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是平潭综合实验区提供公共服务最基本的载体,社区自治是民众社会自治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社区自治模式的形成,在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社会治理模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大陆地区的社区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居委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前者属于基层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后者则是营利性企业单位。在以往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模式,社区自治功能受到严重抑制,社区组织所提供服务往往难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实践发展需要看,社区管理机构应当赋予更高的自治权利,充分发挥社区成员的自治功能,由以往单纯的“自上而下”管理模式,逐步发展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互结合模式,并最终发展为以社会自治为主的社区治理模式。在此过程中,社区居委会应当逐步实现从传统的管理型机构向服务型机构转变。
以往,社区居委会的社区管理主要体现地方政府的意志并统揽各项社会事务,而在社区自治模式下,社区管理工作应当更加体现社区居民的意志,并满足其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传统社区管理机构的部分职能如社会治安、环境整治等也可以逐步分离出来,由民间社团和个人志愿者承担。通过更多的社区参与,有利于培养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在社区自治模式下,还应充分重视社区民主化建设,通过民主选举来组成和变更社区的自治机构,如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监事会等。
此外,应当充分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民间组织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有效平台,民间组织能够提供社会服务,通过社会互济互助活动,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例如在香港,政府完全依靠民间服务机构,开办各类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事业,如老人院、幼稚园、心理辅导、家庭治疗等等。这些机构不仅可以收取较低的服务费用,而且还有机会得到政府的资助金。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以立法方式扶持、培育和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使之成为两岸民众进行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目前平潭已经存在的各类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中介组织,应当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
第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治理的人员参与方面,应坚持两岸同胞平等参与和平等待遇原则,积极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平潭的发展和治理。
从平潭现有的行政管理架构上看,在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层面上,通过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等方式,台湾同胞可担任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任何职务,以体现两岸同胞的平等性。在基层公共管理层级中,一方面,在现有基层公共管理机构中大量引进台湾人员参与各类园区、社区管理;另一方面,在以台胞为主的园区或社区实行台湾同胞自我管理。形成以大陆管理人员为主体、台湾管理人员为主体和两岸人员共同管理的多种形式的基层公共管理体系。
在平潭合作建设模式中,要明确规定和充分保证参与平潭合作建设的两岸人员、组织和机构享受完全一样的待遇,必须服从完全一样的责权利安排,能够拥有完全一样的发展机会和发挥才干的空间。为鼓励和保障台湾同胞参与平潭建设的平等权利,应积极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两岸人员流动的自由化,建立便捷两岸人员往来的政策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放开两岸人员往来交流的政策,进一步放宽台湾民众进入大陆的入境管理办法,对台湾非官方人员凭台湾地区签证落地免签,承认台湾相应权威机构与组织授予的技术职称的有效性;同时放宽大陆民众赴台的规制,下放审批权以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手续,进而促进两岸各界交流与往来的开展。要确立居民待遇原则,台籍居民到平潭经商、就业、旅游和上学,都能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并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允许台湾居民与企业设立自我管理组织。
吸收台湾公务人员参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共同管理,需要两岸在人员流动方面制定更为宽松的政策。最适宜的方式是通过两岸协议加以解决。然而,由于两岸之间的政治互信仍有待进一步深化,目前平潭建设只能由大陆地区单方主导进行。在平潭任职的台湾人员,可以在台湾委托单位,招募符合公务人员条件的人员,经录取后,大陆认可其资格,并视同具备大陆公务人员条件。两岸人员同职同薪,且不低于双方任何一方的标准。如果将来选择在大陆定居,享有应有的医疗、社会保险与退休金。这种做法需要台湾方面的配合。随着两岸和平发展关系的进一步深化,这一问题有望取得进展。
第四,积累探索适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的民主参与制度。
