排所具有的魅力。特别是CDM必须承担昂贵的基准线发展成本、项目注册成本、项目查证成本和减排量确认成本等,已经实施的项目和碳投资示范基金项目都暗示了这些成本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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