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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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人民法院文书(下)(4)

如果是二审程序的调解书,应将“原告”和“被告”分别改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如果是再审程序的调解书,则应将“原告”和“被告”分别改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4)单独列项写明案由。

(二)正文

正文应当写两点:第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和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双方对争议问题所持主张及各自的理由和所提供的证据等一一交代清楚。案件的事实部分可以写得简明、概括一些。第二,写明调解结果,即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调解结果,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这部分在写法上的基本要求是: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有解释的单一性。含含糊糊,拖泥带水,不仅不利于执行,而且有可能因此而发生争议。

民事调解书不要求写理由部分。当然,法院主持调解是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分清是非的内容可以不写进调解书中。

协议内容写完以后,另起一行写:“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如果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写入协议内容,否则,在尾部交代。

(三)尾部

(1)写明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和效力,可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署名。

(3)在上项的右下方,注明制成调解书正本的年月日。在年月日之下,由书记员署名。在年月日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在调解日期和书记员署名之间的空行的左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三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与实例

(一)格式

格式一: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格式二:二审民事案件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写明上诉请求)

……(写明案件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实例

实例:××市北郊食品经销处诉××市食杂果品公司果菜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案民事调解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民初字第××号

原告××市北郊食品经销处,地址:××市北郊××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男,××市××街道办事处法律事务所所长,住××市北郊××路××号。

被告××市食杂果品公司果菜采购供应站,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欧××,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男,该站法律顾问,住××市××路××号。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原告××市北郊食品经销处诉称:原告与被告所属的非法人的第一批发部签订了一份购销水果合同。原告依据该合同向该批发部销售各种水果。该批发部收货后,至今尚欠原告货款7312291元。因原告多次索款无结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并赔偿拖欠货款给原告造成的银行利息损失。

被告××市食杂果品公司果菜采购供应站辩称:其所属的第一批发部已发包给黄××承包,其间所发生的该部拖欠原告货款的责任,应由黄 ××个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所属的第一批发部签订了一份购销水果合同。合同规定:原告销售给被告的第一批发部一等祝光苹果25吨、一等迎秋苹果90吨、一等黄元帅苹果90吨、一等国光苹果240吨,单价分别为1200元、2000元、2000元、2200元;交货时间自同年7月至同年10月末;交货方式和结算方式分别为,原告负责通过铁路将货物代办发运到 ××市火车站,铁路运费由被告负担,发运前由被告派人到发运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发货,货到后2日内付清货款。2001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17日,原告通过铁路发给了被告的第一批发部祝光、迎秋苹果5551件。该部收此货物后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5901303元,双方并签署了上述货款已结清的文书。2001年9月12日至同年11月29日,原告又通过铁路陆续发运给被告的第一批发部黄元帅、国光苹果25609件。该部收货后,仅向原告支付货款3929148元。在原告追索余款过程中,双方签署了该部尚欠原告货款7312291元的文书。

原告××市北郊食品经销处和被告××市食杂果品公司果菜采购供应站均系企业法人。被告所属的第一批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该部于1990年由被告发包给黄××承包,于1991年末终止承包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市食杂果品公司果菜采购供应站拖欠原告××市北郊食品经销处货款7312291元,于2002年6月15日前偿还192万元,于同年6月30日前偿还14万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额。

二、若被告按前项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欠款,原告放弃向被告追索利息的权利;若被告逾期偿还欠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赔偿原告逾期偿还欠款额的利息损失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欠款额的每日的滞纳金。

三、案件受理费14500元,由被告××市食杂果品公司果菜采购供应站负担1万元,由原告××市北郊食品经销处负担4500元。因全部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在给付最后一笔货款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付给原告。若逾期给付,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和滞纳金。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六月十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四节 民事决定书

一 民事决定书的概念

民事决定书,是人民法院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公正地处理民事案件,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依法作出决定而制作的司法文书。

民事决定有口头与书面两种方式,但是关于罚款、拘留的决定,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民事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不能上诉,只能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

二 民事决定书的应用范围与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利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以上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以民事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处理。

三 民事决定书的制作

民事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第一行写法院全称,第二行写民事决定书的名称。根据内容的不同,写为“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和“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民事制裁决定书”等。

(2)当事人的情况。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的当事人,称为“申请人”;被罚款的人,称为“被罚款人”;被拘留和提前解除拘留的,都称为“被拘留人”;被民事制裁的称为“被制裁人”。要根据不同内容写明当事人的不同称谓、姓名及其身份情况。

(二)正文

正文包括案由、事实、理由和处理决定四项内容。不同决定书有不同的写法。

(1)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写为:本院在审理 ×××与 ×××(姓名)××××(案由)一案中,申请人声称:(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要求本案的审判长(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姓名)回避。本院审判委员会[或院长×××(姓名),或本案审判长×××(姓名)]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或“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