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什么是现代化,目前有各种各样的观点,衡量现代化的标准也各不相同。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忽视了衡量已经现代化的社会的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指标,和没有实现现代化的社会逼近现代化水平的指标的差别。对于已实现现代化的社会而言,社会的方面比起经济的方面也许更值得重视。但就正在实现现代化的社会而言,经济发展则更具重要意义。就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而言,我们认为经济的发展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把握了农民分层结构和经济现代化的关系,也就基本上把握了农民的分层结构同现代化的关系。所以,要证明农民分层结构的4种类型的依次变化代表着我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农民分层结构的演化,只需证明它们的变迁和经济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存在一种一致关系。根据我们所选择的3个反映经济现代化水平的指标——人均生产总值、产业结构、消费状况的变化和农民分层结构变化的关系来看,农民的分层结构由前分化型向低度分化型,经中度分化型达至高度分化型的这样一种变迁,是和经济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基本一致的。
从我们所调查的这13个村庄的情况来看,属于中度分化型的村庄的人均生产总值要高于低度分化型村庄和前分化型村庄,高度分化型村庄的人均生产总值要高于中度分化型村庄。属中度分化型村庄的5个村庄,除1个村庄人均生产总值在2000元以下外,其余各村都在5000元以上,最高的达到7107元。属高度分化型村庄的除烈马峪的人均生产总值在10000元以下外,其余各村都在10000元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属于前分化型的小岗,其人均生产总值比属于低度分化型的茅坪高。这是否说明农村的经济现代化水平提高和分层结构的变迁不一致呢?我们认为不是。
这只是一个特例。造成这种偏离的主要原因是小岗的人均占有耕地多,约4.1亩。它的人均生产总值高主要是因为人均占有耕地多所带来的人均农业生产总值高。1989年的小岗的人均农业生产总值为965.7元,占人均生产总值的99%左右。
从产业结构看,分层结构越高级,第一产业的比重就越小,第二产业的比重就越大。属前分化型的小岗第一产业的比重高达94.7%,基本上没有摆脱单纯经营农业的格局。属低度分化型的茅坪,第一产业的比重略低,为81.6%。农民仍以经营农业为主。属中度分化型的村庄,第一产业比重最高的是沙石峪,为56.2%,最低的是西岭,为11.9%。第二产业的比重都在以上,最高的为61.3%。这种类型的村庄,其产业结构基本上已开始向第二、第三产业倾斜。属高度分化型的村庄,第一产业比重最高的为38%,最低的为0.27%,第二产业比重都在以上,是产业结构中的主体。
最后,农民分层结构的变化同农民的生活水平成正相关关系。小岗村尽管其人均耕地多,人均生产总值较茅坪村高,但农民的生活水平和中度、高度分化型的村庄比仍有很大差距。大部分农民还住在草房里,电视机的普及率为60%,收录机的普及率为14%,洗衣机的普及率为零。中度分化型村庄的农民住的是砖瓦房,电视机几乎完全普及,收录机的普及率在32%以上,洗衣机的普及率在16~60%之间。属高度分化型村庄的农民已无需对居住投入过多的关注,他们的生活已经赶上甚至超过了城市。电视机已完全普及,收录机的普及率在68%以上,洗衣机转型时期农民阶层的分化的普及率在72%以上,消费已经移向了享受性消费。
农民的分层结构由前分化型向低度分化型,经由中度分化型达到高度分化型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这个过程反映我国农村现代化所面临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把大量的农业劳动者转入乡镇企业职工阶层。
六结束语农村改革所引起的职业多样化、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和资产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改变了农村的分层结构,使农民之间的地位差别日益明显和广泛。但阶层仍潜在地起作用。形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民的分化仍具有过渡性特征,阶层间的矛盾是分散和小范围的。这两个因素大大降低了阶层的社会作用。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阶层和阶层研究的意义。阶层成员的行动虽然是分散的,但在不同的村庄之间有明显的相似性。识别出农民的分层结构有助于把农民行动条理化和类型化。其政策上的含义也是十分明显的。针对具体的阶层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非常重要。
(1992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
对我国现阶段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再认识一个体、私营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着巨大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显着的作用。1991年,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数达2441.9万人,相当于全国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的17.1%,占全国社会劳动者总数的4.2%;其工业产值为1610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5.7%;社会商品零售额为1844.4亿元,占全国商品零售总额的19.6%;纳税179亿元,比1990年增长22.9%,占全国各项税收总额的6%。在有些县、市已占50%以上,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个体、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传达以后,全国各地再次掀起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高潮。值得注意的是,又一支“异军”正在突起,这就是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于这样重大的经济现实,我们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的结合上,对它们进行再认识,促进它们健康发展,引导它们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要报》编者按私营经济恢复和发展,对于促进生产,搞活流通,扩大市场,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也是改革开放的一项重大成果。我国要尽快地把经济建设搞上去,面临着几个必须而又亟须解决的难题,如剩余劳动力到哪里去,建设资金从哪里来,第三产业如何发展等。要解决这些难题,必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
第一,个体、私营经济是吸纳、安排剩余劳动力的一条渠道。目前,我国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安排就业。据测算,农村已经积蓄、隐藏了两亿多个剩余劳动力,其中近1亿个被乡镇企业吸纳,还有1亿多个要寻找出路。到20世纪末,农村劳动力将达到5亿多个,即使按现有的生产水平计算,农业上只需要两亿个,从现在起,在不到8年的时间内,农村要安排两亿多个剩余劳动力就业!
