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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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宏观决策听证制度研究(2)

宏观决策领域的听证,是指宏观决策主体在实施决策(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予以说明、解释或者答复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听证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程序参加人。从宏观决策角度讲,听证既可以运用在决策制定的准备阶段,也可以运用在决策执行实施阶段。在制定决策时,通过举行决策听证会,集合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个人等行政相对者的智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促进决策制定的合法、民主和科学化。

在决策的实施阶段,通过举行调查性听证和监督性听证,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发挥听证的监督、纠正和改善等功能,确保决策的有效执行和良好运行。不同国家在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主持人的选用和权利、听证代表范围、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这一阶段要做的事项包括决定是否举行决策听证会、发布有关决策听证的公告和通知;选择和邀请证人、收集证词与准备材料;决定证人作证的形式及顺序等。二是决策听证的实施阶段。这一阶段要做事项包括依照规定确定是秘密听证还是公开听证;确定听证主持人与法定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确定听证会的会议次数、会议时间和询问时间;进行询问与回答;听证后,准备证言概要,发送给委员会委员和媒体。在听证会过程中,一般都要全程录像、录音,之后出版听证材料等。听证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众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运作中的一种有效的程序性民主形式。二战后,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在决策中引入听证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

非宏观决策领域的听证主要是行政决定听证。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就具体事务作出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单方行政行为。行政决定听证是指采取行政决定时举行的听证,如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等。宏观决策听证来源于行政决定听证。两者的区别是:(1)宏观决策听证影响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行政决定听证影响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2)宏观决策听证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公众参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决策的顺利实施,而行政决定听证更侧重于为当事人提供事先的自卫权利和救济手段,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促进行政决定公正作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宏观决策听证更侧重于对一般事实的调研与研究,以作为决策的参考,而行政决策听证需要认定具体事实的正确性。两者的适用对象、制度目标、对事实认定的要求不同,在制度的设计也应当作出区分,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国外研究进展及述评

西方国家由于其成熟的宪政制度,听证成为一种耳熟能详的进行宏观决策时听取民众意见的途径。对于其价值层面的研究不多,因为以程序民主保障实体民主已经是成熟宪政国家广为接受的法治理念。因此,西方学者的研究多着墨于一些具体领域中涉及的听证问题。例如,里查德·伯特出版的1947-1971年间美国国会国防政策听证会方面的文献资料汇编性书籍,属于资料编辑性质,学术研究不足。艾梅·L·富兰克林、卡罗尔·埃布登的《我们是在盲人摸象吗:对预算参与模型的探索》(2005),是对预算参与具体问题的研究。还有一些学者在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决策和妇女就业问题决策等方面的具体研究中,也涉及这些决策过程中的听证问题,但研究问题的重点还是具体领域的政策问题。另外,有些研究则深入到听证活动中如何运用政治策略问题,并没有侧重研究听证程序本身。例如简·麦特在《听证程序与战略:影响公共决策指南》中重点阐述了有关利益主体如何影响听证决策的问题,如听证过程中的组织和准备、听证技术和战略、听证策略或者战术、听证沟通技术等。再如《密切关注:国会监督的策略》(焦尔·D·艾伯巴着)、《国会的第三院对政府第四部门:国会委员会工作人员对决策的影响》(詹姆士·P·希尔着)、《国会委员会的听证和媒体:游戏规则》(苏珊·H·米勒着)等也都属于这类着作。这与我国对听证的学术研究阶段不同。

西方听证制度发展长久,运作规范、成熟。听证制度是其整体决策机器中的一个有效部件。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完善和直选为基础的西方宏观决策体制中,政府基本或者重大的政策走向在政党主导的直接选举过程中就已经在全社会进行了沟通与互动,公共决策再进行听证的效果也比较明显。然而,听证制度虽然已被多数民主法治国家所接受和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各国的体制不同,听证的适用范围、形式、作用与效果也不尽相同。笔者通过对美国、日本、英国、德国、韩国、法国、葡萄牙和俄罗斯的听证制度的研究发现:

1.美国的听证制度最为完备、成熟。美国行政听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美国的听证审查官制度是一个很符合美国国情的制度。美国立法听证分为行政立法听证和国会立法听证。立法听证制衡性强。行政立法听证在实践中发展出一种混合听证方式。美国国会专项听证制度是美国国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种类型的听证都有复杂、具体的程序。

2.日本的决策听证适用领域广泛,形式灵活,效率高,行政决定听证的范围清晰。日本行政听证形式多样,公听会和辩明程序也属于听证。立法听证程序是日本国会审议法律议案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委员会进行立法审查的重要手段。“会议公开”是日本国会专项听证的形式。

3.英国宏观决策听证来源于司法听证。英国的听证范围具有广泛性,行政听证强调调查和程序的公开性,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英国的立法听证因其宪制理解,除单行法律明确规定外,总体上并不要求强制听证,这与美国形成强烈反差。

4.德国的宏观决策听证程序比较成熟。非正式听证程序的广泛应用是德国听证制度的一大特色,即一般的行政程序中所包含的听证程序没有固定的形式。这样方式灵活,效率高。德国《联邦程序法》对行政听证程序有明确的规定。立法听证范围广泛,议会立法听证主要在委员会审议阶段举行。德国行政机关的立法职权主要包括参与议会立法和授权立法两个部分。德国议会专项听证的重要内容是针对质询举行的听证。

