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概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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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民族文化的内涵与外延(2)

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二元结构说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共同创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我们仅仅知道唯一的一门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科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个方面是密切相连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在这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历史科学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方面来考察,不仅规定了历史科学应该研究的一切方面及相互联系,而且揭示了人类各种文化现象的内在联系,为人们进行各种文化现象分类提供了科学依据。“自然史,即所谓自然科学”,它是人类在认识、改造、适应和控制自然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它表现为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以及由此创造出来的工具、房屋、服饰、食物、器皿等物质文化。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为人类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人类史,即所谓社会科学,它是人类在物质文化创造过程中,认识、改造、适应和控制社会环境所取得的成果,它表现为社会组织、制度、政治、法律、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语言、教育,以及宗教信仰、审美意识、文学、艺术等精神文化。它是人类生存的样式和自我完善的方式。所谓自然史与人类史的密切联系与相互制约,在这里也就表现为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密切联系与相互制约。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以及由此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决定和推动着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社会制度、伦理、道德、法律、风俗、习惯、语言、教育等规范体系以及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等观念体系的精神文化发展。同样,精神文化诸因素也相互作用并共同反作用于物质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应当承认,视文化为物质和精神的二元分类法也并非十分准确和完美。例如,作为物质文化的一切物质产品,它所包含的脑力劳动、精神创造是不言而喻的;同样,归入精神文化中的社会组织、制度、法律、道德等,它们既能以观念形态存在,但又非单纯的观念文化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规范。故此种分法有“非此即彼”的简单化之嫌。

文化结构的二分法,除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的区分外,还有含义与之相近的“显在文化”与“潜在文化”;“表层文化”与“深层文化”;“硬文化”与“软文化”等区分。

三元结构说通常是指把文化区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或“实物文化、行为文化、观念文化”的三层面分类法。

持“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分法者认为,在文化的结构上,物质文化属于表层,精神文化属于深层,在它们之间,还应分出一个属于中层的制度文化。在内容的划分上,物质文化仍如上述。精神文化仅包括人们的文化心理以及诸如政治思想、法律、道德、伦理、哲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形态的各方面。制度文化则包括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体制及其运作方式,也包括婚姻、宗教等各种制度。它反映着个人对社会的参与形式,具有规范性和鲜明的时代性。在阶级社会,这种参与形式具有阶级性,不同阶级对社会参与的内容、方式截然不同。这三个层面之间有机结合,存在着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持“实物文化、行为文化、观念文化”三分法者认为,三者也是文化的三个层面。作为第一层面的实物文化,除人类制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外,还应包括在某种特定文化圈内被赋予象征性文化含义的自然物,如东亚文化中的兰、梅、菊、竹等。属于第二层面的行为文化,包括了生产——技术行为,语言——符号行为、伦理——政治行为三大方面。构成第三层面的观念文化,也由“事实如此”观念(亦称证实性知识)“应当如此”观念(亦称价值性观念)和思维模式三部分组成。这三者的关系,一般地说,有什么样的思维模式,就会产生怎样的证实知识模式和价值观念模式,反之亦然。

四元结构说有“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的四分类法和“智能文化、物质文化、规范文化、精神文化”的四分类法。

持“精神、行为、制度、物质”四分类法者认为:精神文化包括宗教信仰、价值观念、审美意识、伦理道德、文化心理、经验等;行为文化包括人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婚姻与家庭方式及各种风尚习俗、节日等;制度文化包括政治与经济制度、体制、法律、典章等;物质文化包括衣食住行及劳动工具等物化的文化现象。这四方面依次构成文化的从内到外的不同层次。精神文化是核心层,也最稳定。然后由里往外依次是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为最外层,也最不稳定。在整个文化体系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都易于改变,但精神文化中的很多要素却会超越客观而存在,进而支配人的思维、行为与创造。

持“智能,物质、规范、精神”四分类法者认为:智能文化包括科学、技术、知识等;物质文化包括房屋、器皿、机械等;规范文化包括社会组织、制度、政治和法律形式、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语言、教育等;精神文化包括宗教、信仰、审美意识、文学、艺术等。其中,智能文化和物质文化表现为人类在认识、改造和控制自然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可归为第一类文化。规范文化和精神文化则表现为人类在物质文化和智能文化创造过程中,认识、改造、适应、控制社会环境所取得的成果,可归为第二类文化。第一类文化所形成的合力作用推动第二类文化的发展。同样第二类文化诸因素也会相互作用并作用于第一类文化。不难看出,此种分类法并未摆脱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两分法的基本框架。

此外,还有文化的“多要素论”或多结构说。如认为构成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精神文化、语言符号、规范体系、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以及物质产品等,有的甚至多达几十种。显然,此类分法似缺乏明确的层次性,有过于零乱之嫌。

有鉴于此,也考虑到我国民族学界的传统习惯,关于民族文化的结构与内容,我们比较赞同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二元分类法。

二、文化的特征

一般认为,文化有五个方面的特征,即文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文化的后得性、文化的适应性、文化的分化与整合、文化的变异与涵化,下面分别略作分析。

1.文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从文化概念的探讨中,我们已经明确文化是人类特有的,是人所创造的,换句话说,一切文化都是人的文化。文化作为人的创造物,集中体现了人的本质和力量。故有人说,“文化的本质就是人化”。由此可以认为,文化的普遍性就表现在:文化是人类、人类群体(如民族、阶层等)以及个人所特有的,是人类社会、民族社会以及每个人所普遍具有的。然而,由于地理、生态条件等生存环境的差异性,人类不可能创造同一模式的文化,如生活在北极地带的人,创造了爱斯基摩文化;生活在草原地带的人,创造了草原游牧文化;生活在河湖平原地带的人,创造了农耕文化;生活在江河流域的人,创造了稻作文化等等。即便是在相似的生态环境下,若地域不同,人们创造的文化形式仍可大不相同。因此,文化又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这就是说,一方面,人类具有创造文化、享有文化的普遍性本领,另一方面,人们又生活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都在特定的文化单位中成长,通过他们又使这种文化传统世代传递。

