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文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福建杜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一、助人行为保护与促进立法的社会基础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由己及人,“善推其所为”,则“天下可运于掌”(《孟子·梁惠王上》),这一政治伦理路径是我国古代儒家社会管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爱人”不仅是我国传统政治道德文化核心概念“仁”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西方世界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具有普世性。《圣经·新约全书·路加福音》篇“好撒玛利亚人寓言”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位律法师问耶稣如何可得永生,耶稣问答说,“你要尽心尽意尽力尽性爱你的神,爱邻居如同爱自己”。这位律法师又问耶稣谁是他的邻居。耶稣说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里。他们剥去他的衣服,把他打个半死后扔下他走了。此时碰巧一位牧师也走同一条路,看到了这个人但却从路的另一边走过去了;同样,一个利末人走到这里看到了这个人,也从路的另一边走过去了。但一个撒玛利亚人走到这里看到这个人时,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口处,包扎好之后将他扶上自己的牲口,并将其带到一家旅店照看他。第二天,这个撒玛利亚人还拿出两钱银两给旅店老板说:“你且照应他,此外所花费的,我回来必还你。”耶稣问这位律法师,这三个人哪个是这个被强盗打得半死之人的邻居?耶稣说,是怜悯他的那个人。
源于这则寓言,乐善好施、基于内心慈爱而救助他人者,常被称作“好撒玛利亚人”。而旨在为“好撒玛利亚人”提供法律保护,使那些对处于紧急危险中的他人自愿施以救助、但又在施救过程中由于过错而导致他人伤害的人免除责任的法律制度则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或行善人(保护)法。
我国上世纪70年代末期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价值观中的经济利益趋向日趋明显,虽然忠于职守、见义勇为、舍生取义仍然为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各类感人至深的事例,如“最美司机”吴斌、“最美女老师”张丽莉、“最美妈妈”吴菊萍、“托举哥”周冲等事例层出不穷,但毋庸讳言,做好事却被讹诈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并经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介的发酵,而带来了巨大的负面的社会影响。
此类案件中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应为南京彭宇案。该案之所以具有标志性,主要源于法院判决中所认定的“社会情理”与“日常生活经验”。该案判决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故此引发钱款性质为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还是借款的争执。对此,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可见,依该份判决书对社会风尚的判断,无由助人不合常理,好事如果“做过了头”就更加不合常理了。
做好事被讹的案例还有许多,如2009年在南京发生一起郑先生扶起一名跌倒的孕妇却被孕妇咬定是他将其撞倒并索赔2000元的案例,孕妇丈夫赶来后一把拽住郑先生就挥拳要打,并问郑先生:“既然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发善心去扶,广场上来来往往人多着呢,就你一个人学雷锋?”本案后经郑先生报警,并通过广场监控录像才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在2011年江苏南通殷红彬案中也因为大巴车安装了车辆监控系统,能够实时记录车辆前方和内部情况,殷红彬才能因此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幸免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乘务员与乘客的证词基本上没有起到作用!当然,做好事被诬讹事情的发生也不仅仅限于帮扶老人,还有捡到、照看并送还别人丢失的孩子却被诬陷为拐卖儿童、经请求帮不识字且对子女有戒心的邻居老太太到银行存款却被诬拿了钱,所有这些都让心寒,让人际间的不信任雪上加霜。流弊所在,使得“救人有风险,救前需思量”的说法广为流传,使得人们对待搀扶摔倒老人变得越来越“谨慎”,进而产生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恶果:2010年1月8日下午,一位85岁的老大爷在杭州鼓楼南宋御街上不慎跌倒,老人在地上躺了近20分钟,临街商铺和街上的众多围观者,无一人主动上前扶起,原因就在于怕负责任赔钱。
2010年12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岁的老人肖雨生在小区跌倒,面部朝下、鼻子紧贴地面无法呼吸,保安和路人因为害怕承担责任无一人敢上前救护,以至于老人活活被憋死!2011年元月一位八旬老翁摔倒福州市区道路旁,无人上前相助,老人最终在路人围观中死去。2011年9月3日,武汉一位88岁老翁摔倒街边无人相助,因延误治疗窒息而亡。路人的麻木在臭名远扬的2011年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为什么做好事,救治他人,这种为社会所倡导的播撒爱心的“爱人”的行为,其实践者需要表现得像英勇就义?为什么很多人会认为不是肇事者就不会实施救治行为?为什么连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也会认为做好事应有界限,否则就不符合“社会情理”与“日常生活经验”?彭宇案一审判决触痛了媒体与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主要是因为案审法官所运用的经验法则即“社会常理”与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准则相冲突,裁判理由缺乏社会认同,严重削弱了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并从司法制度方面为人们做好事救助他人设置了心理障碍,挫伤了社会公众救助他人的热心。之后,媒体与社会公众便习惯性地将人们见死不救的心理状态归咎于害怕被讹诈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归结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是对前车之鉴的理性选择,并认为这种冷漠虽然在道德上应受谴责,但情有可原——因为做好事被讹不仅可能,而且有极大的概率会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彭宇案、郑州李凯强案的判决(两案被告都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撞人,当然,原告也无法证明是被告撞人,故适用公平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活生生地摆在那呢。
