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鼓励和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在非营利组织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对43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总体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政府资助占比重较大的领域是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非营利组织发达的国家都以立法形式促进和保障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日本2002年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了美国民间组织的免税条款。在我国,理想的做法是制定《民间组织促进法》,统一规定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民间组织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目前,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应专章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鼓励和扶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服务领域转移政府职能,通过购买服务、建立财政性资金支持制度、建立民间组织孵化制度、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方式,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同时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地给予优惠。作为配套措施,国家税收法律规范中应体现出对民间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伙伴关系的形成
目前,与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已经成为西方福利国家行政改革的重要方式,甚至已经形成了依赖于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为了满足诸如家庭护理、儿童照顾等个人服务或是如社会住房、劳动力市场培训等社会服务的需要,工业国家的政府正在向非营利组织求助,非营利组织正在日益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角度认知,非营利组织正在由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的角色转换。一些专业性的学术研究团体正在成为政府的智囊团,为政府的决策发挥咨询作用,推动政府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有学者认为,目前社会管理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在将提供公共福利和其他服务移交给志愿的自治的协会的同时,又使这些组织能够获得公共资金,从而为其成员提供服务。英国撒切尔政府和布莱尔政府都剥离了一些政府管理职能,发包给一些社会上的民间组织来具体实施,而政府则是通过签约来监督其执行和实施。在美国,政府用于非营利组织支出在总公共支出中的比例平均达到34%,有的州高达50%,形成了半壁江山。事实表明,在非营利组织多的地方,政府广泛求助于它们提供公共出资的服务;在非营利组织发展不充分的地方,政府机构亲自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因此,莱斯特·M.萨拉蒙教授认为,把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视为竞争者的传统观点是站不住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1998年,英国率先由首相代表国家签署《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政府与志愿及社区部门关系协定》(C0MPACT),将政府与民间的伙伴关系作为一项国家政策确立下来。其后,苏格兰地区,以及加拿大、新加坡等诸多国家作出响应,出台了类似的协定或守则。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在一定领域内的自动退出,通过授权和委托使民间组织享有一定管理权力等方式,不断推动民间组织的发展,这是中国民间组织得以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起始因素。解除束缚民间组织发展的种种枷锁,给民间组织松绑,促使其进一步发展壮大,使其能够承担起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为政府分忧,为社会公众服务,是我们的正确选择。据民政部门观测,民间组织目前在以每年10%“15%的速度在发展,注册的志愿者超过2500万人,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城乡社区民间组织有20万个,民间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有赖于政府对民间组织的主动合作态度。近年来,政府与民间组织主动合作,有效地履行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报告显示,民间组织在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能、推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合作方面,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上海市各级政府通过补贴鼓励民间力量兴办了大量养老和照顾残疾人的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的有效沟通,为老年病及精神病的治疗、护理和康复,临终关怀、社区基本医疗等提供价廉、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满足各种社会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山东省已有11%的民间组织承担了政府转移、委托的职能。四川成都市锦江区要求事关民生的公益性专项资金,要全部从政府直接操作转向购买民间组织服务,通过公开竞标,让民间组织参与,形成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截至2010年5月,锦江区已经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购买了11个项目,涉及资金1205万元。
随着民间组织的日益壮大和发展,政府将不再是公共事务的唯一治理者,公共事务的治理将更多依赖于社会与市场力量的参与合作。经济市场化与行政社会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促成了市场经济的形成,随之而来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将实现公共行政社会化的大趋势。我们应当改变传统的认知思路,以合作主义的态度建立新型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有学者提出,政府应当认可民间组织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补充性作用。政府对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管制和控制色彩应减少,而规划、引导、协调、交换、服务以及必要的扶持功能应增强。笔者以为,社会协同不仅仅是一个补充作用,而是政府与民间组织共同承担起对社会的管理服务职责。在福利国家时代,社会民生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重要,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单方面承担所有社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服务中的主动性和潜能,与其携手合作,共同为人民谋福祉,是社会管理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