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1978年前,农民阶层在经济上是非常平均的,可以说很难分出什么阶层。但在政治上却是有阶级区分的,而且阶级阵线分明,每个人的家庭都是有阶级成分的。在1978年前,无论升学、参军、参加工作,招工,出任干部以及各种原因登记履历表时,都有一栏要填写,叫做家庭出身。这个家庭出身,就是在你家土地改革时,被划定的成分。
划定阶级身份,这是土地改革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划定了阶级,就决定了对这个家的土地和财产的处置政策,如是地主,则被没收全部土地及财产,如是富农,则被征收一部分土地,中农则基本不动,贫雇农则分进土地。当时国家的农村政策是“依靠贫农,巩固地团结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和半封建的剥削制度”。
但在以后的农村工作中,因为全国都执行了以阶级为纲的路线,在农村的历次运动和工作中,上述阶级路线,一直执行到改革开放以前。在合作化,公社化中,选任干部,一般都要选拔贫农,雇农出身的干部,在合作化运动中又从中农中划出了个下中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农阶层,也成了依靠对象,所以后来在四清运动中就明确提出要依靠贫下中农。中农是团结象,富裕中农则被认为有资本主义倾向,政治上受到歧视,一般不能当干部。在合作化初期,地主、富农入社开始只能当候补社员。
从土地改革到1978年,前后28年,(老区超过30年)中国农村就实行了这样一条政治上很不平等的阶级路线。土改时规定,地主分子被没收土地后,分得一份相当于平均数的土地,参加劳动、自食其力,三年后可以改变身份。实际上,这条政策,1978年以前一直没有实行。不仅地主富农分子本人的阶级身份没有改变,还殃及子女,被称为地富子女,被打入另册,无论在参军、升学、招工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和歧视。
1957年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在社会内部分两类矛盾:一类是人民内部矛盾;一类是敌我矛盾。在农村,把贫农、下中农、中农、富裕中农、与小土地出租者及其子女列为人民内部。而把地主、富农分子则列为阶级敌人,后来又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下放农村的右派分子也视为阶级敌人。
政治上剥夺了他们一切权利,连选举权也是没有的,在政治运动中受到批判斗争和各种打击。只能老老实实的劳动,不许乱说乱动。好在人民公社内部,还是准许参加集体劳动,也参加记工分,分得一份基本的生活资料。因为多数生产队能分配的实物和现金实在太少,所以,这些所谓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在经济上同贫下中农的差别也是很小的。
第五,在人民公社内部,干部和社员是有差别的。干部可以说是管理阶层,社员可以说是劳动者阶层。但多数干部和社员可以互相转化的,干部是从社员中选拔出来的,有些干部当一年或当几年后又回去当社员了。
人民公社的干部分两类:一类是脱产干部,他们非农业户口,吃商品粮,属国家干部编制,有干部级别,由政府财政发工资,多数不是本县本公社人,由政府党委派遣调来的。他们是本公社的公社党委书记、社长、武装部长、农林助理、文教助理、公安特派员,等等,主持全公社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工作,是各方面的领导者,决策者。这类干部很少,一个公社只20多人。另一类是不脱产干部,这是大量的。他们同农民社员一样是农业户口,没有商品粮,都是从社员中选拔出来的。在公社机关里,他们是各办公室的办事员,有的担任秘书等。视公社大小,有十多人,也有几十人的。在生产大队一级,有支部书记、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等等,一个大队有7~8个人到10多个人。支部书记、大队长由公社党委指定、任命,其余的干部由由本大队党支部决定。
在生产队,有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名,会计、计工员,保管员,等等,一个100~200人的生产队,有干部5~6人到7~人。为主的是队长和会计2人。队长由大队党支部指定。
不脱产干部本身是社员,同农民身份是一样的。他们在名义上也要参加集体劳动,也靠挣工分,分得口粮和现金。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面前,他们也同社员一样的,是集体经济的一个成员。但他们一旦当了支部书记,当了生产队长,就是这个大队或这个生产队的集体经济的管理者,经营者,就拥有了很大的权力,可以调配、支配、处理本大队、本队的土地、牛马、农机具、水利设施等资源,以致有调配劳动力的权力。
在人民公社条例和文件规定上,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不享有政治上经济上的特权。他们的工分,实物、现金所得,同生产队的中等劳力相同或一般取平均所得。从人民公社几十年的历史看,无论是公社的不脱产干部还是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在经济上同当地的社员差别是很小的,几乎没有因为当干部而先富起来的。这一方面是因为解放初期,党风民风社会风气都比较好,干部都能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也因为那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过去、现在和未来20多年中,不断整风整社,政治运动不断,反“五风”,“四清”
