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比较研究
48794400000125

第125章 保障与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初步思考(2)

台湾地区现行“法律制度”是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制建设中应理性面对的问题。对此,首先必须积极吸收、借鉴台湾“法律制度”中的合理元素,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已多有探讨,不多赘述。其次,必须充分利用台湾“法律制度”中的有利元素。例如,马英九曾表示,因应两岸形势变化,“陆委会”应全面检讨现有大陆事务相关法规。可以预见,台湾当局的大陆事务法规将面临进一步松绑。对于这一有利因素,平潭在对台法制建设中应即时反映,充分利用。再次,必须技巧规避台湾“法律制度”中的不利元素。例如,根据现行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民众不能到大陆各级政府的相关机关、机构、团体、附属单位任职。台“陆委会主委”赖幸媛并且表示,由于两岸法律无法相容,目前不会修法允许民众出任大陆公职。“共同管理”是平潭“五共同”的核心与难点,这一限制如不解除,将导致“共同管理”难以实现,对此,江丙坤提出的“台商出任大陆政协委员的聘书只要改为“特邀”或“特聘”,就可以解决问题”,或许可为我们提供一些解决的思路。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法规-规章”的立法模式

目前,立法先行已成为平潭开发开放中的共识。例如,中国社科院发行所所长李林建议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使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此外,授予福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特别立法权”。“这就像一部实验区的“基本法”一样,指引着发展方向,不至于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对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基本法”——《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的立法模式,个人赞同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及其法制保障有关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1加X模式。该报告认为,平潭开放开发是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综合实验,其丰富的内涵、复杂内容、特殊定位决定了其所需要立法不是单项的,而是一个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综合与专项相配套的法规团组。这里所谓的“一”即“一个龙头”——《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而“X”即X个“配套法规”,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快捷通道建设若干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两岸教育合作若干规定》等。有所不同的是,个人更倾向于建构一个“法规-规章”的团组。具体而言,福建省人大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作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基本法”,仅就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以及经贸、旅游、教育、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授权行政部门颁布行政规章,就相关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首先,这一立法模式更能适应平潭对台关系复杂多变的需要。众所周知,两岸关系发展有其阶段性特征,岚台关系亦是如此,平潭地方涉台立法因而有其阶段性任务,必须因应对台形势的变化而快速调整。其次,这一立法模式也是借鉴台湾“法律元素”的集中反映之一。目前,台湾立法体系最为值得平潭直接借鉴者当属“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离岛建设条例”等区域性立法,而上述立法的特色之一即“高度”或“较高度”的将具体办法的制定权交予行政机关。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台湾的这种立法模式是成功与科学的。

(二)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涉台司法:以设置台胞法庭(院)为起点

平潭“五共同”中的“共同管理”引申到司法领域就是两岸司法合作问题。有文章指出,两岸共同司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共同司法机构组成问题,共同司法机构的组成,可供的选择有:第一,紧密型。由两岸共同组织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机构管辖;第二,松散型。由两岸各自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司法机构管辖;第三,分离型。由两岸司法机构对原本区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居民管辖。其中两岸共同组成司法机构是理想选择。上述设想颇为大胆,但短期内要实现两岸共组司法机构显然存在较大困难。

近年来,平潭县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率先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涉台案件审判庭,集中统一审理民商事、刑事和行政等各类涉台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聘请台商协会以及台胞代表等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创新的力度与实现两岸共同家园的目标间显然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在两岸共组司法机构条件尚不成熟的现阶段,参照厦门海沧模式,设置台胞法庭(院)容或为现实可行的起点。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海沧法院集中管辖涉台案件的司法改革项目,福建省高院于2012年1月中旬批复海沧法院集中管辖厦门全市案件标的达3000万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有关专家学者并建议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应在厦门全市范围内选拔任用法官;审判案件可以借鉴台湾模式,实现阳光审判;涉台法庭建设可以参照台湾法院建筑风格,让台湾建筑设计院参与设计。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涉台司法制度先行先试可以设置台胞法庭(院)为起点,并在此基础上更加创新,吸纳台湾法官加盟、借鉴台湾合理的制度等,待条件成熟再向更高层级的合作模式迈进。

此外,平潭综合实验区还应密切关注两岸形势的最新变化,争取在探讨中的建构“两岸商务仲裁联合调解机制”等问题中有所作为。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涉台法律服务:以成为大陆涉台法律服务中心为目标

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不断增加,涉台法律案件大量涌现。两岸各领域的交流合作需要法律上的保障,台湾同胞更是需要法律上的帮助。为因应现实的发展,近20年来,福建的涉台法律服务以律师、公证业务为窗口,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涉台法律服务网。平潭作为建设中的两岸共同家园,应积极引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涉台法律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涉台法律服务中心”。除一般性的涉台业务外,该区域内的涉台法律服务机构应利用其独特优势,将业务范围拓展至以向政府推举台湾工商界高层人士、为引进优质的投资项目穿针引线、协助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等为主。

而现阶段可以立即作为的即争取平潭成为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处或律师事务所的所在地,并扩大其业务范围。2010年12月台湾叶大慧律师事务所驻厦门代表处等7家代表处获准设立,上述7家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处的设立只是海西法律服务市场对台率先开放的第一步,平潭应在这项特殊政策未来的持续开放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而言,平潭应力争成为大陆第八家台湾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乃至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地。平潭不仅应引进台湾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使其在实力上居于领先地位,而且应在业务上有所扩展。按照司法部2009年发布的《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司法厅2010年9月公布的《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台湾律师事务所大陆代表处及其代表的业务范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而言,在诉讼法律事务方面,台籍律师在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虽然不受限制,但在诉讼法律事务领域则只能从事涉台婚姻、继承案件。这一限制将造成台籍律师大陆执业的尴尬。平潭综合实验区应争取获得司法部及福建司法厅的支持,允许台湾律师事务所或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在现有规定上有所突破,进而将平潭建设成两岸律师事务交流与合作的重镇,真正成为两岸律师界更紧密合作的先行先试区域。

此外,基于近几年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人员等方面交流与往来日趋频繁和深化,两岸对于法律服务方面的需求均日益迫切的现实考量,把平潭建设为两岸律师和涉台公证人员的培训基地既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必要性。