城镇的就业形势也很严峻。每年新增劳动力、工厂企业与党政机关“优化”精简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等,叠加之和也有数千万之众。他们也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而国家每提供一个就业岗位平均需要增加的固定资产,重工业部门为1万元,轻工业部门为0.6万元。国家要把城镇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都包下来,根据现有的国力,显然不可能。而个体、私营经济只需要一个政策,在过去的10多年中就安排了城镇劳动者710万人就业。
第二,个体、私营经济是聚集民间资金兴办经济实体的一种形式。我国现有的民间资金高达13000亿元,是一些人数不多的高收入者占有其中较大的份额。这些高收入者有的是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主。他们经过几年的积累,有些已成为百万元富翁、千万元富翁,许多人具备了扩大经营规模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财力。但是,由于没有形成良性的投资机制和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他们拥有的这些资金不敢或不愿更多地投入生产领域。权衡利弊、得失,我们认为,与其花那么大的力气引进外资、创办“三资”企业,不如同时换换脑子,花些力气制定恰当的政策,开发一部分内资,创办更多的私营企业。通过正确的政策,组合生产要素,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实践证明,到1991年底,全国的个体户、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为611.37亿元,只相当于现有民间资金总额的1/20,但它的经济社会效益却非常可观:不仅吸纳、安排了2442万个劳动者就业,创造了1610亿元的工业产值,还稳定了社会秩序,更新了就业观念,造就了一批会经营、懂管理、有技术的商品经济人才,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个体、私营经济是第三产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年,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经营网点达到1005.4万个,占全社会经营网点的84.8%,从业人数占总人数的52.1%,而在新增社会服务网点中则占到93%,社会商品零售额占其总额的19.6%。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主要应依靠社会力量,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放开手脚,让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个体户兴办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生活服务的行业。
第四,个体、私营经济是建设集镇、培育市场的重要支柱。
1980年全国有城乡集市40809个,1991年发展到74675个,增长82.99%;平均每个集市年成交额,1980年为57.6万元,1991年为351.1万元,按当年价,增长了5倍。在这些集市上,最忙碌、最活跃,也最引人注目的买者与卖者,大多数是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私营经济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一般都会按照价值规律,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促进规模经营,搞好产、供、销协作与联合,由专业户、专业村,推动专业市场、集镇的形成发展,最后通过专业市场的辐射、共振作用形成专业经济区。个体、私营经济是建设集镇、活跃市场的重要力量。各地的实践证明,哪里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执行得好,哪对我国现阶段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再认识里的集镇、市场就繁荣。同样,集镇、市场建设,也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五,个体、私营经济也是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至今大约还有5%左右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温饱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在这类贫困地区,更应该放宽政策,放开手脚,从发展生产力的实际出发,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使当地稀缺的人才、资金与自然资源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生产、流通的门路,推动经济发展。
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需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要使个体、私营经济有很大的而且是健康的发展,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廓清认识,在理论、政策上有所突破;同时,理顺关系,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非公有制的管理体制,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1.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补充”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是由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两大部组成的。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个体、私营经济与作为公有经济的国营、集体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我们首先要从地位上,明确它们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能把它们仅仅看做是公有制经济的可有可无的、可多可少的“补充”。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但全民所有制经济不一定在各个部门都占绝对优势。我们理解的公有制为主体,是基础工业部门以国营经济为主,国营经济中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中大型企业又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也就是国营经济的资产存量及其所提供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的社会总量中占有明显的优势,并且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就一般而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居于从属地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产业,则有很大的不同。就某一个地区而言,只要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宜“公”则“公”,宜“私”则“私”。不必拘泥于“公有制为主体”,更不必指“私”为“公”,有意无意地模糊企业产权界限,为日后的财产纠纷埋下隐患。应该看到,个体私营经济在某些地区、某些产业、某些行业,在特定的条件下,发挥着公有制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的表述应是: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对公有制经济发挥着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作用与不可代替的作用。
2.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的长期方针,而不是权宜之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战略措施。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都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经济形式,吸纳、安排一切剩余劳动力,组合生产力的多种因素,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综合国力。而个体、私营经济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有效形式。所以,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个体、私营经济不仅要长期存在,而且要大力发展。对私营经济也不需要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因为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早已建立,并且得到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私营经济进行监督管理,引导它们健康发展,与公有制等其他经济成分一道,共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在最终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逐步完成自身使命。
第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而且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其目的是鼓励私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因为企业规模越大,吸纳、安排劳力越多,给国家交纳的税金越多,创造的社会财富越对我国现阶段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再认识多。至于私有财产,只要它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地运行,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就显得无关紧要。私有生产资料与公有生产资料一样,都在为社会主义国家创造财富,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
第二,为了限制过高的消费,避免挥霍浪费,对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部分,实行累进税率,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消费部分越多,课税越重。即使出现了亿万元富翁,我们也可以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如制定财产转移(继承、转让)税等,对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私有财产进行多次再分配。限制过高消费,鼓励发展生产,使私营企业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是兴利抑弊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