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老年教育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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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中国老年教育规范化建设问题的研究(5)

老年大学的规范化建设创建工程,不仅要充分发挥老年大学作为创建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而且也要积极争取党政主管部门对创建工程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政领导的主导作用。党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工程的领导,更好地体现保证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好地争取各级领导对创建工程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更好地协调创建过程中各方面关系,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因此,创建主体和创建主导两者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创建工程的评审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创建工程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前国情和当地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提出合适的项目要求、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

2.真实性原则。创建工作中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防止弄虚作假。如果发现学校有重大的弄虚作假行为,应坚决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参评资格或已取得的称号。

3.公开公平原则。创建过程和评审过程应公开化,要广泛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规范化建设的创建,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广大学员、兄弟学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公平合理。

4.领导与专家相结合评定的原则。在组建评审组时,要按照一定比例,吸纳主管部门领导或主管部门委托的群团组织领导和老年教育方面的专家参加,坚持评审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5.为老年教育发展服务和使老年学员受益的原则。规范化创建工程其根本目的是发展老年教育和使老年学员受益,在创建和评审过程中,都要始终贯穿这个原则,不搞任何“扰教”“扰学”活动,也不给学校和学员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二、规范化老年大学的评审方法规范化

老年大学的评审工作的方法、步骤,可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由负责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的党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说明规范化建设的意义、目的和创建“规范化老年大学”的标准、要求和实施办法。并确定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及评审组的人员构成。当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有由党政部门委托或组织各老年大学在现有体制下的主管部门和老年大学协会、老年教育领导小组等一起发文,实践证明,也是可行的。各地经验表明,自通知发出到检查评审,应该留有一到两年的时间,以便让各学校有时间按规范化要求加强建设,使创建活动真正起到推动各校规范化建设的作用。

(二)创建阶段

各参评校成立创建班子,参照对应级别和规范化建设的项目构成与评价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创建规划,广泛进行创建动员,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活动中,不仅要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员工的积极性,还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完善软件、硬件建设方面给以必要支持。

(三)评审阶段

评审阶段可分为自评、初评、评审、认定四个步骤。

1.自评。各参评校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认为已经达到规范化基本条件的,可向主管部门写出申请报告。这一步,是学校自我摸底、自我评价、总结经验和发现不足、及时整改、自我完善的阶段。自评可不受时间、条件的限制,以便把创建工作做得更加全面、深入、细致。

2.初评。由参评学校的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在学校自评基础上进行初评,认为达到标准的,可向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部门推荐。相对学校的“自评”而言,主管部门的初评更为客观,更能够发现一些学校本身不容易觉察的问题,从而为学校的创建工作提供一些思路和支持。这一步,是争取学校主管部门关心、指导和支持的重要阶段,是自评的延续和补充,也是推动学校加强硬件、软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3.评审。评审组经过认真评审,认为达到标准的,可向负责评审工作的党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评审组是党政主管部门委托并授权的,其人员构成、评审内容、方法、程序、要求应统一、规范,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和较强的权威性、科学性。这一步,既要发挥专家们的专长,认定参评校的特点、优势和不足,也要对参评校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提出整改的建议。

4.认定。党政主管部门经过审定,正式发文,通过召开适当范围的会议或仪式,授予已评上的“规范校”称号、牌匾和证书。这一步,是对该校工作的肯定、鼓励和鞭策。同时,也为其他学校树立了一个可供学习的典型。

(四)巩固阶段

评上了“规范化老年大学”的学校,就是站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台阶和起点。各地学校必须树立与时俱进的理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充实规范化的内涵,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规范化建设,并提出今后更高层次的目标和任务,争创“全国规范化示范性老年大学”。

三、在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创建“示范性老年大学”

“规范化老年大学”是我国老年教育的基础性或底线性评价,各级各类老年大学都应达到规范化。而“示范性老年大学”则是我国老年教育的高线评价,它们应是在规范化建设取得优秀成绩基础上,少数办得比较先进、办学水平与质量比较高、有公众承认度和地区或全国辐射力,足以向大多数学校起示范、带头、引导作用的学校。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是前者的升华。

(一)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创建工程

1.“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办学水平很高、特色鲜明、影响广大并且具有与时俱进的先导性的少数先进老年大学。它应在地(市)、省(包括副省级)级规范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基础上,站在全国老年教育发展的最前面,具有强大吸引力和辐射力,能对全国老年教育起示范、带头、引导作用,并被全国老年教育界公认的老年大学。它必须在校舍和教学设备的现代化、信息化方面;在教学与时俱进的创新方面;在科研的立言、立论、立策方面;在校园和谐文化建设和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的打造等方面,走在全国最前面。这是我国老年教育规范化示范性建设的“龙头”工程。在推进老年大学教育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全国的示范性老年大学应当是在老年大学教育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前面,应当是基本地实现了老年大学教育现代化的学校。

2.创建“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的项目构成和评价标准

我们给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的“项目构成”和“评价标准”设计了两张表:有9类25项113条评分标准,计1000分。它实质是要求“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首先要达到较高的规范化程度,在规范化建设方面为全国作出表率;有7项18条评分标准,计200分。它进一步要求“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应站在老年教育发展潮流的前面,体现它的时代性、创新性、先进性,引领全国老年大学迈开与时俱进的步伐,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

(二)省、地和各行业“示范性老年大学”创建工程的简要说明

省、地和各行业“示范性老年大学”较之“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评价体系的标准要降低一些。“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突出五个方面的指标;地区“示范性老年大学”也应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去创建,但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在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方面,主要要求教学设施现代化、信息化,对办公自动化不作要求;在教学创新方面,主要要求课程设置合理,教学质量上乘,对师资队伍中要有正高级学术带头人等不作要求;在科研方面,主要要求进行教育教学的实践研究,直接指导本校的教学实践,对地区老年教育的发展提出对策咨询意见,对理论学术刊物的编辑出版、立言立论的学术成果不作要求;在和谐校园建设方面和特色品牌打造方面的要求也较“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要低些。

省、地和各行业“示范性老年大学”的创建工程和评审方法,可参照在本章第四节的详细说明。

(三)创建工程的可持续性

“规范化老年大学”或“示范性老年大学”的创建工程,应伴随我国老年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首先,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与时俱进的理念,坚持创建工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充实它的内涵,提高评价标准,使规范化建设的办学水平,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其次,必须根据全国老年大学办学水平提高的状况,定期修订“规范化老年大学”和“示范性老年大学”的评价体系,项目会有增删,标准会有提高,重点会有转移。

建议“规范化老年大学”和“示范性老年大学”的评审周期,全国为5年,省、地为3~4年。如果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可由主管部门申报,经发文和授牌的党政部门批准,取消称号。在新一轮周期,已经评上的学校,采取抽查的方法重新评估,未通过重评的,将自动取消称号。如果没有重评的学校,则视同自动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