运动,“文化大革命”、整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都是主要针对干部的,对干部管得严,干部稍有毛病、问题,轻则检讨、受批判,重则撤职,甚至有法办的。干部撤换得比较多,很少有几十年一直当主要干部的。干部下台了,也就同社员一样了。当然,从另一个侧面看,这样大规模的一个集体经济织织,领导管理决策层长期不稳定,干部像走马灯似的换,管理、决策经验积累不起来,这也是集体经济普遍都搞不好的一个原因。像江苏江阴华西大队支部书记吴仁宝,北京窦店村支部书记仉振亮、河南新乡刘庄支部书记史来贺等干部一直工作到现在,那确是凤毛麟角,是万里挑一的仅存硕果。就全国看,在公社化时期农村干部在农民中的比重,大约占农民总数的5%~6%。
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乃至“文化大革命”,在农村内部铸就了一个经济上平均、政治上以身份为阶级划分标准的社会结构,而在城乡之间建起了一道歧视农村和农民的制度鸿沟,阻滞了中国实现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社会转变的过程。
在50年代初期,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同步进行的,还比较正常。1952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9%,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12.5%。1953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工业发展加快,从1952~1958年,工业总产值每年递增18%,到1958年,工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已占37%。同期,每年有数百万农民到城市就业。1952年市镇总人口为万人,到1958年市镇人口为1072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6.2%。市镇人口每年增加593万人,城市化率每年增加个百分点。但是到1958年,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推出了城乡分治的户口管理制度,把居民分成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也就是这个文件,提出了要限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盲流”
这个词就是从这里出来的。前面说过,1959年以后,粮食连续两年大幅减产,我国陷入三年经济困难。为了应付和度过这个困难,在城市实行严格的粮食定量供应制度,粮票油票等各种票证从此就通行起来。与此同时,国家在各地实行十分严格的限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制度,那时国家给各地方政府的“农转非”指标,每年只占本地区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点五。这本来是应对暂时经济困难的不得已的临时性措施,但后来因为不久就爆发“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严格限制“农转非”的做法,一直沿用了下来。直到1978年,工业总产值已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48.2%,农业总产值占28.1%,当年全国总人口达到万人,而城市人口只有17245万人,占总人口的17.9%。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格局已经形成了。
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分治的户口制度以后,中国的工业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就分开发展了。一方面农村大量的粮食、工业原料与其他农产品运进城市,还有相当一部分资金也转到城市,支持城市的工业建设;而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农业人口、却被户口制度严格阻挡在城镇之外。1958年,我国有农民55273万人,进行了20年工业化建设,到1978年,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工业门类齐全的、工业已占主导地位的国民经济体系,而农民反而增加到79901万人。20年间农民不仅没减少,反而增加了24228万人,每年增加1231万农民。这在世界工业化、现代化历史上可说是绝无仅有的。
从50年代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以后,到1978年,20多年的时间,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治,一国两策”。对城市对居民实行一种政策,对农村对农民实行的是另一种政策,逐渐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
在经济层面,城市实行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还有少量的城市大集体所有制(指1978年及以前),农村则实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干部、职员实行工资制,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按月发工资;农民则实行工分制,年终按工分分实物和一点现金。对城市居民,平价供应粮食、油、副食品和棉布、燃料等,还提供低房租的住房;对农民除了发给布票外,没有任何供应,住房也要自己造。
在社会层面,城市居民、干部和职工都有较好的社会保障,老了有退休金,病了有公费医疗,农民则要靠子女养老,几乎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只参加合作医疗。在就业方面,政府在80年代前对城市劳力都包揽下来安排工作,农民在农村有田耕就算自然就业。国家的劳动部只管城市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至今也不管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
