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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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试谈构建与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2)

在行政救济方面,主要通过参与人的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来实现。而司法救济方面,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的制度,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等,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对促进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是实施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的有力监督手段和法律救济方式。由于公共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现行法中,都普遍采用了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规定中,唯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从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的角度考虑,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

三、关于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方式的探讨

公众参与作为实现行政民主的程序性机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得以广泛采用。公众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诉求利益等方式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为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正当化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目前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主要通过公众听证会、发放问卷调查表、召开专家论证会、举办专题研讨会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来实施,一般以采用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的方法为主。

(一)听证形式,即举行公众听证会。听证是英美普通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自然公共原则,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在美国,听证是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效力高于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正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在我国,听证主要适用于事关公共权益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的程序,召开公众听证会,就有关公共权益事项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介绍说明,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在具体决策中注意采纳公众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同时及时将决策结果通过一定的公开形式,反馈给公众,以接受公众对行政决策过程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此方式在国内目前物价管理的实践中运用比较多,在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只限于运用在建设项目影响争议较大的情况。随着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公众听证会的形式将逐渐成为重要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主要方式。

(二)调查问卷形式,即组织发放行政决策问卷调查表。在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中最经常使用的是环境咨询调查的形式,主要通过向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和公众发放、回收环境咨询调查表,经过统计分析处理,来收集公众和专家的环境决策意见和建议,并在具体决策中注意采纳公众和专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组织环境咨询调查来作为环境决策的参考,在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目前在环境问卷调查表的内容设置上缺乏统一的规范,由于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往往调查内容比较简单,且咨询调查对象的代表性受到人为操作的影响,较难达到客观反映环境行政决策的目的,只能作为环境行政决策前期的参考。

(三)专家咨询形式,即召开专家决策咨询论证会。在行政决策中通过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形式目前已被普遍采用,在事关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与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社会经济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初步规划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行政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专家论证会,就有关发展规划方案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向有关专家进行介绍说明,通过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再由项目设计单位采纳专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补充完善,最后将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一起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专家审查意见作为政府行政决策中的主要参考依据。目前由于基层在选择专家上存在着人为操作的现象,往往不以随机抽签的形式,而以指定为主,造成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在专业性、知识面等代表性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直接影响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四)社会公示形式,即开展社会公开征求行政决策意见。在事关重大公共权益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在完成重大公共权益事项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的规定,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介就重大公共权益事项主要评估结论进行介绍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行政决策意见,并在具体决策中注意采纳社会公众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同时接受公众对行政决策过程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目前国内已在重大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采取公示的形式,参照国外公众参与的经验,今后我国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中应当重视运用开展社会公开征求行政决策意见的形式。

(五)专题研讨形式,即举办行政决策专题研讨会。在事关区域发展与建设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规划项目初步评估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组织举办规划项目研讨会,就有关规划项目初步评估和设计方案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特邀专家进行介绍说明,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具体决策中注意采纳部门代表和特邀专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此种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评估的前期调研阶段,对促进优化行政决策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四、关于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的探讨

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并不缺少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进行具体化规定,造成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足,行政机关的执行力不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程度不高等问题突出。笔者认为,为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建议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制定立法规划,重点尽快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的具体规定,以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将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从行政程序法中统一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具体规定。

(二)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条例》。国务院应当考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暂行条例》的立法列入近期的行政立法计划,重点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法律责任,公众参与的条件、内容、程序和救济、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以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同时,要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及时完善与落实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相关制度。

(三)健全各级政府的公众参与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逐步做到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以避免出现重大的行政决策失误。由于我国尚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最大的特征是法治程度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当混乱,相互冲突,立法和实际运作存在较大差距。立法机关往往在法律中把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授予行政部门在行政法规或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由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的具体情况来加以规定,因而造成各部门的行政程序规定存在着千差万别,特别是行政规章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申诉、调查取证、行政决定形成等方面往往相互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而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对行政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遵守行政程序方面往往不重视,造成行政决策中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实施。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公众参与的意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必须在全社会中广泛开展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意识,促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建设的和谐发展与稳定,充分保障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

五、结论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在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中明确提出我国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要求。目前我国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在法律上虽然得到了肯定,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方式、程序上还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由于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尚未完善,而公众参与活动也尚处于初始阶段,必须尽快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保障。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是现代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参与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权利相互配合,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是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听证作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最重要形式,应当逐步扩大听证的应用范围,并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尽快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的具体规定,以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与义务。国务院也应当考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条例》的立法列入近期的立法计划,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法律责任,公众参与的条件、内容、程序和救济、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要重视健全各级政府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逐步做到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以避免出现重大的行政决策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