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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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2)

2.基本素质缺陷与心理需求矛盾引发的迷茫

许多大学生在上大学前是“被人牵着鼻子学习”的,他们进大学后就很难适应“无人管教”的大学生活,如不会管理自己的时间,没课时就睡觉、玩游戏,感到在大学里是荒废日子,更不知道应该学什么、看什么书。有些学生由于个性内向,尽管有许多问题,但不敢主动请教老师,始终把问题搁在心理。也有学生能主动向老师求教,但由于不懂人际交往的礼节和技巧而不能如愿,如他们会发Email请教老师,可在Email中除了所提的问题,连自己的姓名也不写,更不会写些客套话,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如果忙的话,就可能不会去处理这样的Email,学生的心理需求就得不到满足。

3.社会责任与自我中心矛盾导致的迷茫

由于网络的发展,应试的压力,家庭的过度呵护,现在许多独生子女学生离社会越来越远,他们不愿面对社会上的复杂关系,而以自我为中心,甚至在处理问题时把“家庭方式”带到学校、社会,如碰到不顺心时会采取自虐行为,这在家里会有父母疼爱来阻止,而他们不知道在社会上和家里是不一样的,这种自虐行为可能会导致真实悲剧的发生。在集体中,有些学生对涉及的个人利益过于敏感,而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则不加关心;还表现为对别人要求苛刻,对自己要求松懈。总之,重视个人利益和自身感受,而缺乏全局意识和团队精神。

4.2 大学生的地位

4.2.1 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权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大学生权益就是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它一方面指大学生权益是法律权利,即是指由国家现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益;另一方面指大学生权益是合法权利,即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与法律规范要求相符合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利都须承担法律责任。

4.2.1.1 大学生权益的主要内容及其完整性

大学生作为自然人兼具学生和公民的双重身份,其权益包括受教育权和一般公民权两个方面。受教育权是指学生这一特殊身份应享有的权利,大学生受教育权又可以分成一般权益与特有权益。大学生一般权益是指教育法规定的大中小学校学生共有的受教育权,教育法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或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权利。

大学生特有权益是指由高等教育规定的大学生特殊的受教育权,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等。一般公民权是指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等。

受教育权和一般公民权这两者是从属的关系,受教育权是公民权的一部分。受教育权和一般公民权是大学生完整公民权的两个方面,高校管理既要重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又不能忽视大学生公民权的完整性。但由于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在校学习占其活动的绝大部分时间,人们对大学生权利的认识一般是从学生的身份且主要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忽视其公民的身份,忘记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规定。这种对大学生权利的认识,就很容易割裂大学生权利的完整性,往往把受教育权与一般公民权对立起来。因此,全面地、完整地对待大学生的权利,是高校依法治校、保护学生权益的重要内容。

4.2.1.2 大学生权益的主要法律特征

大学生权益是法律权利,其权益特征应当属于法律特征。与一般公民权相比较,在法律上大学生权利不仅具有规则性的特征,还具有专属性和法定性的特征。

1.大学生权益的规则性

大学生权益既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规则。大学生权益的规则性就是指大学生的权利规范是大学生行使权利和高校保障学生权利的行为规则。首先,大学生行使权利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这样才能使权利的行使合法化,才能获得预期的积极的法律效果。因此,高校在依法治校实现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强调学生应当寻求正当途径行使权利。其次,权利需要他人尊重才能充分实现。高校行使教育权,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管理时也要尊重大学生权益,校规校纪尤其要注意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限制学生的公民权。大学生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应因其成为学生而受到限制或剥夺,如结婚的权利、学生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和学生的人格权等都是学生合法的民事权利,学校都不得侵犯。在这个意义上,大学生权益的实现有赖于高校校纪校规遵循学生权益的规则。

2.大学生权益的专属性

大学生权益是专属于经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而取得高校学籍的在校学习的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不同于一般公民权益。合法地取得特定学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籍,是享有大学生权益必备的身份条件,在高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学生就不能享有大学生权益。把专属性作为高校大学生权益的法律特征,有助于学校正确地行使对两类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如学生的教育贷款权,只为取得学籍的高校本专科生所享有,而其他各类进修生则不享有此权利。此外,明确大学生权益的专属性也有助于确定给予高校在校生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界限,如取得学籍的学生不服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既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机关提起行政申诉,也可以参照相关案例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3.大学生权益的法定性

大学生权益的法定性是指大学生的受教育权须由教育法明示。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在现阶段还包括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对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不仅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过于原则,需要特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具体化,还因为与受教育权相对应的是高校及其他机构的教育权,这两个主体行使权利均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教育权主体对受教育主体享有教育管理权。复杂的教育关系以及学生个体身心发育的因素,要求法律必须明示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此才能保证受教育权不被滥用而影响教育秩序,才能防止教育管理主体滥用教育权侵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教学有序进行。