5.韩国行政听证分为听证会、公听会和提出意见三种形式,行政立法听证包括公听会和提出意见两种形式。韩国的国会专项听证用来审查预算案和其他重要议案,如果是涉及专业知识的议案,还征求有关人士或专家的意见。国会行使国政监察权和国政调查权、质询权,可以进行听证。

6.葡萄牙行政听证是指广义的听证,即将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行政听证的范围很广。议会的各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并拥有同司法机关相似的调查权。

7.法国的听证范围主要是由行政法院的判例来确定,同时也通过一些单行法律分别规定。质询、询问是法国议会会议期间议员们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属于广义上的听证。

8.俄联邦议会上下两院都设立了专门委员会,组织举办议会听证会是两院的重要职责。议会听证会包括国家杜马议会听证会和委员会议会听证会。俄罗斯对行政听证通过“公众议会”和“社会论证”等形式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杜马、媒体和执法机构进行监督。由此可见,美国关于听证的规定最为完备,听证构成了《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

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关于听证的规定则简单得多,系统性、完备性都不如美国。这多少反映了两大法系对程序价值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重视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尤其在诉讼程序中,信奉“正义先于真实”;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如德国认为完善的实体规则及事后救济,符合法治的要求,足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对作为事前救济手段的行政程序就相对简单些,投入的注意力也就更少一些。

国内研究进展及述评

我国学者对听证制度的研究分为两个层面,三个领域。

1.两个层面包括:

(1)理论层面。一是表现在综合性理论研究中涉及听证问题。如陈家刚着《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2009),在《政治决策与合法性》一章中专门探讨立法听证,从政治民主发展的角度透视立法听证,视野宽阔。石亚军主编《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证研究》(2010)专节对重大决策的决策主体、决策的利益导向、决策方式进行了科学的数据分析。王万华着《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2010)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会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立法建议。二是专门研究听证问题或者以听证制度作为研究重点。如彭宗超等着《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2004),该研究主张全面定位立法听证的功能,目的在于根据这些制度功能定位来设计相应的制度程序规范,确定立法听证的功能,提出相关程序要求和衡量指标,搭建了一个立法听证的功能定位和程序要求的坐标体系,对制度的创设与评估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李楯编《听证:中国转型中的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提出听证规则专家建议稿,制作了听证指南,编辑了听证实例,进行了现行法规分类汇编,并简单研究了国外的听证制度。刘勉义、蒋勇(《行政听证程序研究与适用》,1997)、杨惠基(《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1997)、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法》,1999)等多是就行政决定听证中行政处罚听证来研究我国的听证制度,对决策听证几乎没有涉猎。后来这方面有所改变,如刘勉义(《我国听证程序研究》,2004)对价格决策听证进行了研究。

(2)实践层面。偏重实践的研究也逐步深入。例如原国家计委价格司编《中国首次铁路票价听证会聚焦》(2002),李亚、李富成着《价格听证指南》(2010)。尤其是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联合编写的《公民参与手册——参与改变命运》(2009),是国内第一本系统介绍公共参与(听证是重点)的指南性手册。书中对公共参与的定义、渠道、制度环境、步骤、能力建设及多元文化等进行了系统介绍,还通过案例、小资料等提供了可以直接应用于实践的参与方法、手段和工具,很有实用价值。

2.三个领域包括:(1)行政听证。长期以来主要是行政法学者进行研究,研究的重点又侧重于行政决定听证中的行政处罚听证。如上述刘勉义、应松年等人。后来,在行政决策听证中以价格听证为重点有所进展,如刘勉义、李亚、李富成、王万华等人的努力,以王万华的研究最为深入、全面。还有一些跨学科的研究,如刘大伟着《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消费者参与的法经济学研究》(2010)等。(2)立法听证。这个领域探讨最为积极。有综合性研究,如彭宗超,杨雪冬、陈家刚(《立法听证与地方治理改革》,2004)等;有介绍性研究,如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2005)、吴浩主编《国外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2008)等;有会议综合汇编,如《立法过程中的公共参与》(2009)等。(3)人大专项听证。这项听证的专门研究成果极少,多是结合人大如何行使监督权,偶有描述又寥寥数句,语焉不详。但在实践中已经有所发展,如具有听证雏形的述职评议和质询询问等监督方式。

我国学界对听证制度的探索十多年来可谓锲而不舍,色彩纷呈。就其背景而言,我国听证制度在目前的宏观决策体制中的地位和影响与西方不同。总体来讲,我国的政治统治结构的民主体制仍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在这样的历史阶段,公共决策体制方面的一些机制上的改革和创新往往对推动整体变革具有实际的意义。它们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主统治体制的构建问题,但能在具体的宏观决策领域中通过改革决策规则而让决策者和社会各方面改变传统落后的行为方式和观念模式,从而在决策中切实贯彻公开、公正、民主、科学等精神,让社会各方都有维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的机会,这在整体上有利于社会协调有序地发展。我国学界对听证制度的探索也是从行政决策领域开始的,以后逐步扩展到公共决策领域,这也符合听证制度发展的规律。但这种探索由于未能够深入了解国外的听证规则,也常常将各类听证混为一体,有时几乎是混乱的。且往往陷入具体规则的反复纠结,无法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基于此,如何对听证进行有效分类,廓清各类听证的地位,促进各类听证的均衡发展,便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