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重点在于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的实施来实现国家的行政权,而现代政府应该是责任政府,即政府必须为其行为承担政治、法律责任。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行政权接受司法权的监督和审查是实现权力制约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诉讼的功能意味着要求其对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其法定的权利和责任。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决定了行政首长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或部门的工作具有统领和管理的职权,出庭应诉属于其法定职权的范围,无需委托和授权,而根据权责统一原则,出庭应诉当然也是其法定责任。因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代表本机关或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要求。这样,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主旨在于约束、规范行政行为,落实责任追求,给强势的行政权力以必要的限制;同时有效地扩大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相关重大决策及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的知情和参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和有效的救济。因此,通过出庭应诉,可以使行政首长认真地对待行政诉讼本身,认真地对待相对人的权利和合理诉求,认真地对待司法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裁判,真正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法治的进步和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落实。
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补充配置司法审查权能,弥补和提升司法形式性权威的有效途径。
行政诉讼实际上是法院基于司法权对行政权之运作实施监督与审查的行为,而为了保障这种监督和审查目的的有效实现,就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给法院配置足够的司法审查权能。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在人事、财政等事项上受制于行政机关的现状使其在行政审判中的独立性实难完全确保,因此,法院司法审查的作用也很难充分发挥。但是,面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职责,法院又不能以其宪政地位之孱弱作为其堂而皇之的懈怠理由。为此,法院只能“曲线救法”,在原告的诉求与被告的傲慢中寻求司法审查之生存空间,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恰恰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法院的此种需求。同时,“权威是司法的生命所在”,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常态性缺席无疑构成了对法院权威的一种严重挑战。而借助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司法的形式性权威可以获得某种程度的弥补。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居于法庭的正中位置并控制着诉讼的程序与节奏,行政首长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同样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原告因而获得了与行政首长当面对质的“平等”地位。这一场景本身显然是法院展示其司法形式性权威的最佳机会。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实意义
美国着名的法官卡多佐认为:“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对司法过程的意义认识关键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前所述,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不能很好地与行政相对人进行信息沟通,行政纠纷也得不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容易激化“官民矛盾”,某些甚至还可能演化为恶性的群体性事件,最终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把自己放在和行政相对人同等的位置,可以搭建官民平等对话的平台,进一步发挥行政诉讼在协调官民关系、化解官民矛盾、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上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可以增强和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从根本上减少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通过形成行政和司法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营造支持行政诉讼的良好的社会氛围,畅通行政争议司法化解的渠道,进一步发挥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协调官民关系、化解官民矛盾上的重要作用,从而舒缓民众的对立情绪,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可以体现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尊重,通过搭建官民平等对话的平台,有利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保障裁判有效执行,进一步发挥行政诉讼在协调官民关系、化解官民矛盾、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上的重要作用。
“保护合法权利是行政诉讼是行政审判的根本任务。行政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制约和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最终目的和根本任务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够让相对人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因而能逐步改变长期以来“官贵民轻”、“权大于法”的传统观念,有效地消除抵触和对抗心理,进而缩短争议双方情感上的距离,使双方以平等地位论辩是非,有力推进行政民主化。一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它的意义绝不在于使《行政诉讼法》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变为现实的对席位置呈现的平等,而在于它能实现一种潜在的官民心理的平等。其次,通过诉、辩程序让行政机关面对面地接受相对人的质疑,无疑使民众看到了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诚意和决心,也有利于行政机关真正了解行政相对人起诉的真实动机、目的和要求,增强相互间的理解,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猜疑,平息和化解民众与政府间的矛盾和纷争,减少上访和申诉,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真正发挥行政审判协调官民关系的桥梁作用,从而大大提高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行政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后,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既能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信息,根据案件具体的审理情况,在法院居中协调下,准确把握时机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又能有效消除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可能存在的误解与冲突,使行政机关正确理解法院的裁判文书,增强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痼疾。这些都有利于迅速、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避免形成老案积案,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和从源头上降低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风险。