4.2.1.3 大学生权益受侵犯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大学生状告高校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这一方面说明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与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学校的意见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问题、高校教师侵犯大学生权益的现象。

1.侵犯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侵犯表现在各个环节,在招生录取方面,如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在教育环节,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随意停课甚至开除;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致使学生无法正常行使甚至失去受教育的权利。在管理环节,对考试作弊学生加重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未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

2.侵犯大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以及各种亲权。高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主要表现在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方面,如有些老师在课堂上或其他场合公开诋毁学生的名誉,谈论学生的隐私,未经学生许可使用学生的肖像等;有些教师基于各种因素对学生的课程成绩的评判、对学生的综合评价有失公正,侵犯学生荣誉权等。

3.侵犯大学生的财产权

一些高校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一是高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及其他借口,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巧立名目乱收费;二是许多教师借着“自愿”的外衣来实施,如有的教师利用自己是某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之便,在教材之外,强行向学生“推荐”自己主编、参编、撰写的书籍或打印的学习辅导资料,并暗示学生的购买积极性将与该门课的成绩挂钩。

4.侵犯大学生的知识产权

大学生的智力成果很容易受到侵犯,常常成为有些教师不劳而获的科研成果。常见的教师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的情况有:借学生完成的作业(如论文和实验)之名,占有学生收集的资料或实验数据,剽窃学生的成果,将学生的论文或实验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侵犯学生的着作权或专利权;没有参与合作创作的事实,借为学生推荐发表论文、音乐美术作品等名,在学生的作品上署名,甚至将自己的名字置于实际完成作品的学生的名字前面,从而使自己成为成果的第一作者,侵犯学生的署名权。

4.2.2 大学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在学校管理、教学活动的地位问题是重要的教育观念问题。传统教育观认为学生是教育活动中的客体,是被管理的对象,而现代教育观以人为本,以人的个性全面自由发展为宗旨,坚持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使学生从静听、受动变为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成为自觉自律的活动主体。

4.2.2.1 大学生主体地位的影响因素

1.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受大学生权益的影响

在今天高校收费制度全面铺开后,大学生成为高校的投资主体之一,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学校应以优质的服务和高水平的质量回报投资者,学校的工作应体现和尊重学生作为投资者主体地位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等。在大学管理中,特别在教学和学生管理中,无视学生权利的存在将被证明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学生应该在学校事务中拥有自己的发言权,在教学中拥有自己的自主权。这些权利在主体确认和主体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2.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受教学客观规律的影响

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学习是一个“自主建构”的过程,就是学生的发展不是由外部力量塑造而成的,而是学生通过自主的学习活动,在与外部世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能动地生成和建构的。因此,学生处于主体地位时才能有效完成这一活动,而完成这一活动的质量,则与学生能动性发挥的情况密切相关。

学生在活动中的能动性表现为学生的自主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特点,教师只有把学生置于主体地位时才能把握好主体性的这些特点。学生只有处于主体地位时才有自主权和积极性,学生只有掌握了自主权才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总之,教师提供给学生的文化知识,只有通过学生个体自主选择、自行内化,才能渗透于学生个体的人格特质中。可以说,教学活动的成败主要取决于学生主体性的确立及其主体性的发挥。

4.2.2.2 大学生主体地位的表现

1.大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在这一层面,大学生的主体性表现在:在个体与环境的互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很好地接受并内化教育者、教材和教学环境所施加的良性影响,掌握人类认识和实践的成果,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个性主体。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创设一个良好的有利于知识意义建构的外部学习环境,以支持、帮助学生通过自主学习活动来促进知识意义的生成。

2.大学生是交往的主体

在这一层面,大学生的主体性表现在:在课堂、学校、家庭和社会各领域的生活中,在与老师、同学、伙伴、父母等社会关系承担者的交往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乐于交往和善于交往,分享和内化社会教育资源,促进自己个性和社会性的健康发展。

3.大学生是自我发展的主体

在这一层面,大学生的主体性表现在:正确地认识自我、认识环境、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并自主地、能动地、创造性地确定自我发展的方向、拓展发展的空间、抓住发展的机遇、迎接发展的挑战,实现在自我发展上的不断超越。

4.2.2.3 大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

1.增强大学生的主体意识

主体意识是指作为认识和实践活动主体的人对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它是主体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观念表现。高校可通过建立有利于学生参与的自律与他律管理相结合的学生管理制度,补充学校和学生双向性的“约定性”制度,使教学管理既包含“规范性”内容,又包含“约定性”内容,使学生从被动参与变为主动参与,感受到自己是活动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