这显然形成了一个恶性死循环。法官们根据其生活观感认为人们一般会因为自保、怕麻烦、害怕承担责任而不去见义勇为,救助他人,并将其运用于司法裁判的自由心证中;社会公众则会因为害怕法官大人这种以偏概全的所谓生活经验而在他人需要救助时却步。如果说做好事被讹现象反映了人们之间的信任危机,那么,处理此类事件的引起争议的司法判决则加深了这种信任危机。不谈蛋鸡先后的问题,这一状况确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部分社会现实,人们的善心、良心因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恐惧被加上了重锁。
二、受救助者讹诈救助人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我国传统文化说的是受人滴水之恩自当涌泉相报,为什么受救助者会忘恩负义、恩将仇报,有意将救助人诬陷为肇事者?无他,利之所在耳。受救助人为何见利忘义?最直观的感受是中国社会的道德滑坡,同情和互惠的基本道德准则被僭越。从道德约束角度看,主要是上世纪砸烂孔家店、批判传统文化后,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日渐消亡,但又未能及时构建出新的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加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与变迁,社会生活商业化气氛日益浓厚,人们对金钱的需要与渴望不断增强,于是唯利是尚的价值观念在传统文化实用主义理性的推波助澜下便阴差阳错地填补了历史合力形成的价值观的真空。这是内因。
在外因方面,首要的一个原因是缺乏对救助人的法律保护制度。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规定了公民的一般救助义务,要求公民对身处困境的他人施以援手,除非这样做会对自己造成损害,见危不救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英美法系一些国家的法律虽然并不认可公民应负一般救助义务,但却制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来保护善心救助人,规定当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中的过失行为而造成或扩大了受助者的伤害时,减轻或者免除施助者的法律责任。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维护公民的助人善心,其效果不仅在于保护了个体施助者,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个体救助人的保护扞卫了陌生人之间的同情心和社会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的美德。与之相对照,我国在免除或减轻好心助人者的法律责任、保障救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设计还远未成熟,更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对恩将仇报讹诈救助人的行为进行惩处。因而前者怯于伸出援手,后者勇于讹诈纠缠。
第二个原因是受救助者的经济需要。有学者的社会调查显示,受救助者的经济能力较为低下,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找到一个人为他/她所受到的伤害买单就显得至关重要,而救助人显然是当时情境下最容易被抓住的哪个人。不抓住救助人就没有人对其所受伤害负责。而且在大多数时候,受救助人认为自己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有较强的被剥夺感,认为救助人相对富有,自己敲诈“恩人”一点小钱对恩人来说无关紧要,以此来消减自己的负疚感。而且,社会公众与一些处理此种事宜的人民警察也认为较为贫穷的受救助者的这种行为虽然不对,但却可以理解,从而为这种行为的孳生蔓延提供了土壤。
第三个原因是讹诈救助人的成功率较高。尤其是在救助人为年轻人而受救助人为老年人情形,年轻的救助人因为爱面子不愿意与受救助的老人拉扯争执,而且围观者也容易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不辨是非地指责年轻人,故只要讹人的老人不是太贪要得太多,年轻的救助人的选择一般都会是给钱走人了事。旁观者不愿卷入纠纷,很少有人愿意出来作证,这也增加了讹诈成功的机会。
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如受有争议判决的不良导向影响、被子女指使教唆、对社会关系圈子之外的陌生人无须负有道德责任的特殊道德观、讹诈失败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等等。
尽管“做好事被讹”属于小概率事件,但它对社会成员间的信任、同情和互助观念造成了难以痊愈的重创,其表现之一是人们不再相信无私的同情,施加援助的程度越深,范围越大,就越被难证明自己的清白。比如,有这么一个经典的案例,一位的士司机将一位受伤的妇女送回家,之后又再次去看望了她,在得知其经济困难后还给了一些钱。但两年之后,受伤妇女的家人却起诉这位司机,诉请赔偿这位妇女在交通事故中头部所受永久性伤害25万元。所提交的关键证据竟然是这位司机把受伤妇女送回家之后继续提供的帮助!理由是:“如果不是肇事者,在当今社会,没有人会这么做。”不相信人们之间无私和无由的同情的存在的不仅是社会一般群众,警察与法官亦不例外,因为他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并不驳斥讹诈者“如果你没有伤害我为什么要帮我?”的辩解,而是要求施助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辜。
可有些警察与法官没有认识到的是,“做好事”原本就是没有界限的,基于所处的环境不同、心理上的差异,以及对存在、幸福、快乐、人生价值、信仰的认识、理解的不同,人们所选择的做好事的方式、程度都会有所不同。因为,之所以被称之为“做好事”,也就意味着行为人与获得利益的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就不是做好事,而是一种义务性、回报性行为。有的人可能仅仅将其送往医院,有的人可能留下照顾,也有的人可能继续给予患者经济上的资助,这些都是有可能的。我国向有“好事做到底”的说法,做好事怎么能人为地圈定其极限呢?圣经故事中善良的好撒玛利亚人为什么在给伤者包扎好伤口后还要将他带到旅店照顾?甚至还要帮他支付食宿费用?难道可以由此类推富有爱心的好撒玛利亚人是强盗的同伙?这显然荒谬之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