由于两岸分隔了60多年后,政治和社会制度差异明显。如何弥合两岸政治分歧,目前尚不具备全面的条件。正因为如此,划出平潭这一特殊的地区,专为两岸社会制度性的衔接与弥合提供社会试验,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有助于促进两岸同胞的互信与融合,探索两岸同胞能够共同接受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目前,在机构设置上,可以考虑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之外创设平潭综合实验区咨政会,作为平潭综合实验区两岸合作建设初级阶段的协调委员会。咨政会在现有“促进平潭开放开发顾问团”基础上设立,主要由关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两岸合作共建的政界、学界、实业界等人士组成。它的职能主要是对平潭两岸合作共建具体实践过程中的具体事务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待到两岸同胞共同参与平潭建设达到一定的水平和规模之后,可尝试建立平潭立法院,行使地方立法权。立法院委员采取全民推选形式,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所有平潭居民中产生。依照张亚中先生的建议,立法院民意代表初期可由两岸人民自行分别选聘,即所谓“协和式”(consociational)民主,待条件成熟后再由选区或依政党比例代表选出。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方面,也将逐步由上级政府任命逐步过渡到公开选拔和全民选举的阶段。积累探索民主化进程,实行党政分开,政府主要负责人可由不同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竞选产生,最后由上级政府通过任命形式对外公布,每届政府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民意是政府官员执政的基础,立法机构可根据民意解散现任政府管理团队。按照聘用制办法进行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管理机构取消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用人体制,改为管理队伍的全员聘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除负责本区党务工作之外,不再直接干涉政府事务,但可享有监督政府运用的权力。
四、探索平潭社会治理模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两岸关系的实践来看,要推进两岸在社会领域、政治领域的合作交流,显然要比经济领域中的合作交流发展复杂得多。平潭综合实验区在两岸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先行先试作用,这也决定了平潭合作共建问题的复杂性。在探索平潭“小政府、大社会”社会治理模式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要高度重视对平潭合作共建的法制保障。
平潭社会治理模式的设定和有效运转,取决于相关法律的充分保障。政策手段的最大不足在于其相对不稳定性,容易出现“政策随人,人亡政息”的弊端。大陆和台湾都是如此。目前,台湾地区已经实施了政党轮替的定期选举制度,这决定了台湾当局所执行的两岸关系政策将不可避免地随着政局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背景下,过度依赖于政策手段必然会使两岸和平发展关系陷入反复起伏的不稳定状态。因此,政策手段在平潭建设初期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但随着两岸同胞合作共建的深入,它难以满足平潭综合实验区长期发展的需要。法律手段所具有的长期稳定性、可靠性和可预期性等特征,决定了它在平潭发展建设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从台湾同胞的角度来说,由于两岸关系的不确定性,及两岸法律与政策的互斥状态,台湾同胞进入平潭定居,可能损失在台湾当地原有的既得权益。如果缺乏法律的可靠保障,台湾同胞参与平潭合作建设将面临巨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因此,如何为平潭两岸合作制度建设提供可靠、全面的法律保障,关系平潭发展建设的全局,意义重大。
第二,要正确处理中共作为大陆地区执政党在平潭建设中所发挥的地位和作用。
平潭是两岸制度性合作的试验区,其合作的领域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这就需要综合考量两岸同胞所能共同接受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在平潭建设的初期,仍然要发挥中共作为执政党的主导作用;但随着平潭综合实验区合作共建的深入,应当逐步实行党政分开,党委不再直接干涉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政府事务。中共作为大陆地区执政党,其作用应当集中在控制两岸关系发展的全局,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方式确立平潭在两岸制度性合作中的地位,从宏观角度正确处理平潭与中央的关系。平潭事务的具体管理,主要通过平潭高度自治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三,充分重视发挥政府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初期的主导作用。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建设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平潭现在发展最大的瓶颈是基础建设不足,支撑未来发展所需的产业尚未形成。同时,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各方面人才急需引进,人口结构和人口素质均需要全方位调整和提升。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加快平潭的资金投入和开发建设。待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初具规模,台湾同胞的参与逐步深入时,政府应当及时将公共资源向社会倾斜,以培育社会力量,并不断强化社会自治功能,以推动“小政府、大社会”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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