2.有助于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减少侵害民众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行政诉讼案件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的集中体现,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往往难以对本机关或部门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形成直观的了解和深入的认识,对通过案件审理所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事后难以作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更无法将个案的得失及时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经验教训,导致一些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一再出现,进而不断引发与相对人的行政纠纷。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保障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于发挥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出一次庭可能等于上十次普法课”,出庭应诉也是一次与具体案例紧密结合的深刻的普法教育,有助于促使行政首长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和敢于承担责任意识。诉讼程序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与理由,双方当事人的抗辩、举证、质证、认证等庭审程序,将对行政首长产生很大的触动,促使其从法律的视角来考虑行政问题,进而提高其对依法行政的感性认识,使其更深刻地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行政法治理念,在纠纷产生之初即积极主动地严格执法,克服消极执法现象,把大量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其次,行政首长通过出庭应诉,不但能够客观真实地了解行政纠纷的具体情况,而且还可以及时发现本机关在管理上、制度上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了解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和现状,落实责任追究,并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将个案的得失及时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经验教训,从而使那些同类型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不再出现,进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将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限度。最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人员来说也是一种督促和警醒,将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和示范效应,有利于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增强责任感和提高工作效率,将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贯彻到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去。
3.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同时推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官民间新的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
依常理而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愿充当被告,何况还须面对可能的败诉风险。但是,长期以来“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实际上也给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带来了严重损害。民众(不仅是当事人)会将政府官员拒绝出庭的行为视作政府机关自恃强权而漠视法律之举,这无疑会极大地伤害政府机关的公众形象。因此,被告是否出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演绎为一项关乎政府形象的政治命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树立自身敢于承担责任良好政府形象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行政法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相应地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于主观或客观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差错甚至做出某些违法行政行为,出现问题并不可怕,重要的还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善于认识错误和敢于承担责任。虽然现行立法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但民众更愿意把行政首长出庭看做是行政官员对司法监督态度的一种转变,行政首长通过出庭应诉将宣示行政机关更加尊重法律,更加尊重公众,表明公平、公开、公正地与民众进行司法对话的态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改过去政府官员高高在上俯视百姓的视角,转变为面对面的平视”,在诉讼中与原告平等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听取民众的呼声和要求,解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接受法院的司法裁判,这无疑是用实际行动向原告和社会公众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司法权威的法治精神,进而有利于消除原告对行政诉讼的疑虑和与行政机关对立情绪,增进民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和提高政府公信力。
从全能政府(行政国家)向有限政府转变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要实现一个政府由管理型到服务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由训话型到对话型的跨越,并不容易。这其中,理论逻辑上并没有多少距离,而观念和体制上的羁绊却弥足沉重。在政府转型和依法行政的进程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司法的个案阐解,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政府与民众为现代化而并肩作战的今天,作为政府代表的行政首长的出庭应诉其象征性意义对于全体社会成员而言是十分重大的:行政首长的出庭应诉,意味着民众的对话身份得到了真正的尊重;而行政首长对行政行为正当性的论证,则又是公共政策通过个案进行表达和解释的最好形式。在社会走向多元、政府职能转变的今天,这一略带“非暴力不合作”色彩的对话途径的有效建立,使得官司的胜负又反倒是其次了,而一种全新意义上的公共权力和普通民众的关系模式,或者说是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必然会因此而悄悄生成”。
4.有助于提高法院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形成行政和司法间的良性互动机制,营造支持行政诉讼的良好的社会氛围,畅通行政争议司法化解的渠道。
行政审判需要经常与行政机关打交道,能否得到行政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对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改善司法环境至关重要。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与提升司法的形式性权威相比,首长应诉制度更具实质性的功能在于它可以通过定式化的程序建立起对行政首长进行直接说理的途径。而在首长应诉的案件中,由于判决结果实际上已体现了行政首长与法官的意见交涉过程,因而法院的判决也就更易被行政首长所接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司法审查权能之实际不足所引发的行政诉讼的整体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