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修改对大陆的启示与完善思考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近10多年来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自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新的“行政诉讼法”以来,就修改了四次之多,尤其是最近5年修改的频率相当高,仅2011年,就修改了两次。其中,2009年和2011年11月修改的幅度较大,在借鉴诸如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的同时,根据岛内现实的情况和发展需要,顺应了台湾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情势的重大变迁,使得台湾“行政诉讼法”历经修改日臻健全和完善。
尽管台湾“行政诉讼法”的改革与发展同祖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道路不尽相同,彼此还存在不少差异,但其作为中华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与大陆《行政诉讼法》具有天然的和不可分割的“亲缘”联系,均可以作为相互参考和借鉴的参照系。台湾地区通过不断修改和调整其“行政诉讼法”,出现一些新的发展动向,值得祖国《行政诉讼法》借鉴。同时,大陆有些方面的合理做法也可供台湾地区参考和效仿。
(一)成立专门的修改机构,适应“行政诉讼法”随时调整和修改的需要
近年来台湾地区对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明显提速。为了适应频繁修改“行政诉讼法”的需要,早在1981年7月,台湾“司法院”就组建了“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修正委员会”,为了对“旧的行政诉讼法”进行全面检讨修正,延揽了实务界与学者专家共同参与修法工作,搜集国外相关立法例及学说,并分区举行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历时11年,召开大小会议共计256次进行审慎研议,最终完成修正草案,并于1993年2月18日提请“立法院”审议,三读通过后,于1998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于1998年大幅度修正以后,近年来台湾法制、社会及经济环境的变化迅速,且“行政诉讼法”准用的“民事诉讼法”经过数次修正。为了因应上述情势,台湾“司法院”于2001年专门成立“行政诉讼制度修正委员会”,研究修正“行政诉讼法”。台湾于2007年通过“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新增条文10条,修正条文8条,其中规定了行政诉讼裁判费的征收问题、审判权错误采移送制、扩大诉讼代理人资格、修正再审期间的起算等。之后,台湾于2009年12月对“行政诉讼法”再次进行了大幅修正,该次修正条文61条,增订5条,共计66条。2011年修改频率最高,达两次之多。
目前,大陆已经启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颁布于1989年的现行《行政诉讼法》是祖国大陆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推动大陆法治建设和保护公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经过23年的发展,大陆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大公众对法治的需求不断提高,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已不合时宜,早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有鉴于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教授于2011年9月组织全国部分高校学者成立了《行政诉讼法》修改课题组,对改革和完善大陆行政诉讼制度展开全面和系统探讨,提出了具体改革建议和改革方案,是值得称道的。观念的改变尤其重要,我们应当摈弃“10年或20年不变”的做法,不要过分苛求目前的修改建议和修改方案,指望“毕其功于一役”,通过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来解决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所有全部问题,而应当以发展的眼光和宽容的态度来对待这次修改。关键是要建立一种《行政诉讼法》能够保持经常性修改的常态化机制,借鉴台湾的做法,成立相应的修订研究机构或修改委员会,及时提出修改或者改革方案,今后每隔几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就来一次小幅或大幅度修改,使《行政诉讼法》能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适应大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求,从而达到相对满意和完善的结果。
(二)不急于求成,一次修改解决所有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近年来台湾地区对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次数在增加,修改幅度有大有小,根据修改的需要和可能穿插进行,2011年5月的修正的幅度就很小,仅涉及三个条文,包括新增1条,修正2条,既有名词上的修改,如将原来的“邮务机构”改为“邮政机关”;又有内容上把“寄存机关或机构应保存2个月”调整为“寄存机关应保存3个月”及参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原适用简易程序的金额或价额的规定加以调整的修改,又有比较重要的修改,包括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考虑到行政诉讼的上诉审为法律审,上诉理由必须具体指摘台湾“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有如何违背法令之情形,此时要有专业法律素养的人士参与诉讼或代理,才能胜任。为了贯彻法律审的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诉审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如果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师资格或为台湾地区“教育部”审定合格的大学或独立学院公法学教授、副教授者;税务行政事件,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备会计师资格者;专利行政事件,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备专利师资格或依法得为专利代理人者,因其已具备专业素养,不必再强制其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