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和谐校园的理念与实践
7598300000100

第100章 公民社会中公民法治观念的培养

沈达政朱敏忠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杭州310024)

摘要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这是社会转型的应有之义。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建立了法治国家的社会,而建设这样一种现代文明社会,必须培养和加强公民知法、守法、崇法、护法的法治观念,普遍自觉地讲法治。

关键词公民社会法治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并把它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确定下来,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走向成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又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的内容。依法治国是中国社会从人治到法治、从传统到现代的伟大变革。

1.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

社会是由公民组成的,社会的发展是全体公民共同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必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中国人由于长期深受“臣民意识”的浸淫,许多人脑子里缺乏“公民意识”。几千年的古代中国,是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有百姓都是臣民;而臣民社会的传统文化必定是“义务文化”,其熏陶出来的臣民没有独立人格,主要表现就是“服从”二字。

放眼整个人类世界,是法国大革命首次彻底将义务为中心的制度改变为以权利为中心,人类这才重新构筑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正确关系。其标志一是人权宣言,二是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构筑了近世以来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样本,核心就是以人权作为宪法最重要的原则,重新构筑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拿破仑主持通过的《法国民法典》,主要原则有4个: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的体现;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更,须依约定善意履行;过失责任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这部法典实则为普通人撑起了一把在政府权力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保护伞,从此公权力不能随意侵入公民的私权领域。

可长期以来,我国稀缺公民教育:百姓不知道公民权利,而与百姓权利平等的官员更不知道什么是公民的权利。许多官员以“父母官”自居,以为“官贵民贱”;官员没有公民意识则更为可怕——因为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也就不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而只会放大自己的权力。陀思妥耶夫斯基《少年》一书中主人公有言:“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出非分要求。”这道出了政府必须提供的最基本服务——公民社会的政府是必须服务于人民的,要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政府是因公民缴纳税赋而得以运行的,就必须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发展。

在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从臣民文化到公民文化、从臣民国家到公民国家,这是社会转型的应有之义。每位公民树立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清除“官本位”意识和“官贵民贱”的等级思想,并建立起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感,拿起法律之矛以维护公民自身权利,这是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的必经之路。

2.现代社会需要加强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的提出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其社会含义和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充实。发展到今天,法治观念已在世界范围被普遍接受为建立和治理现代文明社会的先进思想和治国方略。

法治观念最早是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的治国方略提出的。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得则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主张。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统治者个人意志之间的对立。法治观念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思想武器。建国以后,我们也发生过是法大还是权大之争。经过惨痛的人治实践之后,法治最终战胜了人治,法治观念得到重新确立,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也被写进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

关于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得曾解释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得的这一解释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近代和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人们现在所说的法治,主要就是包括这两方面的含义,但内容更加丰富。关于第一方面的含义,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不仅是民众而且所有当权者,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关于第二方面的含义,即被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我们看来,所谓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总之,法治观念的实质内容是“善法之治”,基本要求是“依法办事”。因此,我们现在提出加强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吸收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共同成果的表现。

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建立了法治国家的社会、一个实现了各方面和谐发展的社会、一个拥有发达市场经济的社会。建设这样一种现代文明社会,需要广大公民加强法治观念,普遍自觉地讲法治。

公民讲法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可以看出,广大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治理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体现。我国古代曾有“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的思想,但反映的是封建社会的法治,人民群众是法治的对象,依靠这种法治,当然也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参与和推进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既无可能,也无意义。

公民讲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社会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民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和谐相处。要实现这些方面的和谐相处,离不开法治的建设。过去的人与人斗、人与自然斗的斗争哲学和实践,造成了社会的长期动荡和生态平衡的严重破坏,法治观念的丧失是重要原因之一。建设和谐社会,首先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制定符合和谐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制定的层面上解决不和谐的问题,使公平、正义、友善、尊重自然规律等原则、理念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需要广大民众自觉遵从这些法律规范,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履行好应尽的义务,人人守法,事事依法办理,和谐社会自能应运而生。

公民讲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证。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平等交往、诚信守法秩序下的经济,而公平、平等、讲信用,正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如果商人们缺少法治观念,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唯利是图,不择手段,随意毁约,背信弃义,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就无法开展,繁荣的经济发展局面就不可能出现,现代文明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可见,公民讲法治是建设现代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公民享受现代文明社会进步所需付出的代价。

3.现代社会的公民应知法守法崇法护法

培养和完善法治观念的意义在于发挥法治观念的作用来改进我国法治观念的现状,从而保障和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通常,人们把公民法治观念的体现只看在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方面。其实,公民法治观念,其内容应当展现在很多方面,包括知法、守法、崇法、护法等方面。其中,知法、守法是最低程度法治观念的要求,崇法、护法是高等程度法治观念的要求。

知法,就是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定,这需要经常学习阅读法律法规,懂得法律禁止什么、允许什么、提倡什么,违反了法律规定将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这是守法的前提条件。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公民知法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青少年法律知识空缺情况比较严重,许多违法犯罪的发生都与不知法有关。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守法,就是要自觉尊守法律规定。知法而遵守,不去违犯,这是法治观念的最基本要求。但目前的情况是,知法犯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培养公民守法的观念,仍然任重道远。

崇法,就是从内心里尊崇法律,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对法律的遵守不是基于对法律制裁的畏惧,而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法治观念由此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境界、更高的层次。这个层次法治观念的形成,需要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同时需要具有崇高思想品德的修养。

护法,就是不惧邪恶,敢于同任何违法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维护社会的正义,这是崇法观念的必然延伸。如果一个社会,光天化日之下有人违法犯罪而无人敢于制止,无论如何也不能说这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相反,如果人人见到违法犯罪行为都敢于上前制止,这个社会离法治社会就不远了。这不仅是因为少数人的违法犯罪念头和行为可以得到公众的抑制,更因为广大民众的法治观念达到了高等的层次。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公民法治观念在总体上离这一层次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出公民崇法、护法的法治观念。

结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历史任务。从世界范围看,一个国家公民整体法治观念的高低,已成为衡量这个国家是否进入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因为现代文明社会不仅是物质的文明,而且是精神的文明,而公民高度法治观念的形成,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是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变革,它涉及到一系列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改革,其深度和广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经验的积累也需要一个过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迅猛发展,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只要我们在重视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紧紧抓住公民法治观念的培养,不断提升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我们一定会在不远的将来跻身于世界现代文明社会之林。

参考文献

[1][2]汤润千.公民社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1):5~12

[3]刘良.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政府治理模式变迁初探[J].理论观察,2005(05):44~46

[4][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5]邓启权.唤醒法治意识实施依法治国——关于公民法治观念的思考[J],重庆社会科学,1999(03):10-13

[7]孟令君.公民社会的培育与和谐社会的建构[J].中国民政,2005(05):20~21

[8]郑磊.法治观念初探[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5):3~6

[9]周聘清.市场经济下公民法治观念的培养[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02):8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