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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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站起来,向潜规则说NO——消费者权益保护战

【案情概述】

本来新买的手机频繁发生故障就够让人心烦了,如果再被告知想更换新手机还需要等上三个月,会不会让您更加抓狂呢?近日,钟小姐就因为遇到了这样的事,而将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红孩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更改三个月更换期的“潜规则”,并向全体诺基亚用户公开道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已立案受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钟小姐诉称,2009年3月20日,其在网上购买了一部诺基亚N95手机,由被告红孩子公司发货并开具发票。但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这部手机多次出现死机、听筒与外界声音混杂、快捷键无法使用等问题,经过两次维修,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2009年11月28日,在原告第三次维修手机过程中,诺基亚维修人员告知原告,出现三次故障的,可以找销售商或诺基亚售后更换手机。但当原告致电诺基亚售后服务中心,其答复称更换手机流程比较复杂,一般需要等待三个月。而在今年1月4日,原告因为手机故障,第四次前去维修时,维修人员称如果再次维修就表示原告放弃更换新手机的权利。

原告钟小姐表示,现在手机也算生活必备品,三个月的更换期无疑会给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自己总不能再买个备用手机。而且手机频繁故障本来就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不便,现在还让消费者为企业内部拖沓的更换流程买单,未免太不合情理。所以钟小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自己更换一部新手机,更改三包规定中更换手机需要等待三个月的规定,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全体诺基亚用户公开道歉。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并要求承担损失。退换商品的过程应当限定一个合理的预期,三个月更换的期限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当立即按照原告的要求更换不合格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修改其更换商品的规定在一个可以合理预见的期限内。法院考虑被告刊登向全体诺基亚用户的致歉声明诉求过度,只判令向原告声明道歉。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提供合格的商品本是商品生产者的法律义务,在保证商品质量的前提下,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通过买卖合同实现。本案中,手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提供的手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本属违约,在本该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上,还出现了对消费者的诉求人为设置种种障碍的情况,在主观态度上明显属于故意,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还出现一定程度的信用危机。本案消费者其实可以有两种选择:一、解除买卖合同,要求退货、返还价款;二、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更换合格商品。本案原告就是选择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总结陈词:潜规则貌似真实,其实都是害人者杜撰出来的。当我们相信它时,我们也就中套,吃亏的只是你自己。所以,当一切虚假的潜规则想要挤压我们的时候,你就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不是你怕被潜规则,而是潜规则怕被你见光,一见光它就死。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