一些民族学、人类学学者也指出,不同民族群体所具有的多样性、特殊性的文化内容往往是用普遍性的框架组织起来的,不同文化在终极价值和一般性伦理约定方面是非常相似的。因此,试图从跨文化的比较中寻求一种伦理法则的普遍性因素,则成为值得探索的新目标。

2.文化的后得性

所谓后得,是指后天的学习所得,而不是先天就有的。就是说,文化是人类的“社会遗传”,而不是通过生物遗传基因遗传产生的。譬如说,被一个民族普遍具备或享有的事物,并不都属于文化这一范畴。像一个民族典型的头发形状、颜色就不是文化,它是由生物遗传决定的,但是,当人们把它加工成不同发型的时候,就被赋予了文化的含义。从社会普遍意义上说,男人留短发,女人留长发;古代的中国,男子多留全发,清代的男子梳发辫;中世纪的欧洲,男子尚戴假发。吃亦如此,吃本身是一种维持生存的生理需要,不属于文化范畴。但吃什么,怎样吃?都是后天习得的。不同的民族对食物有不同的选择,有不同的制作方法。如农业民族与畜牧业民族不同,中国人与西方人不同。在中国,南方人与北方人不同,内地汉族与边疆少数民族不同。甚至吃的方式也因地区因民族而异,如西方用刀叉,东方用筷子,有的则用手抓,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后来习得的结果。所以人们才说,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饮食文化。

3.文化的适应性

一般说来,文化是具有适应性的,这主要是指对特定自然环境的适应性和对社会环境的适应性两方面。首先,文化代表着对自然环境和生物需要的适应。例如,某些在其他文化看来似是不可理解的行为,如果从环境适应的观点来看,是容易理解的。美国民族学学家恩伯有这样一个举例:居住在赤道地区的一些民族存在一种看似十分奇怪的产后禁忌,即在婴儿2岁左右断奶以前,禁止母亲发生性行为。其实,该禁忌代表了一个民族对其自然环境的适应。如果没有这种禁忌,一位母亲很快又生了孩子,她就不可能再给较大的孩子喂奶了。较大的孩子吃不上母奶,就会患一种赤道地区常见的夸希奥科病(严重蛋白质缺乏症)。这样一来,产后性禁忌就起到了为婴儿提供更好的生存机会的作用。“因此,在某些赤道国家,长期产后禁忌可能是一种适应性习俗。”同时,文化还代表着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亦即对邻近民族等不同文化群体的适应。这种适应往往是在社会压力下被迫进行的。如造型独特的我国闽南家族堡垒式民居,川西北羌族碉楼式民居等,显然是在与周围群体或民族交往过程中受到较大压力有关,就是说,它代表着对周围特殊社会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映。

由于文化系统不同,不同的民族或群体面对相同的环境可能会采取不同的适应方式。如在适宜农业发展的我国东北平原,由于气候寒冷,以汉族为代表的当地各族创造的是旱地粟作文化,而这里的朝鲜族,则坚持着他们的水田稻作文化传统。

必须指出,在同一文化系统中,并非所有的文化要素都具有适应性,有些可能是中性的,或者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成为中性的。像服饰和礼仪规则等文化因素,从适应的意义上看就可能是中性的。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它们可能与生物需要和环境条件已没有直接关系了。另外,有些文化并不主动去适应变迁的环境,甚而为保持自己原有的习俗而不惜付出沉重的代价。如生活在巴西中部的印第安塔皮拉佩人在与欧洲人的接触及疾病影响下,人口锐减,但即使这样也未改变他们妇女不应生三个以上孩子的限制人口习俗。

尽管如此,一般来说,文化大都是具有适应性的。文化适应普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无论是主动适应还是被动适应,它都出于一种社会的需要。

4.文化的分化与整合

所谓文化分化,是指从旧文化体系中分化出新文化体系的过程。这里所说的旧文化体系,可以是民族的、国家的或整个社会的,也可以是社区的、群体的。因为它们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许多文化要素彼此联结、互相依存结成的综合体,都可以构成相对独立、自给自足的体系。在社会发生变化时,不论其变化的原因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其他社会因素,如异族入侵,外来文化传播等,在旧文化体系中就会产生新的需要,新的价值取向,并与旧的文化发生矛盾冲突。当这种矛盾冲突突破临界点时,原来的文化体系就被打破,发生文化的分化现象,衍生出新的文化体系或系统,对于这种现象,学术界通常称为文化分化。

文化分化现象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如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的周文化,到春秋时期,由于各诸侯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分化出许多独立的文化体系。《诗经》“风、雅、颂”中的“风”,共收15国,俗称“十五国风”,它是以文学的形式对这些国家政治、民情和社会风尚的描述,实际上反映了15个程度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文化体系。再以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的文化发展来看,北方草原地区的蒙古族,由游牧文化体系中分化出了农耕文化体系;大兴安岭中的鄂温克人,由森林狩猎文化体系中分化出了畜牧、农耕文化体系,等等。由于每一次文化分化都会外化出一些新文化,所以文化也就愈来愈丰富、愈多样、愈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