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治理新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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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奠定新疆社会建设的新格局(12)

三、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新疆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51年3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男工人和男职员年满60周岁,一般工龄已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周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或从事特定行业工作,男年满55周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女年满45周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的,可以办理退职养老手续,按月发给本人工资50%-70%的养老补助费。195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不同,一是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到55周岁,二是退休金最高可拿到本人工资的8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以及国有企业职工中建立了退休养老制度。当时确定的一些退休规定(如退休年龄),至今仍在执行。

198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大规模提高了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除按国家规定发放退休费外,可根据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长短,按月加发退休补助费。其中,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加发1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加发15%;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加发20%;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加发25%。

问题在于以往实行的企业职工各项保险制度,都是“企业保险”,企业拿钱,企业不堪重负,必须进行改革。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方法、步骤以及费用的筹集原则和基金的管理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决定》的精神,自治区加快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先后实行了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国有企业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1996年又统一建立个人账户。但到1998年,新疆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仍然较低,全区养老保险人数仅有90万人,而每年净退休人员就达2万多人,企业和个人合并交费率仅为35%左右,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2.6亿元。

为了让广大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从1999年1月1日起,新疆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统筹。2003年以来,又把地方国有农牧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从业的农民工、被征地农民、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及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相应统一了费率。截至2008年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222.17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70.47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51.70万人。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2009年8月18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疗费实报实销。医疗终结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多的,由企业安排适应工作,因调整工作减少收入的,按负伤前本人工资的10%-30%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60%-75%的因工残废抚恤费;因工死亡的,发给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费,并根据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按月发给本人工资25%-50%的抚恤费,直至丧失受供养条件为止。根据这一规定,到1956年自治区国有工矿企业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以后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将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卫生条件恶劣等职业性毒害引起的疾病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

1993年7月,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自治区劳动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至1996年9月,开始在有条件的县、市进行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工作;1996年10月至2003年12月,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全面改革阶段;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围绕该条例,自治区出台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办法,工伤保险制度框架由此确立,政策标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的行业特点,制定出办法,为大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保提供了政策依据;积极推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和乡镇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从2003年至2008年4月,全区14个地州市全部实行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参保人数137万人,比2003年的41.1万人增加了两倍多;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从4518万元增加到3.3亿元,享受待遇人数从2458人增加到9193人;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到2008年底,全区参加工伤保险达到151.08万人。

自1986年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先是国有企业职工参保,后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参保范围,非公有制单位也有少量参保的。截至2007年底,新疆有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51.55万人,征缴失业保险费9.3亿元;基金征缴率97%,补缴了历年失业保险欠费4000万元;为6.49万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和提供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54亿元;全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促进再就业经费2.74亿元。

从1995年起,自治区开始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截至2007年底,新疆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51.6万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2.7亿元,支出1.5亿元,全年累计结余3.8亿元。

这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构建起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扶持、工伤有救济、生育有补贴”的立体社会保障网。根据上面所列参保人数统计,全区参加五大社会保险的总人数已达1436.01万人次(城镇职工一人参加多项保险)。

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有很大进步,但还是不太健全,现在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是初步的、低水平的、比较脆弱的。目前,中国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人口老龄化(2004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人)等众多压力,中国能用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的财力是有限的。

(三)城乡社会救助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这一传统得以传承,在城市对孤寡人群、失业人群、生活无依靠的困难人群,实施社会救助,发放救济粮、款;在农村对鳏寡孤独和生活无依靠的残疾者实施“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遇到灾荒对灾民实施救济。社会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区差距拉大,贫富分化发生,产生了占人口10%以上的城乡困难群体,这些人亟须社会救助。同时,经济的发展使国家财力物力大大增强,国家有实力对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这就使国家的社会救助政策发生质的提升:救助内容已从解决基本吃饭穿衣问题的单一生存救助走向温饱、医疗、教育、住房等多项内容的复合型救助;救助范围已从最困难的低保人群向低保边缘人群和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延伸;救济方式从传统的临时应急救助向常规性、制度性救助转变;社会救助功能由解决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燃眉之急的社会救助,向既要解决燃眉之急、更要关注困难群众长远发展转变。为此政府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新疆从1998年开始在全区城市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不断提高,做到了应保尽保。1999年低保对象为55672人;2001年为32.8万人,占全区非农人口的5.5%;2002年为53.4万人,占全区非农业人口的8%;2006年为62.94万人。2007年底,全区250131户、615464人享受城市低保,其中在职职工11292人,未就业人员123635人,灵活就业人员78158人,离退休人员6958人,“三无”人员38349人,在校学生120605人,学龄前儿童42982人,其他人员193485人。全年投入城市低保资金68406万元,月人均差补额114.7元。

2.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6月19日,自治区召开农村低保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农村低保工作,要求将年人均纯收入700元以下的129万名贫困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截至2007年底,全区农村人均纯收入700元以下的458497户、1297427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因病致贫173331人,因残致贫117498人,年老体弱362280人,无劳动能力219591人,因自然生存环境恶劣致贫200334人,其他人员224393人。全年投入农村低保资金18516万元,月人均补差额23.6元。

3.城乡医疗救助。为帮助城乡广大贫困群体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从2005年开始,自治区在全区设立了4所济困医院和23所挂牌济困医院,由新疆财政实行全额管理或补贴,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都拿出一定数量的床位(2007年底达6559张),为困难群众开展济困服务。城市低保对象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医院不仅提供低利润的药品、按比例减免诊疗费,因大病住院还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救助资金,到2007年,全区98个县市区全部实施城镇医疗救助。在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从特困户扩大到农村低保户和五保供养对象。截至2007年底,全区共有1224495名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医疗救助,发放救助资金11688.74万元。其中城镇医疗救助137909人,发放救助资金4499万元;农村医疗救助1083586人次,发放救助资金7189.74万元。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015882人,资助资金1860.27万元。

社会保障体系还包括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等。中共十七大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新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要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新疆各族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和谐新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