在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方面,城市居民之子女,在公办学校就业,只交少量学杂费;农民子女在农村上学,校舍设施要集体集资建设、购置,教员多数是民办教师(也是农民)。城市的道路、电力设施自来水都由政府出资建设,供居民共享。农村的道路要本村本队修,电力和自来水等公用设施都由集体向农民集资建设。
“城乡分治、一国两策”,实行了20多年,时间长了,城乡各自发展,城乡差别越来越大,城乡之间已形成了鸿沟,实际形成了两个社会。最后连城乡青年通婚都成了问题。城市居民中的男性,各方面条件差一些的,在城市找不到老婆,就降格到农村找,但结婚后,妻子不能随丈夫进城,形成两地分居。而且户籍制还规定,子女要随母亲申报户口,所以还是农民。长期实行“一国两策”的结果,形成居民的孩子永远是居民,农民的子女永远是农民。
四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村社会结构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而农村改革是从在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后来称之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上真正突破的。
1978年秋天安徽开始包产到户试点,到1983年底,全国农村589万个基本核算单位,已有99.5%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冬,全国65000多个人民公社,改建成了92000多个乡(镇)人民政府和92.64万个村民委员会。至此,办了25年的人民公社就寿终正寝了。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散人民公社,对农民无异是获得了又一次解放。第一,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使农民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第二,农民获得了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可以自主流动,可以从事农业,也可以从事其他产业(以前只能在生产队参加农业生产集体劳动)。第三,农民获得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从此,农民(也就是上述几乎无差别的社员)就开始分化了,但是由于把城乡分割成二元社会结构的户籍制度还没有改革,农民不能自由迁徙。所以这些年亿多农民的分化总是带有中国特色的烙印,同市场经济国家的农民分化不同。
1989年,我在《重新认识农民问题》一文中,根据当时农民已经发生分化的状况作过一个分析,认为农民阶级已分化为八个阶层。
1.农业劳动者阶层他们承包集体耕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劳动,全部或大部分依靠农业取得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目前是我国大部分农村的主体劳动者。这一阶层大体可分成四部分:农业专业户或承包大户。比较富裕的农业劳动者。温饱型农业劳动者。贫困农户。
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史料汇编》,第1390页。
2.农民工阶层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但户籍在农村,有承包田,身份还是农民。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不享受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这一阶层大体分为两类:离土离乡的农民工。他们在城市的厂矿、机关、商业、服务行业劳动。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他们在本乡本村的乡镇企业或在附近城镇的工厂、商店、机关劳动,住在农村的家里。
农民工的人数仅次于农业劳动者。据1987年统计,全国有乡镇企业职工8776万人,除少数经理、厂长等管理人员外都是农民工。其中离土离乡的约有2000万人。
3.雇工阶层这是现阶段农村的工人阶级,他们受雇于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受雇于资本家的工人不同,他们在农村拥有足以谋生的承包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他们愿意受雇于私人,主要是因为收入比种田高。据统计,1987年受雇于私营企业的雇工有360万人,加上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全国雇工约有700万~800万人。
4.农民知识分子阶层在农村从事教育、科技、医药、文化、艺术等智力型职业的知识分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农业户口。属于国家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干部和职工。另一类是农业户口,其身份是农民。如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农民技术员和乡文化馆的文化艺术工作者,等等。据统计,1988年从事农村文化教育事业的农民知识分子有309.3万人,从事卫生、福利事业的有129.1万人,从事农村科学技术事业的有171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